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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工
哈尔滨解放后,企业劳动力管理性质发生根本的变化。市委、市政府为保护工人阶级利
益,调动工人生产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逐步改进和完善
劳动力管理制度。
1949年10月26日,市劳动局发布《关于招收职工必须由劳动局备案统一介绍的通告》。
1950年4月,根据东北人民政府《关于东北国、公营工矿企业1950年招雇工人暂行办法》的
规定,以市劳动局为主组成招聘委员会,负责组织企业招聘工人工作。4月8日,市劳动局下
发《关于统一各厂矿招收职工中几个问题的规定》,“凡私营企业在职之职工,非经企业负
责人同意与介绍,不得招聘。各公私企业均不得收用其他企业在职之职工(私企职工之退职,
可按退职手续呈请劳动局备案)。各公私企业增聘或减少职工时,均需呈报劳动局批准备案。”
这以后,市政府又相继发布《哈尔滨市工厂临时雇用工人暂行办法》、《关于建筑工人招雇
手续之规定》,对长期工、临时工的招收雇用、工作期限、用工手续等作出具体规定。还规
定临时工人雇用时间超出4个月者,一律改为长期工。
“一五”计划期间,从社会上统一招收长期工和将临时工转为长期工,形成以长期工为
主体的用工制度。1957年,全市国营单位(含公私合营企业)长期工达310253人,占全部职
工总数的96.1%。1958年“大跃进”,企业普遍出现了盲目过多的增加职工现象,中共中
央和国务院多次要求各企业少用长期工、多用合同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也规定:“严禁
从社会上招收一个固定人员”,“不经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的批准不得变临时工人为固定工
人”。1963年7月12日,国务院下发《关于从事经常性工作的临时工转为长期工问题的通知》,
规定“凡是1960年以前进入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经常性生产或工作,现在已经成为生产、工
作上的骨干的”,可以“将他们转为长期工人”。至1963年末,哈尔滨市国营单位8774名从
事经常性工作的临时工转为长期工,占1962年末临时工总数的28%。长期工人比例增大,使
有些单位特别是糖厂、砖厂、航运、粮库等季节性生产运输单位出现窝工浪费现象。
国家于1964年开始试行“两种劳动制度”,提出多用临时工,少用固定工。1965年2月27
日,中共哈尔滨市劳动局党组在给市委并市人民委员会党组《关于城市需要就业的劳动力安
置、管理意见的报告》中提出,今后企业用人,除少数生产骨干可以使用固定工人以外,逐
步做到大部分使用临时工。在此期间,市劳动局总结哈尔滨第一制砖厂、第三制砖厂和第四
制砖厂根据季节性生产特点,坚持少用固定工,多用合同工,按季节调剂劳动力的经验,并
向省劳动局、劳动部作出专题报告。
“文化大革命”中,“两种劳动制度”遭到批判。1971年11月3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
改革临时工、轮换工制度的通知》,规定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不得再招用临时工,现在使
用的临时工,凡是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工作确实需要,本人条件适合,可以改为固定工。
据此,哈尔滨市将46017名(含集体单位7868名)临时工改为固定工,占全市临时工总数
(包括集体单位,不包括哈尔滨铁路分局、松花江地区在哈尔滨单位)的94%。1980年末,根
据1980年7月省政府《批转〈省劳动局关于解决改革临时工遗留问题的报告〉》规定,又将
遗留的941名临时工转为固定工。
1983年,在国营企业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过程中,阿城继电器厂率先对搞活固定工制度
进行尝试。其做法是:废除工人岗位终身制,实行劳动组合制。在定员范围内,生产班组长
对工人进行组合,固定工被组合后实行合同制,合同期内完不成承包指标或违纪,班组长有
权随时解除合同。对老弱病残或有特殊困难不能坚持生产(工作)的职工,尽量安排力所能
及的工作,确实不能坚持工作的,动员离职回家休息,根据工龄长短,每月发给60—100%
的基本工资。没有被组合的,列为编外人员,实行“六不”,即不得奖金,不评先进,不浮
动工资,不升级调资,不晋升技术业务职称,不调动工作单位。生产需要人员时,从编外人
员中择优组合,试用期3个月,经试用称职,班组长同其签订合同。1985和1986年,哈尔滨
工程机械厂和哈尔滨市第一副食品商店也先后进行搞活固定工制度尝试。市劳动局将这两个
企业作为全市搞活固定工制度试点单位,帮助他们总结经验。省劳动局肯定这两家企业的经
验。
市劳动局于1987年5—6月,制定《关于搞活固定工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在12个企
业试行。11月25日,市劳动局、市体改委、市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搞活固定工制度试
点工作的通知》,对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搞活固定工制度试点工作范围、形式和方式,以及
试点单位安置富余人员优惠政策等作出规定。此后,搞活固定工制度试点工作,逐步在全市
