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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5—7月,职工工资进行调整。调资的范围是各企业、各级政府机关职工,原则是
适当提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以及公教人员、职员的工资,提高幅度是在1950年职工平均工
资的基础上提高15%。各企业组成评定工资委员会,负责职工调资工作。1952年4月,再一
次调整工资。这次调整工资的标准,调整方法及津贴制度等,均由东北人民政府经济计划委
员会作出明确规定。幅度是在1951年基础上平均提高9%,其中产业部门提高10%,其他部
门提高8%。调资方法是一般人员采取原等级套原等级,或原职套原职的评级办法。职工在
工作上有显著成绩或在技术上有重大贡献的,可予以晋级;职工评的工资等级与本人现有技
能不相称的,可在不降低原有工资分数的原则下重新评定;工人工资等级中不合理部分必须
修正的,原等级线最高等级工人,可按新等级线超等级的工人对待。除保证不降低其原有工
资外,再发给该工人原工资20%的房租水电费。见习技术人员、学徒、练习生,除按本办法
调整外,可再根据见习期内所规定的条件,视其表现分别升级或延长见习期;抗美援朝、在
职学习和经政府批准长期休养的薪金制职工,一律用原级套原级办法评定。1956年全国统一
进行工资改革,实行全国统一的新工资标准,实物工资改为货币工资制。哈尔滨于1959年又
进行了一次工资调整。工矿企业调整工资升级面工人30%,职员10%,财经人员适当多一点;
对领导干部主要解决1956年工资改革中受增资13—20%控制造成工资低于被领导者及由工人
提拔起来的干部工资偏低问题;企业中服务人员、勤杂人员等升级面,按职员升级面执行;
文教部门除上年分配实习的大、中专业毕业生转正定级增加一些工资外,调整工资重点放在
高、中等学校教学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中工资较低人员,分别按4%或5%的比例调整。文教
系统工业、商业企业职工工资,比照工矿企业和商业部门调整;文教部门科学研究人员,比
照科学院科学研究人员调整比例进行;其它文教事业和小学校、出版社、剧团、新华社、广
播电台等单位人员,按1—2%的比例进行调整。被批准升级人员1人只能升1级,所增加工资
从1959年10月起补发。
升级范围是:1957年末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工人升级条件是:根据生产需要和技术水
平、劳动态度,适当照顾工龄。干部升级条件是:根据本人现任职务和德才情况,适当照顾
资历。
1963年,哈尔滨调整工资范围与升级面是:国家机关十七—十四级干部,升级面25%;
十三—十一级干部,升级面不超过5%;十级以上干部不升级;十八级和十八级以下干部同
工人一样,升级面40%。企业、事业单位干部参照执行。
升级条件是:根据生产工作需要、职工技术(业务)熟练程度和工作成绩、劳动态度等,
一般只升1级,极少数生产和工作成绩特别好、工资偏低的职工升2级,但不得升3级。同时,
还规定“三个优先”、“四个不占”。“三个优先”是:多年未升级、工资显著偏低的老职
工;工作满5年以上大、中专毕业生定级后一直未升级;提职未提工资,原工资偏低。“四
个不占”是:干部不准占用工人升级指标;十七级以上干部不准占用十八级以下干部升级指
标;领导干部(科长以上干部)不准占用一般干部升级指标;上级机关不准占用基层单位升
级指标。
这次调整工资,除给部分职工升级(包括给部分职工套级)外,还调整部分地区不合理
工资类别,调整偏低职工工资;改进计件工资、奖励工资和一些津贴制度。
国务院于1971年11月30日下发《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决定调整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部分职工工资。调整工资的原则是:以原
来工资标准为基础,适当缩小矛盾,略加调整。调整的范围是:1957年末以前参加工作的三
级工,1960年末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末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工
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矿山井下主要生产工人,
1957年末以前参加工作的四级工,1960年末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
二级工,分别调高1级。职工升级一般只能升1级,对1957年末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0
年末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经过群众讨论同意,领导批准,少数升2级。升
1级工资级差在5元以上的按现行工资标准执行,5元以下增加到5元。调整增加的工资,从1971
年7月1日起执行。
1977年,调整工资重点是: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调整工资条件和方法是:根据
职工政治表现,劳动态度、贡献大小和技术高低,由群众评议,党委批准。调整工资范围是:
1971年末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末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工作年限相同、工资
等级相似的企业干部和商业、服务业、文教卫生、国家机关等部门的职工;1971年末以前参
加工作的其他职工(不包括十七级及其以上干部),调整工资人数不超过这部分职工人数的
40%;矿山井下工人,按40%面升级。六、七类工资区,1971年末以前参加工作,标准工资
低于38元的增加到38元;1966年末以前参加工作,标准工资低于43元的增加到43元。增加工
资标准和时间是:一般按现行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级差小于5元增加5元,大于7元只增
加7元;1966年末以前参加工作的中专毕业生也增加7元。增加工资时间从1977年10月1日起
计算。
1978年11月,对生产、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特别低的职
工,进行考核升级;对个别学习特别优良的学徒提前转正定级。人数控制在11月末固定职工
总数的2%以内(每升1级算一个人数),从1978年12月开始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979年9月24日《批转〈全国物价工资会议纪要〉的通知》中决定,
