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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劳动》
 
 
第六篇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
 
 
第三章 锅炉安装的安全监察
 
 
第一节 定点安装监察
 
 
  市劳动局于1961年下发《关于加强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制造、承装锅炉压
力容器单位,必须经市劳动局审查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否则禁止设计、制造、安装锅炉压
力容器。各单位新安装锅炉,要将有关技术资料报市劳动局审查和主管部门批准。安装完毕,
通知市劳动局参加检验。安装大型水管锅炉,在安装过程中通知市劳动局进行分段检验,安
装完毕进行全面检验。1965年3月,市劳动局下发《关于办理锅炉安装备案手续的通知》。
凡新安装0.07兆帕以上蒸汽锅炉,使用单位于安装前填报《锅炉安装申请备案书》,经主
管部门批准后到市劳动局备案,同时提出锅炉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以及受压部件
强度计算书、锅炉质量证明书等有关资料。火管锅炉安装完毕、水管锅炉安装过程中,使用
单位通知主管部门及市劳动局共同进行质量检查。“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这项工作中断。
  市劳动局于1981年在全市定点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单位进行质量管理,对工程技术人员进
行培训和考试,对安装锅炉实行逐台备案制度。用户在安装新锅炉前,先到市劳动局办理审
批备案手续,再由定点锅炉安装单位进行安装。安装工程竣工后,由检验研究所验收合格发
证后投入运行。1982年,全市安装新锅炉542台,其中外省制造120台,省内制造28台,本市
制造394台。新安装10台容量10吨/小时以上锅炉全是外省制造,经检查发现有结构及质量
问题。市劳动局提出处理意见及修改方案。
  市劳动局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省劳动局《关于发放安装许
可证的通知》要求,于1984年8月组成检查组,用1个月时间检查全市13个安装容量10吨/小
时以下和18个安装容量4吨/小时以下锅炉安装单位。检查内容包括锅炉安装工艺、质量管
理制度、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及安装机具配备情况等5项内容,满分500分。经检查评定,351
分以上的14个单位合格,呈报省劳动局。250—350分的14个单位,经限期整顿,于1985年2
月复查合格后呈报省劳动局。250分以下的4个单位,取消安装资格。1985年12月,市劳动局
下发《关于加强锅炉安装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全面检查整顿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不包
括发热量小于5万大卡/小时热水锅炉)安装队,合格的发放资格认可证。1986年4月,市劳
动局在全市锅炉安装单位进行定点复查,对复查合格的35个单位发给许可证;对18个单位提
出限期改进意见;取消3个单位安装资格。8月,市劳动局检查锅炉安装单位,发现存在私雇
滥用人员、随意转手外包、安装质量低劣等问题,分别给予停业整顿、延长整顿期、立即停
止安装等处理,并通报全市各锅炉安装单位。11月,市劳动局对动力锅炉安装公司二工区无
视法令规定,两次擅自修理安装锅炉问题进行查处,取消该工区锅炉安装资格,通报全市有
关单位。
  1988年3月17日,市劳动局下发《关于加强哈尔滨市锅炉安装监察工作的通知》。上半
年,对全市近400个施工队进行整顿。从6月1日起,对未经审查验收的暂停办理锅炉安装备
案手续。同时,对锅炉安装队实行《锅炉安装施工开号证》制度,逐一登记注册。施工现场
挂“安装执照”施工。通过抽查检验,全年处罚违章安装锅炉16起。1989年,进一步理顺安
装审批程序,实行安装备案开号三联单制,全年审批安装锅炉818台,出市安装审批38台;
对近600台新安装的压力容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压力容器质量。1990年,对市第二建筑工
程公司锅炉安装处、伟建锅炉安装队等10个企业进行安装资格审查收尾工作,全市锅炉安装
单位发展到7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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