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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6年,经过两次工资改革,与产品经济相适应的高度集中工
资制度已经确立。这期间,哈尔滨市根据国家下达的工资计划和国家、省制定的工资政策,
进行职工工资基金管理。1958年“大跃进”,劳动计划失控,职工人数盲目增加,职工工资
总额急剧增长。1959年12月11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
布《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决定从1960年起,对所有单位实行工资基金管理。1960年4
月20日,省人民委员会发布《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1960年5月7日,市委批转市计划委
员会、市劳动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分党组《关于贯彻工资基金管理试
行办法的工作方案》,并在市委领导下,成立哈尔滨市工资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
工资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各区在党委领导下,也分别成立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组,对全市所
有单位的工资基金进行管理。
市工资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961年8月29日对哈尔滨电线厂(哈尔滨电缆厂)、
市装卸总公司、松江电炉厂、凤鸣糕点加工厂、省商业厅水产局、哈尔滨造船厂、黑龙江商
业学院等6个单位的工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私招人员、虚报冒领工资,不执行工
资基金管理规定,从其他经费中乱开工资,企业不按时报表,银行照付工资等问题。市工资
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向市人民委员会报告检查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1961年
9月9日,市人民委员会批转市工资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的报告,要求各单位对工资基金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立即纠正违反工资基金管理制度的行为。
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1961年9月22日联合发出《关于精
简职工工作中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12月3日,省计划委员会、省劳动局、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在转发通知时提出:彻底清查一次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把企业、
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需要支付的工资总额核实清楚,做到人、钱一致;凡是没有实行工资基
金管理的单位,必须立即实行。
市工资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对全市各单位现有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
进行核实,督促各单位将计划精简的人员按期精简下来,对于没有按计划精简人员的单位,
银行拒绝支付工资基金。
市工资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961年10月重点检查市轻工业局所属印刷机械厂、友
联金笔厂、松花江食品化学厂、企新服装厂、文具厂、炬光灯厂、明星纸盒厂、纺织器材厂
和龙江制革制鞋厂9个企业工资基金使用情况,除松花江食品化学厂以外,其他企业在工资
基金管理和使用上都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虚报计划和结算;假报厂外加工,冒领工资基
金;擅自增加和私招人员;虚报人数,隐瞒超编人员。对违反工资基金管理规定的企业提出
以下处理意见:
1.私招人员在10月末以前辞退,未经批准由集体单位调入人员退回原单位。
2.超编的行政人员,立即请示轻工业局进行安排。
3.没有按规定要求报送报表的,立即进行补报,否则开户银行拒绝支付10月份工资基
金。
4.对弄虚作假,违反劳动工资政策、法令的问题,提出书面检讨,并对直接责任者给
予处分。1961年10月30日,市人民委员会批转市工资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报告。1961
年12月11日,市人民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东北局和省、市委关于不准再增加人员的指示,
下发《关于1962年工资基金管理手续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对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编
制、调整、审批、支付作出规定。
市工资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1962年1月对各区、县工资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市
人民委员会《关于1962年工资基金管理手续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并发出通报。在春节前建立健全工资基金管理卡片及汇总统计制度,与银行配合,督促各单
位及时准确报送报表,保证及时进行汇总统计工作。哈尔滨市根据国家、省的指示,巩固精
简职工成果,对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单位的工资支付,实行工资基金专户管理。采取分项计划、
分项考核、按季分月监督,按基本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等进行分项管理、分项支付。
根据省手工业合作社联合社和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的指示,市手工业合作社联合
社、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市分行于1964年7月9联合下发《哈尔滨市集体所有制手工业企业工
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对全市集体所有制手工业企业实行工资基金管理。1965年
4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当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中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哈尔
滨市决定将工资基金由分项管理变为对工资总额管理,从1965年10月10日开始,对全市工资
基金管理单位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卡”管理办法。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工资基金
管理受到批判,这项工作中断。
市革命委员会生产委员会于1969年12月17日印发《劳动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草案)》,
从1970年4月1日起试行。1970年8月14日,市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批转市民政劳动局、中
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关于实行劳动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从1970年9月1日起在全市实行。《暂行办法》对各单位基础劳动工资基金指标核定及增减变
化手续做出规定,实行凭《劳动工资基金管理簿》支付工资基金的制度。实施《暂行办法》
对加强劳动工资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起到积极作用。存在问题是与国家劳动计划脱节、
基础指标核定得不实、工资基金管理内容不完善和有些手续规定不明确,致使一些单位工资
基金管理流于形式。
国务院于1972年6月9日下发《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6月27日,黑龙江省革
命委员会下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根据上述
两个文件要求,1973年6月21日,市革命委员会发布《哈尔滨市劳动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试行办法》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加强
计划统一管理。在劳动工资计划执行过程中,发生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变动的,按有关规定
办理增减手续,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增加工资的,银行拒付工资,对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深入进行,逐步扩大企业分配自主权,奖
励制度开始恢复。1983年11月8日,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联合发布《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这一法规未能得到认真贯彻落实。哈尔滨市部分单位
滥发实物,变相增发奖金,一些不合理工资支出费用增加。至1984年末,职工工资总额达
77488万元,比1980年增长23.5%,计划外用工达到10.2万人,比1980年增长23%。
国务院于1985年9月24日发布《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12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下
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5〕115号文件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86年6月10日,劳动人
事部办公厅下发《关于检查〈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通知》。9月1日,市
劳动局、市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分行、中国农
业银行哈尔滨市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哈尔滨市分行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工资基金暂行
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补充通知》对全市工资基金管理范围,工资总额计划下达与执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
益挂钩,严格执行劳动工资计划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由于经济发展不断过热,宏观管理
职能淡化,劳动工资计划指标管理严重失控,计划外用工和未列入统计的进城务工人员达20
余万人,一些单位坐支、套取现金问题很严重。
国务院于1988年9月27日下发《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要求扭转消费
基金失控,治理通货膨胀、稳定金融、稳定经济。12月13日,又下发《关于严禁年终突击花
钱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的紧急通知》。省政府转发国务院这两个文件,并作出部署。哈尔滨市
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文件。12月20日,市劳动局针对一些单位在银行多头建户
问题,下发《关于1989年更换新的〈工资总额支付登记簿〉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展清理、
整顿多头建户工作。1989年3月30日,国务院发布《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根
据这个文件精神,7月3日,市政府发布《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增长的决定》。9月23日,
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统一制发《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通知,规定各地区、
部门原使用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可继续使用到1989年12月末。从1990年1月1日起,一律
使用统一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11月11日,省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联合
下发《关于贯彻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制发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通知〉的通知》,
11月16日,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市分行联合下发《关于统一使用〈工资基金管理
手册〉的通知》和《工资基金建户单位审核表》,摸清建户单位数,取消多头建立工资基金
专户6000多个。12月21日,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市分行下发《关于1990年劳动工
资计划下达前有关工资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1990年2月13日,市政府发布第2号令《哈尔滨市工资基金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1990年3月1日起施行。3月18日,市劳动局、中国人民
银行哈尔滨市分行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审核签章工作的通知》。9月
12日,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人民银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联合下发《关于
开展工资基金管理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每年开展一次全市性工资基金管理情况大检
查。
贯彻实施《办法》,使多头建户和管理过散、过乱问题得到解决。经过清理整顿,工资
基金建户单位由2.4万个减少到1.8万个;清退计划外用工3.2万人;计划管理面提高2.1
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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