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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劳动》
 
 
第四篇 劳动工资
 
 
第一章 工资制度
 
 
第三节 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
  哈尔滨市公营企业及机关、学校职工从1948年6月统一执行东北行政委员会批准的战时
月工薪标准。11月,东北行政委员会修订月工薪标准。全市公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
位130800余名职工,除少数试行奖励、计件工资外,均按修订后的月工薪标准执行。
  哈尔滨市科学、文化、卫生、金融、机关、团体的职工,从1950年6月按月计算发给计
时工资。全市国营企业中,有17777名职工按日考勤计发工资,占企业全部职工的70.7%。
  哈尔滨市砖瓦窑业工人,从1952年4月统一执行东北地区八级工资标准,实行计时工资
制。建筑企业职工在冬闲学习或施工期间因下雨待工、待料、开会、公伤及不能实行计件工
资时,均按职工工资标准支付计时工资。1956年,全国实行统一的计时工资标准。
  1958年,经市委批准,在新增加职工中实行新的月工资标准,共8个等级,最高66元,
最低23元,级差3—5元。这个工资标准低于企业原工资标准。1959年个别调整工资及1963年
40%职工晋级时,先后纳入1956年国家统一制订的企业工资标准。
  “文化大革命”中,批判并取消计件工资和奖励制度。全市国营集体企业除把职工奖金
改为附加工资外,一律执行计时工资制。
  国务院于1978年5月发布《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后,哈尔滨市企业改
变单纯实行计时工资的做法。1978—1988年,全市国营企业实行计时工资职工人数,占职工
总数的90%左右。
  二、计件工资
  哈尔滨解放前,铁路货场和航运码头装卸搬运工人及成衣、皮鞋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哈
尔滨解放后,这些工人仍实行计件工资制。1948年,少数国营工业企业试行计件工资。道外
区军属麻袋厂试行计件工资后,产量增加80%,麻袋原麻消耗由2.05公斤降到1.9公斤,
工人工资提高60%。1949年1月,哈尔滨铁路局机务段试行计件超额累进奖励工资。同年,
市营公用企业试行计件奖励工资。9月,哈尔滨铁路工厂机械分厂把超额奖励改为计件工资。
  根据东北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营产业工人、技术人员工薪及改行八级工资制的指示》,
哈尔滨市企业从1950年开始实行八级工资制,实行计件工资人数增加。全市国营企业25144
名工人中,有7367人实行各种计件工资,占29.3%。其中,按八级工资制实行计件工资的
3664人,占14.6%;实行“包件子”制(旧式计件工资的一种形式,按件计酬,工人没有标
准工资)的3486人,占13.8%;实行包工制的217人,占0.9%。1951年末,按八级工资制
实行计件工资的人数上升到占工人总数的24.4%。
  根据国家和东北人民政府的决定,哈尔滨市于1952年推行有工资等级、工作物等级和劳
动定额的计件工资。
  1953年4月,东北地区统一规定建筑工程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单价。1954年5月,东北行
政委员会经济计划委员会对建筑工人工资标准、工资支付等作出规定。全市基本建设系统年
平均职工人数6.3万人,有80%一线生产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陆续建立
健全定期审查、修订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制度,实行计件工资面进一步扩大。1955年,全市
国营工业企业实行计件工资人数14775人。1956年,国家规定计件工资率,计件工资标准比
计时工资标准高4—8%。实行计件工资人数达25823人。1957年,哈尔滨市工业企业工人总
数149189人,其中实行计件工资的42742人,占28.6%。
  1958年“大跃进”时,计件工资制被视为“钞票挂帅”。全市各企业先后取消计件工资,
工人劳动积极性受到挫伤,劳动效率下降,手工操作和重体力劳动行业尤为突出。基本建设
施工企业要求增加工人,装卸企业完不成任务。1959年3月,省委召开工业企业六级干部会
议提出:对生产有利又具备实行计件工资条件的应该继续实行计件工资,已经取消的应有领
导、有步骤恢复;对生产不利、不具备实行条件的不应该实行,已经取消的也不要恢复。4
月,哈尔滨市在建筑、装卸企业中恢复计件工资,劳动效率明显提高。哈尔滨港务局经省委
