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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劳动》
 
 
第七篇 劳动保险与职工福利
 
 
 
 
第七篇 劳动保险与职工福利
 
 
  哈尔滨解放前,除中东铁路公司对铁路员工曾一度实行过劳动保险外,其他企业均无保
险待遇。
  1903年7月14日,中东铁路全线通车后,中东铁路公司规定,职工及其家属一般死亡发
给一次性补助金,其标准是:“职工本人不超过25卢布;职工妻子不超过20卢布;子女未满
15岁尚无工作者不超过8卢布。至于因工死亡,还要根据情况发给抚恤金。据《三十六棚》
一书记载:1904年5月,中东铁路哈尔滨总工厂工人栾永德因工死亡,该厂沙俄总管不仅没
有发给家属丧葬补助费,也不发给抚恤金。沙俄职工发生因工伤亡,却超出规定发给丧葬费
用和抚恤金。中东铁路管理局车务处西线分处处长阿·格·阿盖耶夫,在一次车祸中重伤致
残,铁路局除及时给予治疗,放长假休养外,另给1.8万卢布奖金。哈尔滨铁路局医院沙俄
医生米海尔因工死亡,中东铁路公司给其寡妻每年480卢布补助费,直到她死亡或重新结婚;
两个男孩每人每年120卢布,直到18岁止。
  1930年9月,《中东半月刊》载:“哈尔滨玻璃工业共有元吉、新兴、吉江、北满4家工
厂,共有职工260多人。玻璃工厂劳动状态亟待改善之处甚多,每昼夜无交换休息,而工作
继11—12小时以至14小时,工厂内换气欠善,工人吸入硅等灰粉及常在热空气中工作骤遇冷
气等等。故工人气管及肺部多患病,加之常遇强烈光线患眼病亦多。各工厂多雇用12—15岁
之徒工,以3年之练习后每月可得工资10元(哈大洋,下同),熟之工人月给工资40—60元,
工头月给120—150元,食住由厂方供给”。从事尘毒作业的工人患职业病,得不到医疗。
  同年12月1日,中东铁路理事会会议表决,中东铁路职工实行免费、半费医疗。其标准
是:年薪在600元(哈大洋,下同)以下的职工及家属免费;年薪在1200元以下的职工免费,
家属减半收费;年薪在1200元以上的一律收费。
  东北沦陷时期,除铁路系统工人伤病、失业有一定的待遇外,其他企业均无劳动保险待
遇。
  哈尔滨解放后,市委、市政府制定和颁布一系列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政策和
规定,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改革劳动保险制度,提高职工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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