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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职工工资改革,1950—1990年共进行了3次。
第一次是在1950年6月,当时,东北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公营产业工人、技术人员
工薪及改行八级工资制的指示》,决定调整公营产业工人、技术人员工资,在上年实际平均
工资水平上平均提高8%。规定重工业平均工资158分,轻工业平均工资132分;将现行多等
级(三十九)工资制度,改为工人执行八级工资制。同时,有计划有步骤推行计件工资制。
厂矿管理人员工资只作个别调整。10月,市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公营(国营)产业工人、技
术人员工薪及改行八级工资制实行办法》。
这次改行八级工资制,首先在哈尔滨铁路工厂实行。随后,市电车公司、市汽车公司、
市自来水公司、市煤气公司也相继实行。据对这些企业统计,有1924人增加工资,总平均分
数提高11%,其中技术工人提高13.8%,普通工人提高12.5%,学徒提高21.6%,技术
人员提高7.8%,管理人员提高6%。另据对市制粉厂、市造纸厂、市酱油厂、市毛织厂、
市搪瓷厂、市肠衣厂、市玻璃厂等轻工业企业统计,有722人调整工资,总平均分数提高13%,
其中技术工人提高15.7%,普通工人提高12.8%,学徒提高14.7%,技术人员提高3%,
管理人员提高7.6%。
第二次工资改革是在1956年6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主要内容是:
1.取消工薪分制度,实行直接用货币规定的全国统一工资标准;根据各地区生产发展
需要、物价水平和现实工资状况,规定不同地区类别的货币工资标准;对物价高的地区采取
工资标准以外另加生活费补贴的办法。
2.改进工人工资等级制度,使熟练劳动和不熟练劳动,繁重劳动和轻易劳动在工资标
准上有比较明显差别。
3.改进企业职员和技术人员工资制度,对技术人员除按所担任职务评定工资外,对其
中技术水平较高的加发技术津贴。
4.推广和改进计件工资制,凡能计件的工作,全部或大部实行计件工资制。
5.改进企业奖励工资制度,由主管部门根据生产需要制定统一奖励办法,建立改进新
产品、节约材料、电力、燃料和提高产品质量等奖励制度。
7月5日,市委下发《关于做好工资改革准备工作的通知》,成立哈尔滨市工资委员会,
领导全市工资改革工作。
哈尔滨市参加工资改革职工28万余人。经过宣传教育、平衡、测算、制订改革方案、贯
彻工资标准和技术等级标准阶段,至1956年末,工资改革工作基本结束。
这次工资改革,使各类人员工资有较多增长,工资水平有很大提高。职工平均工资比
1955年增长17.96%,其中工业增长18.11%,商业、粮食增长19.01%,文教、卫生增长
16.47%,公用事业增长21.58%,国家机关增长14.61%,改变过去工资增长过分落后于
劳动生产率增长的不合理现象。
9月12日,市人民委员会召开市工资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新
公私合营企业(按行业合营)进行工资改革。
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资改革,在自负盈亏、不提高成本的前提下,根据先工资次福利后
积累的原则,制定各行业工资标准。凡是与国营工业设备、技术规模相同的,参照国营工业
工资标准执行;一般行业略低于国营工业;少数技术高的行业略高于国营工业;对有特殊技
术职工单独加以考虑。原来工资高的一般不降或略有增加;个别降低的,经市联社批准。补
发工资日期,老社从4月1日起执行,新社从7月1日起执行,升级工资从批准升级日期起计发。
国务院对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的基本方针是:工资标准和工资制度逐步向同一地区
性质相同、规模相近的国营企业看齐。新公私合营企业工人、职员和私方人员现行工资标准
同当地同类性质国营企业工资标准比较,高的不减少,低的根据企业生产营业情况和实际可
能,分期逐步增加。改革后工资补发时间从1956年7月1日执行。
新公私合营企业参加工资改革的工人、行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私方职员15583人,
其中10488人增加工资,月人均增加6.1元,月平均工资提高7.65%,其中工业提高7.61%,
商业提高7.83%,服务行业提高7.09%,交通、文化提高6.6%。
这次工资改革,使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等级简化统一。机械制造业生产工人改革前54个
等级,改革后13个等级;管理人员改革前57个等级,改革后17个等级。五金制造业生产工人
改革前49个等级,改革后13个等级;管理人员改革前39个等级,改革后14个等级。木材加工
业生产工人改革前16个等级,改革后13个等级。印刷业生产工人改革前37个等级,改革后23
个等级。百货业营业员改革前39个等级,改革后12个等级;管理人员改革前31个等级,改革
后10个等级。
第三次工资改革是1985年。1月5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
对国营企业工资改革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主要内容是: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从
1985年开始,在国营大中型企业中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办法;国家
对企业工资实行分级管理体制;企业全部工资总额,以1984年工资总额为基数进行核定;在
核定企业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指标时,选择能够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指标作为
挂钩指标:一般上缴税利总额增长1%,工资总额增长0.3%,某些特殊行业和地区可以超
过0.7%,最多不超过1%;除对企业核定挂钩指标外,还要分别不同情况,规定产品质量、
品种、成本、安全、合同履行率等考核指标,完不成某项考核指标,扣减一定幅度的工资上
浮比例。对暂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继续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
起点提高到4个月;企业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和工资调整脱钩;企业工资改革,
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体现多劳多得、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熟练劳动
和非熟练劳动、繁重劳动和非繁重劳动之间的合理差别。
这次改革国营企业工资主要内容是:
1.在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国营大中型企业中,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实行工资总
额同本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
2.实行新工资标准。劳动人事部和黑龙江省有关部门对企业工人、干部工资以及学徒
津贴和新参加工作职工待遇,制定出供企业选择的新工资标准,这套新工资标准比原工资标
准水平有不同程度提高。企业可按黑龙江省有关新工资标准原则规定,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
高低从中选定。
3.建立正常职工晋级制度。在实行新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拿出相当于1个月的平均标准
工资,经济效益很好的企业,拿出相当于1个半月的平均标准工资,给符合晋级条件职工升
级,升级面大小和执行时间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高低、负担能力大小和生产工作需要安排。
4.改进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实行等级工资制还是实行岗位(职务)工资制、结构
工资制,是否建立津贴、补贴以及浮动工资等,由企业根据生产特点确定。
这次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调整轻工、纺织、化工、商业、粮食、供销等行业的偏低工资
标准。全市10.2万名在职职工和1万名退休职工调整偏低工资标准,月人均增加工资4.57
元。同时,根据纺织行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有承受能力的7个纺织企业(8700名一线上岗
工人)实行新五岗工资制试点。
从1986年1月—6月末,国营企业和市属集体企业工资改革全部结束。参加改革的31.6
万人(不含阿城、呼兰两县和1986年下放给市机电冶金工业局13个企业70167名职工),月
人均增加工资12.35元。加上转正定级人员月人均增加工资3.41元,调整偏低工资标准人
员月人均增加工资1.50元,月人均增加工资17.26元。
这次企业工资改革,将原来160多种工资标准统一归为5个工资标准;国家和省规定大的
原则,许多具体问题由企业自主处理,对集中和分权、宏观调控和微观搞活做出尝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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