批准准备增加1200人,恢复计件工资后没有增加人也完成任务。基本建设施工企业恢复计件
工资后,由要求增人转为要求调出一部分工人。年末,全市实行计件工资的工人3.79万人,
其中工业企业工人2884人,基本建设施工企业工人21306人,装卸企业工人13710人。1960年
上半年,在“反右倾”的影响下,工业企业全部取消计件工资。9月,基本建设施工和装卸
企业取消计件工资。
  1961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有的工业企业又开始实
行计件工资。到11月,全市93个工业企业的23662名生产工人实行计件工资。不久,强调
“政治挂帅”,批判“右倾”思想,企业又相继取消计件工资。到1962年4月,全市仅有6000
名装卸工人实行计件工资。1963年10月,恢复计件工资。全市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
城市公用、商业服务等行业的40669名工人实行计件工资。1964—1965年,强调“突出政治”,
少数企业陆续取消计件工资。“文化大革命”中,计件工资被全面取消。
  1978年5月,哈尔滨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对经过整
顿后,领导班子坚强,供产销正常,生产任务饱满,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各种定额和统计、
验收等基础工作搞得比较好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比较先进的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到1979年
3月,全市国营企业22995人,市属集体企业6260人实行计件工资。据1982年统计市属914个
国营企业241559人,实行计件工资38954人;计件工资总额3182万元,其中超额工资1054万
元。市属1431个集体企业185230人,实行计件工资69183人;计件工资总额5769万元,其中
超额工资2281万元。1983年8月,市劳动局将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审批权下放到企业主管部门。
据对911个国营企业统计,有193个企业实行计件工资,人数29976人,占职工总数的12.6%;
支付计件超额工资692万元。1984年9月,在市属工业交通、基本建设、财贸系统企业中,实
行计件工资的29654人,占职工总数的13.5%;支付计件超额工资528万元。1985年,哈尔
滨市(包括阿城、呼兰两县)国营企业职工539577人,实行计件工资62691人;计件工资总
数5938万元,其中计件超额工资1809万元。
  市劳动局、市体改委、市经济委员会于1986年11月联合召开“深化完善经济责任制,搞
活企业内部分配经验交流会”,推动全市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工作。至年末实行计件工资84943
人,计件工资总额10323万元,其中计件超额工资2852万元。1987年,全市工业、建筑施工、
交通运输企业实行计件工资87583人;计件工资总额13217万元,其中计件超额工资4332万元。
1988年,全市国营企业实行计件工资110664人;计件工资总额18930万元,其中计件超额工
资5971万元。1989年,全市国营企业实行计件工资142059人,其中工业企业86740人,建筑
业24760人;计件工资总额24864万元,其中计件超额工资7073万元。1990年,全市国营企业
实行计件工资133160人;计件工资总额24094万元,其中计件超额工资6583万元。
  三、奖 励
  哈尔滨解放后,少数国营企业试行超额奖励。1948年12月,哈尔滨铁路工厂机械分厂和
哈尔滨铁工业镟盘工(车工),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工人发给奖金。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1949年12月11日发布《关于公营企业原有年终双薪或奖金的处
理办法》,规定公营企业原来不发年终双薪或奖金的,一律照旧不发;原来发年终双薪或奖
金不超过半个月工薪的,照原规定数目发给;原来发年终双薪或奖金超过半个月工薪的,超
过部分折半发给,最高不超过2个月工薪(包括未超过半个月工薪在内),并可分期发给。
  1950年,根据不同企业生产特点和生产条件,在大部分实行计时工资制工人中实行质量
奖、节约奖、超额奖、满勤奖等单项奖励。1958年,大部分企业取消单项奖励。
  市劳动局于1959年6月根据全国劳动工资计划会议提出试行综合性奖励的意见,在哈尔
