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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劳动》
 
 
第五篇 劳动保护
 
 
第三章 防治职业病
 
 
第四节 保健津贴与工时
 
 
  一、保健津贴
  东北人民政府于1950年9月发布《东北国营工业有害健康工作职工保健津贴暂行支付办
法》,规定国营工业中从事有害健康工作的职工,按其损害程度不同,分等级发给保健津贴;
保健津贴实行实物保健(在特殊困难条件下,方可暂时发给现金),由厂矿保健食堂或保健
站保证及时供给保健物品;根据健康损害程度,制定保健待遇工种标准等级。临时性工作,
损害健康程度较严重的,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保健津贴按实际工作日发给,缺勤、候工、公
休、调做对身体无损害工作的不发给。1958年2月,市劳动局调查30个企业,其中28个实行
保健津贴。享受保健津贴人数占全厂职工总数比例,最高达72%(哈尔滨绝缘材料厂),最
低只占1.1%(哈尔滨糖厂),其余均在15—20%左右。支付保健津贴形式:发给现金;发
给实物;依现金发给菜票,在食堂就餐。1962年,市劳动局调查108个企业,其中有78个实
行保健津贴,享受保健津贴职工17490人。各企业按东北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实行实物保健,
设立保健食堂,把猪肉、牛奶、鸡蛋等制成食品供应职工,为职工补充营养,增强抗毒能力。
存在问题是供应食物有困难,发现金不起保健作用;保健津贴标准低;企业之间标准有高有
低,互相影响。
  国务院于1963年3月18日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作业工
人的食品供应情况和意见的报告》,明确规定有毒有害作业、高温作业工种范围;从事有毒
有害和高温作业工人供给必要的富有脂肪、蛋白质和维生素等保健食品;实行保健食品制度,
免费供应实物;实行全国统一保健食品待遇标准和供应办法。5月28日省人民委员会转发这
个文件,对接触有毒物质工种作出补充。7月29日市人民委员会下发《关于认真贯彻省人民
委员会转发国家经济委员会的报告的通知》,根据省人民委员会保健食品与营养补助食品工
种范围,从4月份开始供应肉、糖和食油。对原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高温、高空、井下、水
底作业工种自费的肉、糖、食油和全民所有制企业高空作业工种的肉、糖仍按原规定标准继
续供应;各企业对享受保健食品工种,要按季度向市劳动局提报申请,经批准后到指定副食
品商店和粮食供应部按月购买;各企业要严格执行省人民委员会关于享受保健食品与营养补
助食品工种范围。对有毒有害、高温、井下作业工种,要有卫生调查测定资料,认真研究确
定;各企业要加强保健食品管理工作,将保健食品加工成熟食品,按日发给职工在厂内食用,
以保证从事有毒有害和高温作业工人特殊营养需要;市劳动、卫生、商业、粮食等部门,会
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享受保健食品工种审批平衡工作和供应工作。通知下达后,市劳动
局会同市卫生局、商业局、粮食局对保健食品制度进行整顿。到1963年,全市有140个工种、
33479人享受保健食品待遇,比原来增加48个工种,16030人。享受保健食品人数占职工总数
比例:机械制造业15.36%,轻工业15.26%,市政建设和交通运输业12.91%,粮食加工
业3.2%,手工业17.96%,基本建设5.71%。经过整顿,缩小企业与企业之间、有保健
津贴制度与没有保健津贴制度之间差距;除极特殊情况,一般不发给工人现金。一部分单位
陆续建立保健食堂或保健灶,使工人能够按照标准就餐。在实行保健津贴和供给保健食品的
同时,夏季还实行对从事高温作业职工供给清凉饮料制度。1964年5月市劳动局、市商业局
联合下发《关于企业配制清凉饮料用糖供应办法的通知》,规定供应清凉饮料的范围、时间、
数量、审批及购买办法等。1965年7月,市劳动局下发《关于参加生产劳动的干部的保健食
品待遇问题的通知》。凡是长期参加生产劳动的干部,其劳动条件和劳动时间与生产工人相
同,按照同工种发给保健食品;非连续性或短期劳动干部,一律不享受保健食品待遇。
  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于1972年2月28日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在新建、扩建单
