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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劳动》
 
 
第五篇 劳动保护
 
 
第一章 安全检查与监察
 
 
第一节 地方法规
 
 
  哈尔滨解放前,不论哪个时期的政府,对于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中安全与健康,都没
有任何地方立法。
  解放后,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中安全和健康。1946年5月,派
出民运工作队,深入到工厂、企业订立“劳资合同”、“劳动契约”,规定有关劳动保护和
安全内容;1948年1月20日,市委发布《战时劳动法(草案)》,对劳动者的保护,女工、
童工都作了规定,3月,市劳动局制订《哈尔滨市战时集体合同试行办法》,7月发布《哈尔
滨市女工、童工问题暂行规定》,对劳动保护和女工与童工都作了具体规定。1949年1月14
日,市政府发布《关于公私营各工厂因工负伤或死亡进行登记的通告》,各企业发生伤亡事
故,向市劳动局报告,进行登记。2月18日市劳动局下发《关于工厂安全卫生改进发明创造
奖励办法》,规定企业现存的安全卫生问题,通过发明创造或借鉴中外设施经验予以改进,
经市劳动安全卫生专门委员会审查认定,在企业现有条件下能付诸实施的,给予奖励;发明
创造在研制过程中经费有困难的,经市劳动局同意,签订合同酌情予以必要补助。奖励办法
实行后,许多企业技术人员和工人提出改进安全卫生合理化建议,进行发明创造。有的从外
地企业引进安全装置和安全操作法。6月16日市政府发布《哈尔滨市工厂机械安全改进暂行
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各种机械设备装设安全装置,发给机械设备操作人
员劳动保护用品;企业生产新机械设备时,配制有关安全设备;新企业开工前按规定采取安
全措施,统一呈报市工业局,经市劳动局检查批准后方可开工。《暂行办法》发布后,市劳
动局对铁工、制棉、制材3个行业进行重点贯彻。经过4个月督促检查,有80%以上企业机械
设备装设安全装置。7月18日市政府发布《哈尔滨市工厂夏季卫生注意事项》,针对当时各
公、私营企业工人食品卫生条件差,时有疾病发生的情况,提出18条改进意见。7月27日市
政府发布《哈尔滨市带尘土纤维工厂卫生暂行办法》,规定猪鬃、马尾、毛皮、毛类制品、
制棉、麻绳、麻袋、粮谷加工等企业生产中有尘土纤维作业场所,采取通风除尘措施。10月
27日市政府发布《哈尔滨市化学工业工厂安全卫生暂行办法》,对生产火柴、铅丹、硫化圭、
硫化碱、火碱、氧气等企业应具备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用品和工人因工中毒或负伤待遇等,
作出规定。
  1950年1月14日,市政府发布《关于公私营各工厂因工负伤或死亡的登记办法》,对1949
年1月14日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公私营各工厂因工负伤或死亡进行登记的通告》作出修改补
充,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有关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向市劳动局报告
等时间及程序。5月28日市政府发布《贯彻、监督、检查劳动保护政策的规定》,要求全市
各国营、公营、私营企业制订各种保安技术规程、安全责任制度及工厂安全生产设施改进计
划等,在制订后半月内提交市劳动局审查、备案。6月7日市政府发布《关于新修建新开设工
厂之安全卫生设备的登记办法》,要求新建、改建、补修的企业,将机械安装、厂房安全卫
生设备等设计图案、说明材料,提交市劳动局备案审查。7月18日市劳动局下发通告,要求
全市各国营、公营、私营50人以上企业,试行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发布的《工厂卫生暂行条
例(草案)》。至9月末,全市有63个企业试行。9月10日,市劳动局发出《关于50人以下工
厂贯彻执行工厂卫生条例(草案)的通告》,要求全市所有企业贯彻执行《工厂卫生暂行条
例(草案)》。9月19日,市政府针对全市连续发生8起电网事故,发布《电网安全暂行办法》。
要求各单位加强电网管理,固定开关时间,设专人负责,电网安装内外两层安全防护网,电
压不超过1500伏(特)。
  《工厂卫生条例(草案)》试行后,市劳动局根据各行业实际情况,1950—1954年相继下发 《关于弹棉业安全卫生设备应即改进的规定》、《关于改进安瓶业安全卫生状况的规定》、
《关于胶鞋业安全卫生状况应即改进的规定》、《关于粮米加工业安全卫生设备问题的规
定》、《关于罐头行业安全卫生设备应即改进的规定》、《搬运工作安全卫生暂行办法》、
《建筑工业安全工作规程》、《关于使用竹杆搭脚手架的暂行安全办法》、《关于挖砂运砂
安全暂行办法》、《对修缮工程中建筑工人安全作业问题的规定》,对工房卫生、环境卫生、
食宿卫生和车间生产设备、劳动现场、使用工具等,提出具体要求。
  国务院于1956年5月发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
《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之后,哈尔滨市主要是贯彻执行国家相继颁布的有关劳动保
护法规,以前发布的地方法规随之废止。市劳动局、市粮食局于1961年联合下发《关于粮油
加工厂安全生产的几项规定》。
  市劳动局、市公安局于1980年5月14日联合下发《关于对基本建设单位安全施工几项要
求的联合通知》,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机械设备安全装置、安全工作行政管理和安全技术
措施等提出具体要求。1981年7月9日下发《关于对集体企业安全生产的一些具体要求》。从
业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企业设专职安全干部,200人以下的企业指定专人兼管安全,每个生产
