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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解放后,市政府十分重视女职工保护问题。1948年1月20日,市委发布《战时劳
动法(草案)》,对女工劳动保护作出规定。7月,市劳动局发布《哈尔滨市女工与童工问
题暂行规定》。1953年市劳动局设专人负责女工保护工作。企业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
哺乳期保护工作逐渐开展起来。实行女工月经登记保护制度,发给卫生纸,进行冲洗,对痛
经女工给予必要经期休息假;为怀孕女工调换轻工作;产妇给56天产假工资照发;工作时间
内给有哺乳婴儿女工以哺乳时间。1956年,国务院发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规定工厂应
根据需要设置妇女卫生室。1960年,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放射性
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规定孕妇和授乳妇女一般不参加放射性工作。这些规定在全市企
业得到贯彻执行。1962年,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对女职工特殊保
护提出明确要求。市劳动局连续几年会同市总工会和市妇女联合会对企业女工特殊保护工作
进行检查,要求各企业按照规定执行。“文化大革命”中,女工保护工作受到干扰破坏。
1980年,市劳动局同市总工会、市妇女联合会调查企业妇女卫生室恢复和建设情况。国
营建成机械厂十分重视女工保护工作,在3个女职工最多的车间建立简易卫生冲洗室,还建
立工厂中心卫生室,每天有280多人次进行冲洗和治疗。在299名患有妇女病职工中,治愈79
人,其余病情减轻。调查组召开现场会推广国营建成机械厂的经验,要求大中型企业积极建
立妇女卫生室和开展女工保护工作。1981年上半年全市由15个企业建立18处卫生冲洗室(26
个蹲位),上半年增加到37个企业建立59处冲洗室(119个蹲位)。大多数企业还没有开展
这项工作。据对300个县级企业统计,只有21个建立卫生冲洗室,占7%。到1986年,又有许多
企业建立卫生冲洗室。哈尔滨汽轮机厂建立17个冲洗室后,女职工发病率由76%下降到24%。
1986年8月,市总工会在给市委《关于蓄电池厂职工及其子女铅中毒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中提出:这个厂生产一线女职工364人,占一线职工的55.7%。1985年女职工铅中毒和铅吸
收占发病率的43%。检查女职工子女(平均年龄2.4岁)有4人铅中毒,45人铅吸收,患病
率68%。建议市政府通过地方贷款或减免产品税等渠道筹集治理改造资金;女工从妊娠至产
后休假18个月,以减轻对胎儿危害;逐步建立健全检验、监测、化验、治疗和疗养等制度,
防止铅危害;普及铅危害常识,增强自我防护能力。经市政府批准,免去该厂上缴利税,并
给予贷款进行治理改造。1988年,铅中毒情况有所缓解。1988年10月28日,市劳动局、市卫
生局、市总工会、市妇女联合会联合转发劳动部等4个部门下发《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女职
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各企业特别是女职工多、劳动
强度大、作业环境差的企业,把贯彻《规定》同生产、经营工作结合起来,在承包、租赁、
实行优化劳动组合中,合理安排、使用女职工,确保女职工在工作、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同年末,对贯彻《规定》情况进行检查。有些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在
承包、租赁中不给女职工哺乳时间,有的单位在优化组合中,把哺乳期女职工列为编余。对
这些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市劳动局根据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中国纺织工会联
合下发《关于纺织行业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情况专题调查的通知》,于1989年4—6
月对全市纺织工业系统进行调查。全市纺织系统有职工48616人,其中女职工28922人,占职
工总数的59.5%。从事倒班生产女工21150人,占女职工总数的73.13%;已婚女职工19685
人,占女职工总数的68.1%。全系统61个企业有怀孕女工2640人,有未满周岁婴儿的女工
1439人。有55个企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照顾下机台,不上夜班。据10个企业统计,休
长假、事假的321名女职工中,有80%是孩子妈妈。市纺织管理局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
护规定》,经过深入调查,制定《哈尔滨市纺织系统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1990年7月,全市女职工较多企业,大多数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有些企业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行女工保健“一条龙”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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