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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劳动》
 
 
第一篇 劳动就业
 
 
第二章 解放后谋职就业
 
 
第一节 城市人员就业
 
 
  哈尔滨解放初期,市委、市政府为解决失业人员就业问题,抽调130多名干部成立民运
工作队,深入工厂、商店和街道,发动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经济,扶持和发展工商业等
活动,逐步扩大劳动就业。1946年7月,在私营企业中开始订立劳资两利合作契约,实行劳
资分红制,稳定工人就业。1947年1月,市委下发《关于1947年市政府工作决定》,制定政
策,调整劳资关系,以利发展工商业。至年末,全市工业企业发展到12482个,招收工人总
数9684人;商业10277个,招收员工31270人;临时性用工14000余人。此外,对旧社会留下
的公教人员,市政府实行包下来的政策,保持原职、原薪、原待遇不变。年末,市总工会和
各区办事处承担起失业工人登记,并介绍他们就业。1948年1月,市委发布《战时劳动法
(草案)》、《战时工商业保护管理条例》和《关于保护工商业问题的布告》。明确提出“发
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方针。布告公布半个月,就
有1365个工业企业申请开业,招收工人达4724人;有436个商业企业申请开业,招收店员达
500余人。纺织业发展更快,生产能力达年产360000匹布,不仅保证军需民用,还招用3000
多名机修工人和30000多名纺织女工。
  1948年,市委制定计划,加强劳动工作及失业工人安置。6月,成立劳动介绍所。至年
末安置100334人。其中:经政府和工会介绍安置就业38424人,政府扶助组织生产合作社或
自谋职业30024人,动员移民下乡9370户、31886人。
  1949年,哈尔滨市私营工商业还不够稳定,经常产生新的失业人员。同时,国民党统治
区大量失业人员和农村人口不断涌入;伴随解放战争在全国节节胜利,军工军需生产逐渐减
少,许多企业转产歇业,又造成大批失业人员。至年末,全市失业人数有5600人左右,其中
绝大部分是小商小贩和各种无固定职业人员。1949年,共安置10323名失业人员就业,其中
由职业介绍所介绍就业6491人,各区工会办事处介绍2760人。同时,还为沈阳市、本溪钢铁
公司及其他钢铁企业介绍工人,最多时一次达数千人。
  1950年,市政府成立“失业工人处理委员会”。4月,市劳动局发出《关于统一各厂矿
招收职工中几个问题的决定》,凡市内、外各级各类公私企业、机关、团体,在哈尔滨市招
聘职工,须到劳动局备案,并提出具体招聘计划,以适当调剂。不得擅自招工,更不得随意
招聘其他企业、部门的在职职工。还废除封建把头制度,建筑业用人实行招聘方式;公布
《临时雇用工人的暂行办法》,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契约,扩大就业范围和条件。
  同年,市职业介绍所由市职工总会移交给市劳动局,改称劳动力介绍所,业务开展更广
泛,工作面也随之扩大,在全市开展失业人员登记和职业介绍工作。至10月末,共登记16137
人。1—9月,介绍11649人就业。其中:技术工人683人,建筑工人877人,职员356人,女工
738人,普通工人8706人,青年学徒289人。10月份后又介绍4213人就业。全年安置15862人
就业。
  1951年,由于生产发展和辽宁省一些企业迁到哈尔滨市,劳动力出现紧张状况。为保证
重点单位的需要,采取“先军工后一般,先国家后地方”的方针,依然供不应求,尤其缺乏
技术工人。到1951年下半年,不仅各种技术工人资源缺乏,一般劳动力也不足,一些国营企
业如烟厂和机械局十四厂(哈尔滨电机厂)、十厂(哈尔滨第一工具厂)、电工七厂(哈尔
滨电缆厂)等单位共需工人7748名,仅介绍1141名,其余组织农村招收。1951年全年安置
8935人就业。
  1952年,市委根据中共中央“恢复生产,稳定情绪”的指示,组成“生产指导委员会”,
对经营有困难的私营企业进行扶持,使一些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企业得以恢复生产。安置
失业工人近3000人。同时,开展失业救济和转业训练工作。同年8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
院发布《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要求采取措施扩大就业范围和能力,解决帝国主义长
期侵略和国民党长期统治造成的失业问题,要求各地设立劳动就业委员会,建立有专人负责
的办事机构。9月中旬,成立哈尔滨市劳动就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从9月24日—10月26日,
组织市政府百余名干部在全市进行劳动就业登记。
  从1949—1952年哈尔滨市安置就业人员46068人。
  自1953年起,劳动就业纳入国家计划,实行“统一就业和自行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当
年已登记失业求职的人员基本安置完毕。从1953—1955年,共安置就业人员47110人。1956