机电冶金、轻工、医药、纺织、建筑、商业等企业中展开。至1987年末,全市630多个厂
(店)、车间、班组约12万职工进行搞活固定工制度试点。
1988年,市政府决定在企业中进行劳动、人事、分配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同年4月11日,
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体改委联合召开哈尔滨市劳动、人事、分配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动员
大会,进行动员部署。在劳动制度改革方面,以搞活固定工制度为重点,大力推行择优组合、
自愿组合、招标组合等多种形式劳动组合制,实行企业内合同化管理。同时,市劳动局、市
人事局、市体改委联合下发《关于实行劳动、人事、分配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
全市40个大中型国营企业进行试点,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经主管部门同意的,也可以试点。
到6月末,有9个行业203户企业(公司)、1130个车间(店)、3300个班组(网点)约20万
职工参加搞活固定工制度综合配套试点。7月27日,市委、市政府召开会议,部署贯彻《中
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深化企业经营机制改革工作,全面推行劳动、人事、
分配制度改革。年末,有611户国营企业实行优化劳动组合,参加改革的职工426808人,占
全市国营企业职工总数的60.8%。据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分配制度改革推动组对全市448个
企业调查:原有职工327089人,通过优化劳动组合,有295187人竞争上岗,占这些企业职工
总数的90.3%;富余人员31902人,占这些企业职工总数的9.7%。安置26664人,占富余
人员总数的74.8%。安置富余人员主要采取企业内部自行消化的做法。其中:约80%通过
兴办新企业和第三产业、组织培训等进行安置;有18%因年老、疾病、残废、孕期、产期、
哺乳期等原因,采取提前退休、放长假等办法进行安置;有2%因违纪等个人原因,采取允
许停薪留职、自谋职业和实行企业内待业办法予以安置。
搞活固定工制度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优化劳动组合没有使企业普遍存在的冗员过多、
用工不合理、效率低下、职工劳动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得到根本解决;一些企业劳动定额缺乏
科学依据,致使劳动组合难以优化;有的企业搞优化劳动组合透明度不高,出现不合理的组
合现象。
市劳动局、市企业改革管理指导办公室、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1989年1月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安置富余人员兴办新企业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安置企业
富余人员兴办新企业,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审批劳动工资计划、税收、财务管理等问题作
出明确规定。7月,市劳动局、市企业改革管理指导办公室、市人事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
实行优化劳动组合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就企业实行优化劳动组合遵循的原则、搞好富余
人员安置等有关问题提出具体意见。1989—1990年,全市468户以安置富余人员为主的新办
企业,安置富余人员5869人。一些企业在优化组合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
有关规章制度。
二、劳动合同制工人
劳动人事部于1983年2月下发《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要求在新招用的工
人中试行劳动合同制。市劳动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照外地经验,从同年8月—1984
年6月,先后在华侨饭店、天鹅饭店、友谊宫、朝鲜民族商店等6个单位进行招用国营劳动合
同制工人试点,招收合同制工人353人。1984年6月29日,市政府发布《哈尔滨市招收合同制
工人暂行办法》,从1984年8月1日起实行。1984—1985年,哈尔滨市121个国营单位招收劳
动合同制工人9002人,占同期国营单位招工总数的78.4%。
国务院于1986年7月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从1986年10月1日
起,国营企业新招工人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1987年2月,市政府发布《哈尔滨市贯彻国务
院和省政府改革劳动制度规定的实施细则》,对劳动合同制工人管理、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和退休养老待遇作出详细规定。从1983年8月—1988年末,全市国营企业招收劳动合同制工
人37006人,占1988年末全市国营企业职工总数的3.5%。
