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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4月,国务院决定对原来久居城市的老、弱、病、残职工“双退”(即退休、退
职)后,家庭生活困难的,原单位可以在其编制定员内,吸收合乎条件,居住城市,年满16
岁以上的子女顶替补员,参加工作。转年,又放宽条件,顶替补员可以吸收“双退”职工的
赡养亲属参加工作。这项政策同时在国营和集体单位实行。顶替前必须办理被顶替的“双退”
职工“双退”手续和子女就业手续。但根据当时“多用临时工、少用固定工”的精神,子女
顶替,一律为合同工或合同学徒。“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此项工作停止。
1974年,又在一些单位进行顶替补员试点,采取先退后补,哪退哪补的方法。职工“双
退”后,允许其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1人(包括已上山下乡、留城、返城的知识青年和应届
高、初中毕业生,或者虽是在校生,但经批准退学的)顶替补员。1980年,市劳动局允许在
国营单位工作的职工“双退”后,将其在集体单位工作的子女占用自然减员指标,调剂到
“双退”职工单位工作。1986年6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暂时停止办理子女顶替的要求,将申
请办理顶替补员的材料封存。10月,废止顶替补员制度。年末进行一次性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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