从1979年11月起提高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发给职工补贴,同时给一部分职工升级。这次调
整工资升级人数,以1979年10月底职工人数中1978年末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包括带工
资上学的在册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为基数,按40%计算。各部门给基层单位的升级面,根
据完成生产(工作)情况区别对待,不平均分配。每个单位干部和工人升级分别使用,不相
互占用。现行附加工资通过增加工资逐步冲销。升级方法,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
大小进行考核,一般升1级,个别表现突出好的升2级。按照本人现任工作工资标准级差增加
工资额,级差小于5元增加到5元。增加工资时间从1979年11月1日算起。
哈尔滨市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和黑龙江省劳动局的要求,在调整工资之前,于1979年9月
—11月在部分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10079名职工中进行试点。全市调资工作于1980年10
月末结束。市属国营单位1979年10月末在册职工308673人,按国家规定升级面和黑龙江省劳
动局调剂增加的升级指标,有128541名职工升级,升级面48.2%。月增加工资额983197元,
抵销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后,月净增加工资额790851元,月人均增加工资6.16元。全部职
工平均工资增长4.26%。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工资区类别的几项具体规定〉若干
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和省劳动局《关于调整偏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哈尔滨市于1980年调
整偏低工资标准:在五类以上工资区中,不执行国家机关十一类工资区类别的企业、事业单
位职工的一级工资标准,轻工业、农业在31元和31元以下,重工业在32元和32元以下,按照
增加工资2.83%的幅度调整工资标准;调整后的一级工资标准不足30元提高到30元,二级
以上各级工资标准,级差不足5元按5元计算,超过5元按2.83%的幅度增加工资标准;对不
执行国家机关十一类工资区类别的单位,其职工的一级工资标准也按同行业其他单位调整后
的一级工资标准补齐。
通过调整偏低工资标准,市属国营单位96553名职工增加工资,月增加工资130291元,
冲销附加工资10050元后,月净增加工资120241元,月人均增加工资1.25元。市属集体单位
27439名职工调整偏低工资标准,月增加工资35729元,冲销附加工资1180元后,月净增加工
资34621元,月人均增加工资1.26元。街道集体企业、事业单位12571名职工增加工资,月
人均增加工资4.4元。
从1981年起,国家有计划、有步骤分别安排各部门、各类人员调整工资工作。10月7日,
国务院下发《关于1981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决定从10月份起,给中小学教职工、
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和体委系统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从事体育事业人员调整工
资。调整工资的范围是: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含相当于中师
的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盲聋哑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中的国家固定教职
工,地区性和企业、事业单位所属中等专业学校、中初等学校、少年宫、省及省以下教研室
中国家固定教职工,以及校外专职辅导员、公社专职扫盲干部和教师;全民所有制各类医院、
血站、疗养院(所)、门诊部(所)、医务室、专科防治院(所、站)、急救站、卫生防疫
站、妇幼保健院(所)(含其中从事计划生育的医务人员)、药品检验所、国境卫生检疫所、
设有门诊和病床的研究单位以及高等医学院校中固定在医院工作的人员和集体所有制医疗卫
生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体育系统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以及体委系统优秀运动队、
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中学、青少年业余体育学校、军事业余体育学校、体育场馆、运动员训
练基地和接待站中的固定职工。
这次调整工资,一般升1级,少数工作成绩显著、贡献较大、工龄较长与同类人员相比
工资偏低的优秀骨干升2级。升级分两步走,即先提升1级,后提升2级。调整工资方法:采
取先补、后靠、再升级的办法(“先补”即先补齐新旧工资标准的差额;“后靠”即按参加
工作年限靠到新工资标准等级上;“补”、“靠”之后,再按升级条件升级)。升级人员中
有保留工资和附加工资,升级后增加工资超过5元部分,冲销保留工资和附加工资。
全市教育、卫生、体育3个系统这次调整工资,升1级43043人,其中再升1级9581人;代
课教员升级451人,增加工资437202元,其中再升1级增加工资64373元,月人均增加工资
10.1元。
哈尔滨市根据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关于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问题
的报告〉》,于1983年4月14日调整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
调整工资范围是:国营企业和未列入1981、1982年调整工资范围的事业单位。
调整工资职工是:1983年9月30日在册职工中,1978年末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未
列入1981年调整工资范围,属于1978年末以前参加工作的中小学校和医疗卫生单位部分固定
职工;1971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上山下乡插队满5年以上的原城
镇知识青年,1979年1月1日以后分配到调整工资单位工作,1983年9月30日以前已是国家正
式职工的(不含大、中专毕业生);1981年已升1级工资的中年知识分子和高级中等专业学
