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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用锅炉定期检验
市劳动局于1963年设立锅炉安全监察处,对全市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监察、检验和安全管
理。其任务是: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条例、规程及标准;检查指导各单位锅炉压力容
器技术管理和运行管理、维护保养、定期检验工作;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
章制度,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对锅炉水质进行管理,保证蒸汽品质、节约燃料、
延长锅炉使用寿命,确保锅炉安全运行。1978年6月,建立哈尔滨市锅炉检验研究所(1983
年改名为哈尔滨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以下简称检验研究所),负责锅炉压力
容器检验研究及市劳动局交办的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
全市各区和市直各主管部门于1979年组成53个检查组,有287人参加。对所属单位4311
台锅炉和20个气瓶充装检验定点单位(9个工业气瓶打压点,11个液化气瓶打压点)的压力
气瓶进行检查,发现锅炉压力容器带病运行比较普遍。锅炉需要停炉修理45台,应当报废24
台;安全阀失灵、水位表堵塞、漏气漏水208台。很多工业气瓶多年不检修,泄漏气现象严
重。对上述问题,采取边检查边解决办法,有208台三大安全附件不齐不灵的锅炉当即进行
修理和更换;不能立即解决的降压监控使用。
1980年4月,开展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至年末,检验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07兆帕的蒸
汽锅炉646台,占全市同类锅炉总数的59%;检验热水锅炉202台。646台蒸汽锅炉基本情况:
良好24台,一般468台,带病76台,修理67台,报废11台。检验中查出未办理《锅炉使用登
记证》117台;司炉工无证操作19台,有重大问题(主要是严重裂纹、变形、腐蚀及结构不
合理、制造质量低劣等)59台。
市劳动局在1981年根据全市锅炉数量多、检验人员少的实际情况,把工作重点放在蒸汽
锅炉年度检验上。热水锅炉检验,由各企业兼职锅炉检验员负责。经市劳动局批准,有29个
主管部门的72名热水锅炉兼职检验员,检验热水锅炉389台。检验研究所检验1926台锅炉,
其中蒸汽锅炉824台,热水锅炉1102台。通过检验,发现一批事故隐患。有重大问题74台,
占检验总数的4%,比1980年下降5.1%;严重变形、腐蚀的都比1980年有所下降。同时,
市劳动局批准市直属13个主管部门和10个中央、省直属企业为锅炉自检单位(主要检验热水
锅炉)。1982年,检验研究所检验1100台锅炉,对存在重大隐患的锅炉,边检边及时修好。
江南春饭店1台锅炉因炉排结构不合理造成严重塌弯,不能安全运行,经检验决定更换全部
炉排。历年更换这种炉排需半个月时间,检修组用3天多时间全部换完,保证饭店营业。同
时,规定上年经市劳动局批准的热水锅炉自检单位可进行本系统内蒸汽锅炉自检。市化学工
业局、市第二轻工业局自检蒸汽锅炉164台,热水锅炉105台,占全系统锅炉总数的59%。市
劳动局责成检验研究所按5%进行抽检,结果一致。这种方法方便用户,加快锅炉年检速度。
市劳动局于1983年根据全市锅炉数量及运行状况,确定年度检验工作主要以检验研究所
为主,使专业检验与企业自检相结合。针对过去年度检验中存在质量标准不一、发放年检证
宽严不等情况,市劳动局统一年度检验发证技术标准,使全市锅炉年度检验工作在统一技术
要求下进行,检验数量和质量都有提高。至年末,检验蒸汽锅炉1108台,热水锅炉1221台,
比上年增加31.5%。7月1日,哈尔滨市对年度检验过的锅炉实行发放牌照制度,废除锅炉
使用登记制度。1984年,市劳动局除定期或不定期对锅炉自检单位检验质量进行抽检外,还
对检验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考核,实行奖惩办法;修改和完善岗位责任制、检验程序、
合格标准和操作规程;加强工作责任感教育,严格把好检验质量关。到1985年,全市形成一
支专检和自检相结合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队伍。
1985年6月14日,市劳动局下发《关于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实行年度定期检验制度的通
知》。全市在用蒸汽锅炉及发热量大于或等于5万千卡/小时热水锅炉,每年进行一次设备
内外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由市劳动局发给《锅炉检验合格证》。锅炉及使用牌照上没
有《锅炉检验合格证》和逾期不检验的,按违章使用处理;没有使用牌照的锅炉,一律查封
停用;擅自使用的,追究用户领导人责任。锅炉定期检验实行自检和专检相结合办法,各用
户对已到检验有效截止日期的锅炉,停炉进行内外部自检,做好专检前规定的各项准备工作。
全市锅炉定期专检业务主要由检验研究所承办。经过市劳动局批准开展专检的区、县劳动局,
承办区以下企业、事业单位和县辖区内专检任务。市劳动局统一组织市直属企业主管部门及
中央、省直属企业责任检验员进行互检,以使专检切实起到监督检查作用。各单位自行检验
锅炉,不予承认和发证。1986—1988年,哈尔滨市相继下发《哈尔滨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
察规定》、《哈尔滨市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管理办法》、《关于对锅炉压力容器受压元件
加工单位实行定点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在用液化石油气瓶检验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开展压力容器和实行压力容器使用牌照制度》等8个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监察与检验方
面的规定。至1988年末,市劳动局和各区、县(市)劳动局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各
主管部门设安全监督员,各企业、事业单位设安全管理员,形成全市性监察体系。1989年,
全市检验锅炉6254台;1990年,全市检验7247台。
二、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与检验
1977年9月,市劳动局、市公安局、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市石油化学工业局联合下发
《哈尔滨市液化石油容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对设计、制造、使用、检修、贮运液化石油
气容器单位进行全面管理。1982年7月,市劳动局对国营建成机械厂、伟建机器制造厂、东安
发动机制造公司等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企业实行驻厂审验,及时发现并解决质量问题,推动
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至1983年末,审验出厂液化石油气钢瓶148184只。建成机械厂1981年焊
缝返修率最高达30%,1982年7月实行驻厂审验后,8月就降到3%,9月降到2.5%,10月降
到2%。1986年,全市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达到近40万只。1月10日,市劳动局下发《关于加
强专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对YSP—10型、15型、50型在用液化石
油气钢瓶检验单位审批应具备条件、检验程序和要求、检验年限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
分两个阶段对全市在用压力容器进行登记、建档和发证。第一阶段主要是普查登记、建档建
卡。此期间,还有计划安排一部分二、三类压力容器首次全面检验和新安装压力容器检验,
发放使用登记证。第二阶段主要是检验和发证。至年末,检验进度达到压力容器总数的40%。
1987年达到压力容器总数的80%。4月2日,市劳动局下发《关于开展专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工作的通知》,对在用压力容器定期进行检验并实行发放使用牌照制度。至年末,定检率由
1986年的40%上升到80%,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全市于1988年4月首次技术检验压力容器4706台,占全市压力容器总数的93%。至年末,
全市压力容器建档、检验和发证工作基本完成,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发展到42家。1989年检验
压力容器2399台,定检率100%,达到建国以来最好水平。1990年检验3914台,定检率
95.65%,超过省劳动局规定90%的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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