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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劳动》
 
 
第五篇 劳动保护
 
 
第一章 安全检查与监察
 
 
第三节 安全监察
 
 
  1984年,劳动保护工作实行国家监察制度,贯彻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相结合
的原则。劳动人事部下达增加监察员编制,黑龙江省劳动局拨给哈尔滨市36名,其中市劳动
局劳动保护安全监察处14名,市辖7个区、2个县22名。1985年8月5日,市政府发布《哈尔滨
市安全生产监察规定》,确定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企业对内部各级生产组织,行使安
全监察员职能。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安全监察员,必须由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廉
洁奉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熟悉安全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或具有3年以上安全生产工作
经验人员担任。市劳动局在全市首批任命613名监察员。年末,市劳动局有监察员22名。1986
年初,市劳动局在南岗区进行下放劳动工作管理权限试点。4月16日,市体改委转发《市劳
动局关于劳动工作市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在劳动保护安全监察方面明确区的管理权限是
对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企业单位(不含县级)实行安全监察。随之,各区、县劳动保护安全
监察机构和人员得到相应加强。5月3日市劳动局下发《关于推荐安全监察员的通知》,要求
各企业推荐安全监察员,须经市以上劳动部门安全技术培训,热爱本职工作,有事业心;年
龄在40岁以下,具有高中文化程度,从事劳动保护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40岁以上,具有初
中文化程度,从事劳动保护工作5年以上和具有小学文化程度,从事劳动保护工作10年以上。
第二批安全监察员任命后,全市成立29个安全监察站,安全员达1000名,初步形成专业安全
监察网络。监察站由同一行业、生产性质相近或相邻企业安全监察员组成,选出站长、副站
长,在市劳动局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工作。1987年,各区劳动局先后设立劳动保护安全监
察科,专职监察干部编制由28名增加到50名。阿城市和呼兰县劳动局也分别设立劳动保护安
全监察机构。在安全监察工作中,1986—1987年,共对947个企业下达《劳动安全监察意见
书》;对181个隐患严重、险情大的建筑施工栋号予以查封;对严重违犯《哈尔滨市安全生
产监察规定》,限期仍未改进的单位(包括对个人)罚款24840元。
  市编制委员会于1988年2月26日下发《关于市、区劳动保护安全监察机构编制的通知》,
批准市劳动局设劳动保护安全监察处,对外挂哈尔滨市劳动安全监察大队牌子。各区设劳动
安全监察科,对外挂劳动安全监察中队牌子。7个区增加安全监察事业编制40名,人员从行
政机关选调,经费按财政体制规定解决。呼兰县、阿城市参照此办法自行决定。4月,经公
开报名、统一考试,由各区劳动局按分数录取具有理工科大专文化程度安全监察员40名。年
末,市劳动局根据“宏观调控、加强立法、监督指导”原则,进一步扩大各区管理权限,实
行“属地监察”,将县级企业、事业单位劳动安全监察与安全管理工作,按所在区域全部交
由区劳动局负责。企业安全监察站经过全面整顿又有发展。各区劳动局逐渐在原区街企业安
全监察站基础上,改为以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为单位建立安全监察站。市劳动局从事劳动保
护工作专职人员45人。行政、事业分开后,劳动保护安全监察处改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处,
配备安全监察员14人。劳动保护教育中心改为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中心,包括科学研究所、检
测检验站共31人。全市建立企业安全监察站158个,从上至下形成较为完整的安全监察体系。
全年下达《劳动安全监察意见书》1432份;查封149个企业,罚款13900元。
  1989年1月20日,市劳动局下发《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通知》,对各企业主管
部门和各区、县(市)下达伤亡事故控制指标(千分率)。要求将安全生产指标作为企业升
级和评优具有否决权的考评指标,做到与各级领导班子工作目标相结合,与考评部门工作相
结合,与奖励处罚相结合。各单位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负总责任,亲自抓落实,做到一级抓
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3月30日市劳动局向市编制委员会提出《关于市区、县(市)录用
乡镇劳动安全监察员的请示》,在62个乡镇录用劳动安全监察员124名,对乡镇企业加强属
地监察工作。7月17日市劳动局下发《哈尔滨市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组织管理办法》,明确规
定市劳动局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主管全市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企
业、事业单位及其他主管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情况进行监察。年末,各区、
县(市)政府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危险较大企业领导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在实施安
全监察中,对1344个单位下达《劳动安全监察意见书》,查封违章施工工号和危险作业点13
1处。1990年,经考核任命一批安全监察员,全市有安全监察员1550人。对796个单位下达
《劳动安全监察意见书》,查封46个施工栋号和作业点,罚款2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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