滨第一工具厂、哈尔滨林业机械厂等13个企业试行综合奖励。1960年4月,市劳动局召开全
市综合奖励工作经验交流会,东安机械厂、哈尔滨制革制鞋厂介绍实行综合性奖励经验。5
月,省人民委员会下发《关于在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企业中实行综合性奖励制度的暂
行规定》。哈尔滨市17个企业的70622人实行综合性奖励。还有一些企业仍实行超额奖、节
约奖、质量奖、安全检修奖、优质高产奖、生产运动会奖、新产品试制奖等单项奖励,实行
人数20941人。
  国务院于1961年10月发布《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以后,一些企业改进奖励
办法,实行超额综合奖励。据11月统计,有95个企业37457人实行超额综合奖励。1963年10
月,全市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城市公用、商业服务等行业151649人实行奖励,全年支付
各种奖金915万元。
  市委于1965年5月批转市计划委员会、市劳动局、市统计局党组《关于当前奖励制度的
意见》,在国家没有新规定之前,企业奖金提取仍维持上年水平,奖金允许月与月、季与季
之间串用。1966年8月,在“文化大革命”冲击下,奖励制度被取消,改为“活工资”(以
后统一改称“附加工资”),有的单位按人平均发放,有的单位按各类人员规定不同数额
(4、5、6、7元),每月随工资发给职工。
  国务院于1978年5月下发《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要求恢复计件工资
和奖励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年末前推行奖励面达到30%。1978年5月—1979年3月,全市303
个国营企业139971人、163个集体企业48289人实行奖励制度。哈尔滨空气调节机厂、哈尔滨
汽车齿轮厂等30个企业实行奖励后,出勤率提高10%,劳动生产率提高19%,产值提高21%。
1980年,在2185个市属国营企业279887人实行奖励制度,支付奖金3390.7万元。奖励形式
有:合同奖、货物积压推销奖、年终奖、会战奖、产品质量奖、优质服务奖、粮食烘干奖、
车公里奖、检修(车辆)奖、增收节支奖、满勤奖、利润包干奖、百分奖等。奖金来源:按
标准工资总额提取1092.7万元,从利润留成中提取1712.3万元,从其他费用中提取585.7
万元。在1977个市属集体企业253895人实行奖励制度,支付奖金2186.5万元。奖金来源:
按标准工资总额提取1796.4万元,从利润留成中提取10.3万元,从其他费用中提取379.8
万元。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正确实行奖励制度坚决制止滥发奖金的几项规定》,哈尔滨市
对1980年度企业奖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逐个企业核定1981年度奖金总额。省劳动局核定哈
尔滨市1981年度奖金总额2861万元,相当于实行奖励人员两个月标准工资。市劳动局对各企
业主管部门,各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层层核定奖金限额。实行奖金核定办法后,各企业
主管部门加强奖金管理,按企业完成各项经济指标情况逐月审批发放奖金。1981年,全市国
营企业、事业单位22.8万人实行奖励制度,发放奖金总额2685.6万元。部分企业由实行奖
励制度改为实行计件工资和经营承包制;文化系统改为经费包干制。1982年,在775个市属
国营企业196380人实行奖励制度,支付各种奖金337.8万元(不包括计件超额工资和经营承
包所得,下同),其中生产奖2232.7万元,节约奖29.4万元,劳动竞赛奖75.7万元。在
1332个集体企业220312人实行奖励制度,支付各种奖金1999.4万元,其中生产奖1987万元,
节约奖4.5万元,劳动竞赛奖7.9万元。1983年,在619个市属国营企业162505人实行奖励
制度,支付奖金总额1518.7万元。
  国务院于1984年4月下发《关于国营企业发放奖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对消费
基金宏观控制,企业发放奖金同经济效益挂钩,取消“封顶”。《通知》还对缴纳奖金税等
问题作出规定。据9月末统计:市属工交、基本建设、商业服务、供销等国营企业218812名
职工中,有169931人实行生产奖励,占全部职工的77.7%;支付奖金1146.7万元。1985年,
哈尔滨市区国营单位(下同)年末平均职工人数860840人,支付各种奖金10805万元。1986
年,年末平均职工人数882241人,支付各种奖金13891万元。1987年,年末平均职工人数
