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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劳动》
 
 
第四篇 劳动工资
 
 
 
 
第四篇 劳动工资
 
 
  哈尔滨解放前,企业实行雇佣工资制度。外国资本企业多实行等级工资制,民族资本企
业实行货币、实物(主要是食、住)工资制。
  解放初期,国、公营企业实行实物工薪制。对由老解放区来的干部仍实行供给制;对旧
社会来的留用公教人员保留原待遇工薪不变;民族资本的私营企业照旧实行货币、实物工薪
制。从1948年起,在国、公营企业、机关、学校等,实行以实物为基础的工薪制。职工领取
工薪分,50%支付实物券,在工薪商店买物品,50%按当月平均市价折算发给货币。直至
1956年工资改革。在此期间,1951—1952年,2次给职工调整工资,提高幅度分别为上年职工
平均工资的15%和9%。1956年,全国统一进行工资改革,实行全国统一的新工资标准,改
实物工资制为货币工资制。同时,规定计件工资率,计件工资有较大的发展。不能实行计件
工资的工人,实行单项奖。1958年“大跃进”时,一度曾在地方国营企业试行半供给半工资
制,因此种做法违反按劳分配的原则,转年废止。在“大跃进”中,企业也曾实行过综合奖
励制度,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到批判,被迫取消。此后,在1977—1983年,哈尔滨市曾7
次给职工调整工资,并恢复奖励和计件工资制。1985年,在国营企业进行工资改革,建立工
资分级管理制度,扩大企业内部分配的自主权。直至1990年,逐步完善。
  对全市职工工资基金管理,是从1956年国家下达工资计划和省制定工资政策后开始的,
当时对全市国营单位现有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进行审核,建立卡片,汇总统计。1964年,扩
大到全市集体所有制企业。此后,进一步完善工资基金的管理内容和手续,使其与国家劳动
计划相适应。1987年11月8日,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
《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市政府相继下发《补充通知》,使工资总额下达与执
行,同各企业经济效益挂钩。
  1985年,在部分国营企业进行工资总额同上缴利税挂钩浮动试点,全市通过试点,形成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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