位中建立保健食品制度的通知》,市民政劳动局1972年4月14日转发省的《通知》。国家计
划委员会《通知》指出:1963年以来,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工种
中,比较普遍建立保健食品制度。随着生产建设发展,新建、扩建单位和新工种不断增加,
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1963年原劳动部等7个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国家经委报告实行
保健食品制度的联合通知》中有关规定,在新企业、新车间、新工种中建立保健食品制度,
同时采取积极措施,从根本上改善劳动条件。1980年6月,市劳动局、市卫生局、市第二商
业局、市粮食局联合下发《关于部分集体企业从事有尘有毒作业职工中实行保健食品待遇的
通知》,市直各局上收集体企业、经市批准“五七”工厂改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厂办集体企
业对从事有尘有毒作业职工实行保健食品待遇。享受保健食品待遇的工种、等级,参照全民
所有制企业规定执行。保健费按日计发,不出勤不发。1986年7月1日,市政府针对副食品调
价后,保健费偏低问题,参照外省、市调整保健食品费标准,结合哈尔滨市实际,决定凡经
劳动部门批准或按规定工种范围和等级标准建立的保健食品待遇,每人每月加发补助费3元。
1990年,仍继续执行。
  二、工 时
  1920年以前,除中东铁路哈尔滨总工厂工人实行9小时工作制外,其他工厂工人均为十
三四个小时工作时间,有些手工业作坊长达十七八个小时。全年除春节、元宵节、端午节,
仲秋节休息外,无其他休息日。
  1920年9月15日,中东铁路哈尔滨总工厂改为8小时工作制,上午7时上工,下午3时下工,
中午不休息。
  1930年1月,市委领导服装工人成立洋服工人互助会,要求减少工时,星期日休息。厂
主开除星期日休息工人,引起工人罢工,有300多名工人结队到警察局,争得允许工人星期
日休息权力。哈尔滨市玻璃业工人实行昼夜两班倒,工人工作时间12—14小时。哈尔滨88家
靴鞋工厂,每日工作时间为10小时的9个,占10.2%;11小时以上的79个,占89.8%。1932
年道外商工会《会刊》记载:道外大小500多个工厂(场)的3256名工人中,除裕庆德毛织
厂420名工人(占工人数12.9%)实行11小时工作制外,其他均为12小时。
  哈尔滨解放后,市委、市政府决定解决工人劳动时间过长问题。1948年8月18日,市政
府发布《公营企业工作时间暂行办法》,规定生产时间9小时,两星期休息1天。1949年6月
13日,市劳动局下发《关于公营企业作息时间的通知》,决定公营企业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
每星期休息1天。
  “一五”计划期间,有些工厂经常让工人加班加点,影响工人健康,伤亡事故大大增加。
1953年,电工七厂(哈尔滨电缆厂)在1个月内加点1647小时,172人患病,有4人发生工伤
事故,5名怀孕女工有2名流产。1956年8月,市劳动局下发《为制止加班加点办法完成生产
施工任务的通知》,要求因防汛而停工停产,以推广先进经验和改善劳动组织等办法弥补,
不得以加班加点的办法弥补。特殊情况加班加点经劳动部门审查批准。1960年6月,市委批
转市劳动局分党组《关于劳逸结合情况的调查报告》,要求全市各级党组织对贯彻执行劳逸
结合原则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得以加班加点手段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企
业随意延长工人劳动时间,加班加点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直至实行对企业工资基金控
制,加班加点情况才逐渐减少。而在一些承包、租赁小型企业里,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延
长劳动时间仍很普遍。
  市劳动局于1963年将企业申请加班加点的审批权交给各系统主管部门,要求做到从实际
出发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特殊情况可以加班加点,但要爱护工人的积极性,注意劳逸结
合,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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