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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劳动》
 
 
第二篇 企业劳动管理
 
 
第二章 劳动力调配
 
 
第四节 商  调
 
 
  一、市内商调
  市劳动局和市房地局成立的“两调”(调整工作单位、调整住房)办公室,为上下班路
远工人调整工作单位和住房,“文化大革命”中,这项工作中断。1978年5月,市劳动局下
发《关于解决职工居住与工作地点相距过远困难的通知》和《哈尔滨市调整市区部分上下班
路远工人工作单位的试行意见》,就解决工人上下班路远困难的原则、对象、方法等作出具
体规定,要求各单位逐人登记,摸清底数,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先为困难较大工人调整工
作单位,做到坚持经常,有领导有计划逐步调整解决。市劳动局首先在市机械工业局系统进
行试点,推广经验。各单位普遍逐人进行调查登记,积极开展调整工作。1978年5—9月,全
市为1444名工人调整工作单位。1979年,市纺织工业局系统为400余名工人调整工作单位。
此后,工人调动由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决定。1983年,市劳动局协助市第二商业局召开
上下班路远职工对调工作大会,使一部分职工调到离家较近单位工作。
  省劳动局于1982年7月15日下发《关于集体所有制工人调入全民单位的条件和审批权限
的通知》。1982年8月—1984年,全市经劳动部门批准由集体单位调入国营单位工人7372人,
其中绝大多数是离休、退休职工子女。
  市劳动局于1988年7月7日下发《哈尔滨市劳动局关于放宽劳动工资政策的13项规定》,
对确属国营企业生产需要的集体工人,男40岁以下、女35岁以下,经区、县(市)劳动部门
批准,占接收单位自然减员指标,调到国营企业工作,转为国营劳动合同制工人。1989年1
月,国家规定国营企业自然减员原则上不从社会招工补员。5月,市劳动局提出《关于占用
全民企业自然减员指标解决特殊情况照顾就业和集体职工转为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意见》,
列出5条集体工人转为国营劳动合同制工人条件,经市政府领导批准,由市劳动局内部掌握
执行。1989—1990年,经市劳动局办理集体工人转为国营劳动合同制工人836人。
  二、跨市商调
  (一)解决夫妻两地分居
  哈尔滨市从50年代末开始,通过工作调转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文化大革命”
中一度中断办理,1970年以后又逐步恢复。1978—1979年,跨市调转633人,其中解决夫妻
两地分居困难对调工作460人。
  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于1980年1月21日联合下发《关于逐
步解决职工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3月17日,国家劳动总局下发具体贯彻执行通知。
当年,市劳动局先后两次普查全市工人夫妻两地分居情况,制定分期分批逐步解决工人夫妻
两地分居问题规划和具体办法。对夫妻两地分居要求调到外地工作的,及时将名单、情况提
交给全国、东北三省夫妻两地分居工人商调会,并积极为夫妻两地分居要求调入哈尔滨市的
工人落实接收单位。1983年,市劳动局设立“对调工作登记板”,方便两地分居工人联系对
调工作。1984年4月,市劳动局设立“工人对调工作登记接待站”,建立《对调工作登记卡》,
为夫妻两地分居职工引线搭桥。1980—1984年,为3821名夫妻两地分居工人办理调转手续。
  从1988年开始,哈尔滨市人口控制办公室实行“人口指标卡”控制办法,调入工人审批
条件相对较严,经市劳动局批准调入哈尔滨市的工人较少。1990年,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入
哈尔滨市工人136人。
  (二)“四场”(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工人商调
  1.商调“双退”工人子女
  国务院于1978年5月发布《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双退”工人原则
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含上山下乡到“四场”的知识青年)参加工作。根
据这一规定,1978—1979年,经市劳动局批准,由“四场”商调回哈尔滨市工作的“双退”
工人子女25528人。1980—1986年9月,每年有几百人办理商调手续。1986年10月,国家进行
劳动制度改革,取消“双退”工人子女顶替做法,这项工作停止进行。
  2.商调特殊需要和困难的工人
  省劳动局于1980年1月下发《关于从农、林、牧、渔场抽调工人问题的通知》,将从
“四场”商调工人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地、市、县劳动部门。按照省劳动局规定,1980--—
1990年,经市劳动局批准,每年都有几百名“四场”工人(绝大多数为原哈尔滨市下乡到
“四场”的知识青年)被商调回哈尔滨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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