小组设1名兼职安全员。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向区劳动科、区检察院和区工会报告。12月1日,
市劳动局、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厂内运输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的规定》,对厂
内机动车辆管理、技术状态、驾驶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试、车辆在厂内行驶速度等作出规定。
  市劳动局于1982年10月6日下发《建筑企业龙门架式垂直升降机安全管理规定》,对龙
门架式垂直升降机制造、检验、安装使用、拆除、管理等作出规定。全市从1983年起,对龙
门架式垂直升降机实行定点生产、销售。1984年,劳动人事部决定实行“国家监察、行政管
理、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监察制度,要求各省和大城市制定监察条例。1985年7月4日市
劳动局、市建设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建筑企业加强安全施工的几项规定》,要求建筑企业
工号登记建卡,加强整个施工过程安全管理,做到安全施工。8月5日市政府发布《哈尔滨市
安全生产监察规定》,对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监察、奖励与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1986
年7月10日市劳动局下发《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察规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要
求和经济处罚额度。1987年4月27日市劳动局下发《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安全施工管理暂行规
定》,对企业经理、工区主任和施工队长、工长的安全责任制和建筑工程施工中安全管理等
作出明确规定。6月5日市劳动局下发《哈尔滨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要
求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金属焊接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建筑企业工长在岗指挥等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成绩合格者发
给操作证,持操作证上岗。
  市劳动局于1989年4月16日下发《关于加强安全网作用管理的通知》,全市生产经营安
全网单位,经市劳动局审查,取得定点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经市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按国
家标准进行技术检验,出具检验合格证。使用一年以上的安全网,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准使用。
5月22日市政府发布《哈尔滨市劳动安全若干规定》,从6月1日起施行,《哈尔滨市安全生产
监察规定》同时废止。7月17日市劳动局发布《哈尔滨市实行承包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办法》,
要求实行承包经营单位解决承包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10月14日市劳动局
下发《哈尔滨市工业企业生产安全评价标准》和《危险性较大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安全评估
标准》,企业只有在安全评价、评估中达到安全级以上,才能参加升级和先进单位评比。
1990年,全市3472个企业按两个《标准》细化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安全职责,完善各项安全
管理制度,整改隐患,加强行业安全管理。
  市劳动局、市公安局于1990年1月1日联合下发《哈尔滨市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工作由市劳动局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站负责。7月19日市劳动局转
发劳动部《关于颁发〈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的通知》,要求各企业购置经安全认证企
业生产的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的漏电保护器。在用的漏电保护器不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
认可,一律不准销售和使用。12月18日市劳动局下发《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安装和使用电梯,必须经劳动部门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发合格证后方可使用。使用单位要
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操作人员要经过专业技术和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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