年,全市各行各业掀起提前超额完成“一五”计划的生产高潮,开始出现劳动力供应不足的
现象,特别是基本建设施工企业缺少木工、抹灰工、铆焊工以及力工。劳动部门在挖掘市内
劳动力资源的同时,采取同省内、外“农业社”签订合同的方法,借调部分农民做临时工,
完成工作后返回农村。并扩大妇女就业面。这不仅超过了当年国民经济计划规定的劳动力指
标,而且也超过了1957年国家计划需要的劳动力数量。为此,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自1957
年起,一律停止自行从社会上招收工作人员。1958年“大跃进”时,为实现全市“人人参加
各种社会劳动,全市无闲人”的目标,各条战线招工,特别是招收农村盲目流入城市人员,
当年招收22.5万人。1959年中共中央下发《立即停止招收新职工和固定临时工的通知》,
开始精简职工,并压缩城市人口。1962—1964年,劳动力需求又进一步增加,市委决定招工
和下乡统一安排,先下乡,后招工;必须招工的企业,凡女青年能干的招收女工。招工对象
为应届毕业生,保证企业后备力量,25岁以上尽量招收临时工。由于动员下乡和招工未能统
筹安排,动员下乡时,不准招收25岁以下的青年,造成外地招工招不去,一些单位反而从外
地招工,加剧了哈尔滨市就业矛盾。1965年,市政府采取发展区、街工业及生活服务事业等,
本着低工资、多就业的原则,逐步安置一些劳动力。同时,动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参加农
业生产;动员老、弱、病、残职工退休退职,安置其子女和社会青年顶替;抽调一些劳动力
支援内地建设,缓和就业矛盾。
  “文化大革命”开始,冲击了就业安置工作,随之城市招工暂停,形成动员知识青年上
山下乡的高潮。在此期间,尽管全市劳动力资源已达114000多人,一些单位又需要招工,中
央和省直属企业已下达招工指标。但由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和招工矛盾很大,也不得不停止
招工工作。1971年,根据中央、省直属和市属企业、集体企业急需用工,对1970年应届毕业
生,按71.6%的比例留城,分三批招收固定工11375人。此后,安排符合留城条件的青年就
业,不足时经贫下中农推荐,从上山下乡两年以上,表现好的知识青年中选调,集中统一分
配和安排。企业招收工人,凡涉及知识青年的,均由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确定招收对象,
下达指标,劳动部门分配,直至“文化大革命”结束。
  1978年3月1日,市委常委会议决定,建立市待业人员安置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9月和
10月,省、市分别召开安置待业人员工作会议,明确安置待业人员的形式和政策。当时,有
各类待业人员8.8万余人,此外,还有下乡插队人员11万余人,农场知识青年10余万人,总
计达30万人左右。知识青年就业成为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劳动部门在安置过程中,注意将
安置知识青年同发展生产、扩大生活服务网点相结合;与巩固、扩大、发展单位自办农场和
农副业基地相结合;与清理计划外用工相结合;单位包干和各区安置相结合。按照“统筹兼
顾,适当安排”的方针,分轻、重、缓、急排出各类安置对象的先后顺序,分期解决,不留
尾巴。对国营单位招工,采取由各区组织文化考试,招工单位审查的方式进行。
  1980年,招工政策放宽,省政府规定,集体单位增加招工指标,由市、县审批下达。市
计划委员会和市劳动局规定:集体单位有能力安置,但对尚未安置的待业青年,可以先安置
后申请指标,安置对象扩大为1979年以前返城的知识青年、1975年前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和
1977年、1978年留城的待业青年,也可以安置1966—1970年历届中学毕业生。在安置办法上,
由各单位负责。下乡插队知识青年和市内待业青年要同时安置。同时,下放招工审批权,市
内招工直接到待业青年所在区的劳动部门办理手续。
  1982年,全市进行国营单位招工制度改革,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并结合调
整所有制结构,进一步发展和巩固集体经济,扩大就业安置能力。在就业安置工作中,贯彻
“三结合”就业方针,即采取固定性安置和临时性安置相结合;城市安置和郊区安置相结合;
安置就业和就业前训练相结合。开辟多种就业渠道。此后,在就业安置工作中,除安置待业
人员就业外,还调剂安置在职职工,介绍家庭服务员,安置退休人员再就业,省内劳务输出,
以及组织本市农村劳动力从事临时性劳务,组织外省、市劳动力进入本市从事劳务等。
  1990年,全市劳动部门按照“控制总量,减少失业,增加吸收,扩大储备”的原则,努
力增强社会吸收劳动力的能力,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调整就业政策,对安置待业
人员的企业,加强扶持,以利缓解城市就业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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