1989年初,市劳动局会同各企业主管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
险费、发放工资性补贴、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等情况进行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组织企业健
全和完善管理制度。6月,市劳动局下发《哈尔滨市全民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市内转移试行
办法》,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哈尔滨市区企业间转移的条件、办理转移的程序和手续及有关
问题作出规定。从10月份起,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规定,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
工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由单位所在区劳动仲裁机构统一进行鉴证。
1990年,经市劳动局批准在市区内企业间转移的劳动合同制工人1500余人。截至1990年
末,市区劳动合同制工人达153898人,占市区国营单位职工总数的15.44%。
三、临时工
哈尔滨解放初期,各公营、私营企业自行招用临时工。1949年10月26日,市劳动局发布
《关于招收职工必须由劳动局备案统一介绍的通告》,1950年又修改补充这一《通告》。
1951—1952年,经劳动部门备案介绍临时工10957人,全市工业企业,临时工占职工总数近
1/3,建筑企业大部分是临时工。1953—1954年,每年经市劳动局调配临时工达7万人次,其
中大部分是基本建设施工企业季节性用工。临时工主要来源是各区劳动部门组织管理的临时
工机动队,大部分是长年从事建筑、装卸等临时工作的男性劳动力。
1958年“大跃进”开始后,企业招用大量临时工。1960年末,全市临时工总数由1957年
末12583人增加到156101人。1961年,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规定,哈尔滨市将部分长期临时
工分期分批转为长期工;在精简职工中,有些临时工被辞退。至1961年末,全市临时工总数
减少到71717人。1963年,哈尔滨市将8774名国营企业长期临时工转为长期工,企业中临时
工进一步减少。同时,归劳动部门直接组织的临时工机动队,移交给房地产部门归口管理,
临时工来源也明显减少,特别是基本建设施工企业和装卸企业,季节性生产急需临时工,经
常不能及时补充。
国务院于1965年3月10日颁布《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
称《暂行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从社会上招工,凡临时性、季节性工
作,都使用临时工、季节工;已经使用固定工的临时性工作,逐步改用临时工。同时,允许
企业、事业单位在国家下达的固定工年末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指标以内,减少固定工,多用
临时工。根据《暂行规定》要求,市人民委员会作出简化临时工招用手续规定,企业、事业
单位需要使用临时工时,根据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年度劳动工资计划,按季向市劳动局提报
用工计划,由市劳动局统一安排。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两种劳动制度”遭到批判。临时工“造反”,要求废除
临时工制度,享受固定工待遇。1969年末,全市有3.9万名临时工,其中在岗位上工作满1
年以上的2.8万人,占临时工总数的71.8%。1971年9月—1972年11月,在全市范围内进行
临时工转固定工工作,除极少数人外,都转为固定工。
80年代中期,农民来哈尔滨市做临时工的逐渐增多。1987年1月,市劳动局、市公安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市政建设管理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哈尔滨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哈
尔滨市分行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对外地进城务工人员管理的通告》,规定外地到哈尔滨市的
劳务人员,要到哈尔滨市劳务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办理《劳务证》;用工单位招用外地进城劳
务人员,要办理用工手续。10月22日,市政府发布《哈尔滨市招用进城劳务人员管理办法》,
规定由市、区劳动部门分级管理进城劳务人员,用工单位到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的同时,
要为进城劳务人员本人办理《劳务证》。1987—1990年,全市各单位经市、区劳动部门批准
招用进城劳务人员分别为29397人次,51825人次,81885人次,20235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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