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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劳动》
 
 
第五篇 劳动保护
 
 
第四章 伤亡事故处理
 
 
第一节 报告制度
 
 
  1949年1月14日,市政府发布《公私营各工厂因工负伤或死亡须进行登记的通知》,要
求各企业在发生负伤、死亡事故时立即向市劳动局报告和登记。1950年1月14日,市政府发
布《关于公私营各工厂因工负伤或死亡的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要求企业
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立即报告市劳动局,不准擅自移动或变更现场。对因工残废或一时昏迷
不醒者,立即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市劳动局。对损伤肢体或伤害内脏,经拍片和透视及现
场拍照,3日内提交劳动局备案处理。对一般轻伤经简单医疗可于近日复原的,由工厂医疗
所负责登记,每半月向劳动局报告1次,没有医疗所的,于3日内向劳动局办理登记。逾期隐
匿不报,一经查出或经工会及当事人提出控诉,给予处分。《登记办法》发布后,发生事故隐
匿未报的纷纷进行登记。5月4日,劳动部发布《全国公私营厂矿职工伤亡报告办法(试行)》。
1951年,国家财政经济委员会正式发布《工业交通及建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办法》,从
1952年1月1日起执行。1952年8月,市政府发布《为实施〈工业交通及建筑企业职工伤亡事
故报告办法〉的通告》,提出地方企业贯彻执行的补充意见。1956年5月,哈尔滨市贯彻执
行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由
企业进行登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发生多人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逐
级上报各级行政领导、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由企业行政或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基
层工会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劳动部门、工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派员参加,确定发生事故原
因,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分意见,按《规程》规定编制事故报告书。各有
关方面对于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劳动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
交厂矿领导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办理。仍有不同意见,分别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1980年10月31日,市劳动局、市检察院、市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执行〈工人职员伤亡
事故报告规程〉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哈尔滨市区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一律按《工
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进行报告。报告程序是:中央、省直属和市直属企业分别向市劳
动局、市检察院、市总工会报告;区属企业分别向所在区劳动科、区检察院、区工会报告,
同时报市有关部门。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对一次死亡1人以上
事故处理意见,报市劳动局批准;事故责任者中属于干部的处分,由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
限办理审批手续。1986年6月2日,市劳动局、市检察院联合转发劳动人事部和最高人民检察
院《关于印发〈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认真查处重大责任
事故,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加强教育,采取经济、行政手段处罚,对触犯刑律者,绳之以
法。1988年8月28日,市劳动局转发省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
答〉的通知》,规定停薪留职到外单位工作的职工、农民工和计划外用工,都属于职工范围,
发生事故后进行事故统计后报告。1990年6月29日,市劳动局发布《哈尔滨市生产事故报告
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企业及时、准确地报告和调查处理生产伤亡事
故。《办法》中划分事故类别、伤害程度,规定事故报告程序和事故原因分析。全民企业、
县、镇以上集体企业列表内统计,从农村参加建设,只发给生活补贴,半义务性的建勤民工,
参加企业生产的实习人员、学生、外籍职员和参观人员、行人、居民列表外统计。事业单位、
区街乡镇以下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列表外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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