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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劳动定额管理
哈尔滨解放初期,私营建筑企业没有统一劳动定额标准,一般采用估算定额和包工的办
法进行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哈尔滨解放后成立国营建筑企业。1951年,东北人民
政府工业部制订《建筑工程试用定额》,哈尔滨市各公、私营建筑企业实行统一劳动定额。
当时,建筑企业执行劳动定额不够好,普遍存在擅自降低定额标准的问题或达到、超过定额
就实行计件工资,达不到定额就改按计时支付工资等现象。为此市委在建筑施工季节开始前,
通过党群组织向职工进行贯彻劳动定额的宣传教育。1953和1954年,全市建筑企业劳动定额
实际水平,分别比当年劳动定额标准提高20%和18.2%。
市财政经济委员会、市劳动局、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市工会联合会于1954年组成“贯彻
定额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劳动局局长担任),深入基本建设施工企业检查定额贯彻执
行情况,组织交流经验。市劳动局和市工会联合会共同举办建筑企业工资和定额定员培训班。
1955年,国家建筑工程部、劳动部制订全国建筑工程劳动定额,统一劳动定额标准。市劳动
局建立建筑企业填报《定额执行情况月报》制度。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培养推广先进典型经
验和先进工具,改善劳动组织等措施,提高劳动定额管理水平。至年末,全市建筑企业实际
劳动定额水平超过当年劳动定额标准。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劳动定额,加快工程进度,降低建
筑成本,推动实行计件工资,增加职工收入。哈尔滨市建筑工程公司三工区,贯彻定额前工
人日人均收入1.96元,贯彻定额后增加到2.07元。
从1956年开始,哈尔滨市根据国家统一安排,将建筑工程劳动定额日常管理工作交给市
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
二、人力装卸劳动定额管理
哈尔滨市搬运公司于1951年成立后,制订全市人力装卸劳动定额及计件工资单价。在以
后的几年中,人力装卸定额及工资单价一直没有修改,定额水平落后,装卸工人工资收入过
高,对其他行业产生影响。
省人民委员会于1955年8月公布《黑龙江省人力装卸劳动定额与计件工资单价(试行)》,
统一全省人力装卸劳动定额,定额水平大幅度提高。到年末,全市装卸工人基本上达到全省
统一装卸定额,有的还超过定额。1958年“大跃进”中,哈尔滨市取消计件工资制,人力装
卸劳动定额停止执行。
市劳动局从1959年第二季度开始,修订人力装卸劳动定额,编制《哈尔滨市人力装卸包
装劳动定额》。修订后的定额水平提高13%,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1959年9月在全市贯彻
执行。在以后的几年中,市劳动局对定额个别项目做过修改和补充。
市劳动局于1964年1月修改和调整《哈尔滨市火车、汽车、人力装卸劳动定额》,增加
作业类别,调整定额项目,修改汽车装卸定额和运距加率,调整作业等级,水平略有提高。
并于1965年9月15日执行。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定额停止执行。1976年定额管理工
作逐步恢复,人力装卸定额工作下放给交通局管理。
三、工业企业劳动定额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哈尔滨市工业企业劳动定额由企业自行制订、修改。1950年
9月18日,东北人民政府在《关于公营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指示》中规定:“计件制与超额
奖励制的生产定额之变动,不得少于6个月,但遇有特殊情况,行政或工会任何一方提出修
改定额时,首先由双方协议解决,在经过协议后不能解决者,由当地人民政府劳动局解决之,
在定额期满后根据劳动组织合理化与技术装备之改进,得由工会与企业行政重新审查另行订
立”。
1953年,推行计件工资制企业主管部门陆续制订本行业劳动定额标准。企业主管部门制
订或修改劳动定额,报劳动部门备案。企业劳动定额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陆续建立,劳动定
额水平逐步提高。1957年,全市工业企业劳动定额水平比1956年平均提高10%左右。从实行
计件工资结果看,定额水平普遍偏低,一般都超过定额30—40%,最高超过1倍。1959年,
工业企业进行整顿,劳动定额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在市属工业企业中,劳动定额管理工作开
展得不够普遍。1962年,市劳动局加强对企业“双定”工作综合管理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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