900332人,支付各种奖金17037万元。1988年,年末平均职工人数926736人,支付各种奖金
30819万元。1989年,年末平均职工人数958768人,支付各种奖金32889万元。1990年,年末
平均职工人数974926人,支付各种奖金33482万元。
  四、津贴、补贴
  哈尔滨解放后,逐步实行津贴、补贴制度。1948年市政府通令:规定发给从事企业工作
的技术人员津贴。津贴分四等:特等51—65分(工薪分,下同);甲等36—50分;乙等21—
35分;丙等8—20分。1952年7月东北人民政府经济计划委员会《关于东北区技术津贴、地区
津贴暂行规定》,对技术水平高的人员,发给本人基本工资5—30%的技术津贴。1954年东
北行政委员会经济计划委员会《关于东北区建设企业工人工资与计件单价规定》,建筑施工
期内由于自然条件(风、雨)或非因工人过失造成停工,支给本人标准工资55%的停工津贴;
安装工人支给本人标准工资75%的停工津贴。建筑施工期发给工地小组长责任津贴,其中管
辖10人以上的,支给本人全月实得工资5—8%,管辖9人以下5人以上的,支给本人全月实得
工资3—5%。同时还规定,因工作紧急需要,必须在夜间(22点至次日5点)工作的工人和
技术人员、职员,夜间工作超过4小时以上,每人发给夜餐津贴1.52工资分(1985年改为实
行3班制的企业,22点以后当班职工发给夜餐津贴,标准0.3—0.8元;1988年又改为实行3
班制的企业,第2、3班发放,标准0.6—1.2元)。1956年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回民
伙食补贴和冬季取暖补贴规定》,有回族职工而未设回民灶的企业,发给回族职工每人每月
回民伙食补贴5元。冬季取暖期为6个月,每月按自办取暖职工本人标准工资8%发给取暖补
贴;补贴总额不足35元按35元发给。1959年改为每个职工发30元。1966年根据黑劳新字
〔1966〕152号文件规定,按职工供养人口,每人每月发给煤粮补贴0.58元。
  肉类、副食品调价后,1979年根据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每个职工每月发给副
食品补贴5元;1979年根据黑革〔1979〕263号文件规定,有独生子女的职工,每月发给独生
子女补贴2.5元;1979年根据黑卫政〔1979〕780号文件规定,卫生人员、化验员、卫生防
疫人员每人每月发给津贴5—10元;1979年根据劳总新〔1979〕163号文件规定,中、小学校
班主任每人每月发给班主任津贴4—10元。1982年根据黑财字〔1982〕32号文件规定,有入
托幼儿的职工,每人每月发给托儿费7元。1983年根据哈财行〔1983〕4号文件规定,每个职
工每年发给秋菜补贴20元;根据黑财字〔1983〕127号文件规定,每个职工每月发给洗澡、
理发补贴4元。1984年根据哈价字〔1984〕24号文件规定,每个职工每月发给物价补贴5元;
根据黑化工安字〔1984〕380号文件规定,从事有害健康工作的,每人每月发给5—7元或每
天发给0.10—0.80元保健津贴;根据黑建环〔1984〕2号文件规定,安全员每人每月发给
津贴5—10元;根据黑政发〔1984〕46号文件规定,大、中专毕业职工,每人每月发给科技
津贴7元。1985年根据黑政发〔1985〕32号文件规定,每个职工每月发给肉价补贴4元(1987
年调整到5元);根据劳新〔1985〕19号文件规定,教师和护士,每人每月发给教龄、护龄
津贴3—10元;根据黑财字〔1985〕195号文件规定,因工作不能回本单位食堂就餐职工,每
次发给误餐补贴0.8元(1988年调整到1.2元);黑龙江省建工局5号文规定,流动施工职
工,每人每天发给流动施工津贴0.8—1.5元。1988年根据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对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外发给生活补贴费5元。1990年根据黑政
发〔1990〕116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发给煤、电调价补贴6元。此外,哈尔滨市实行的各种
津贴、补贴还有加班加点津帖、技术差额津贴、工具津贴等。
  全市工业企业(不包括阿城市、呼兰县)发放各种津贴、补贴的数额:1957年,563万
元,1962年602万元,1963年691.9万元,1977年1837.1万元,1984年11801万元,1985年
6290万元,1986年6435万元,1987年7164万元,1988年17086万元,1989年21183万元,1990
年2305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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