校毕业生和干部,这次又符合较多增加工资条件,列入再升1级调整范围。
调整工资的方法是:
1.企业调整工资在1983、1984年进行。符合国家规定条件,自有资金比较充足,在1983
年调整工资;自有资金不足或没有自有资金的,按照上级分配的增加工资指标,1983年先给
部分职工调整工资,1984年再调整其他职工工资。
2.经过考核确实起骨干作用的中年知识分子和高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干部,可以增
加较多工资,但最多不超过两个级差。
3.下列人员不升级:标准工资额达到国家机关行政十级以上(含十级)的企业行政管
理和专业技术人员;长期病休人员(不含因工致伤、致残);“文化大革命”中“三种人”
和犯有严重错误至今仍不改悔的人,反对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路线的人,在经济
领域内和其他方面严重违法乱纪的人以及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人;标准工资额达到国家机
关行政十一级——十四级的企业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1978年以来升过级的(含十五级
升为十四级的);1981年1月1日—1983年9月30日期间毕业并分配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中
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以享受大、中专毕业生工资待遇的其他学校毕业生,虽属1978年末以
前参加工作的国家固定职工,这次不调整工资,但入学前原工资等于或高于定级工资的可以
调整工资;犯错误受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至1983年9月30日处分期未满,
或虽未规定处分期限,但受记大过处分时间未超过半年,受其他处分时间未超过1年;1980
年以来经常旷工,拒不服从工作分配,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极少数由于思想品质恶劣或
其他原因,群众意见很大,不同意其调整工资的人员。正在受审查的人员暂缓升级,等审查
清楚后再决定是否升级。
4.调整工资职工,现行工资标准级差小于5元按5元增加。1977年调整工资时受增加工
资不超过7元限制,未长满级差,从1983年10月1日起补齐。
5.升级增加工资人员有附加工资,将增加工资超过5元部分(升两级增加工资超过10元
部分)抵销其附加工资;既有附加工资又有保留工资,先抵销附加工资,再将抵销附加工资
后的增资额抵销保留工资。
6.1975年8月1日以来军队转业干部,属于1953年以前入伍,其工资额高于地方干部同
级工资标准部分,在增加的工资中予以抵销,抵销不完继续发给。
这次调整工资,已升级职工要继续考核2—3年,合格者升级工资予以固定;考核期间长
期不能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发生严重责任事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取
消其升级工资,降回原级。1984年升级的职工,也照此办理。
哈尔滨市(包括阿城、呼兰县)国营企业246011名固定职工中,属于调资范围198058人,
经考核审批187083人升级,占应调资人员总数的94.46%,其中升两级3154人,占应调资人
员总数的1.59%。这次调整工资冲销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185838元,月增加工资额142.7
万元。按调资范围人数计算,每人每月平均增加工资7.18元。
国务院于1989年12月下发《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89年国营企业工资
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意见〉的通知》,对1978年以来实行浮动升级的,允许将平
均一级浮动工资转为标准工资;没有安排浮动升级实行计件工资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参
照上述原则办理。资金从企业成本中列支。1987年以来已经多次升级的职工,这次不再安排
增加工资。对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的临时工资待遇由现行50元提高到66元(六类工资区);
大专毕业生由45元提高到61元;中专毕业生由40元提高到52元;取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
生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由55元提高到78元;已取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由现行
企业干部工资标准的84元提高到97元;已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由现行78元提高到90元。
调整工资执行时间,根据企业经济效益、资金负担能力酌情确定,可从1989年10月份执
行,也可以推迟。对离退休人员提高的离退休待遇,从1989年10月1日起实行。
1990年4月,市政府下发《全市企业工资工作和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工作的实施办法》,
开展调整企业职工工资工作。增加工资范围:1989年9月末在册的国家正式职工(包括固定
职工、合同制职工、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和经各级政府清理整顿已明确为企业性公司的职工,
但不包括1989年9月末以前尚未转正、定级人员)。1987年以来已经升过3级半标准工资的,
不再升级;开除留用,受刑事处罚、劳动教养人员不调资;正在被审查人员暂缓升级,待问
题搞清后不属于开除留用、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给予补升级。
停产、半停产企业可采取先升档案工资,待经济效益好转再兑现。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
增加工资工作,原则上参照上述精神办理。增加工资所需资金在确保上年计税利润前提下,
可以进入成本。
市属国营企业47万名职工增加工资,人均增加1级工资。增加工资总额789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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