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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劳动》
 
 
第七篇 劳动保险与职工福利
 
 
第一章 劳动保险
 
 
第一节 劳动保险制度的建立与改革
 
 
  一、建立劳动保险制度
  哈尔滨解放后,市委、市政府制订一系列有关企业劳动保险方面的规章和政策。
  1947年4月24日,市政府决定,对市属机关和国、公营企业以及革命残废军人家属实行
免费医疗。1948年1月20日,市委发布《战时劳动法(草案)》规定:对一切工人职员实行
社会保险制度。内容包括:因疾病、负伤医治补助金,残废工人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工人
因牺牲而失去养育的家属抚恤金,有一定工龄的60岁以上老年工人养老补助金等。8月,第
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哈尔滨市召开作出《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提出“在工
厂集中的城市或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创办劳动社会保险”。12月27日,东北行政委员会根
据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决议和东北地区具体情况,发布《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
例》(以下简称《东北条例》)。
  哈尔滨市从1949年4月1日起,在铁路、邮电、矿山、军工、电气、纺织等七大行业32个
公营企业贯彻试行《东北条例》,有8300人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从1949年7月1日起,实施范
围扩大到所有公营企业。1950年,全市65个企业20400名职工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各企业由工会委员会主席、劳保委员、企业行政负责人和职工代表,根据企业人数组成
3—9人的劳保委员会。其任务是:贯彻劳动保险条例和细则,解决职工生、老、病、死、伤、
残等困难,了解职工意见和要求,解答有关问题。
  1949年5月1日,市政府下发《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有关问题的决定的通知》规定:生产条
件正常,尚未实行劳动保险的国、公营企业,从6月1日起实行劳动保险。1950年6月12日,
市劳动局根据北京市实行职业保险经验,结合实际,制定《哈尔滨市职业保险办法试行细则》,
规定实施范围,保险基金收集,保险基金缴纳手续,保险方法,保险金领取手续等。1951年
2月26日,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
实施范围暂定为: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
场及其附属单位与业务管理机关,铁路、航运、邮电3个产业所属企业及附属单位。3月5日,
市劳动局发出《为通告关于实行劳动保险登记手续的规定》。全市各企业按照规定办理登记
手续。一些经济特殊困难的企业,尚未正式开工营业需暂缓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
以及行政、资方与工会基层组织因实行劳动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的企业,也主动办理申请备案
手续。至6月末,有106个公、私营企业登记,批准93个企业32705名职工实行《劳动保险条
例》。其中:公营80个,公私合营10个,私营3个。1952年5月15日,市劳动局印发《松江省
公营企业未实行劳动保险职工生、老、病、死、伤、残补助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对职
工因工负伤、残废、死亡的待遇,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残废、死亡的待遇以及养老待遇,生
育待遇,试用人员、季节工、临时工待遇等,在百人以下未实行劳动保险的国营、公营、合
作社、公私合营企业中实行。8月1日,市劳动局印发《关于固定建筑业工人实行劳动保险条
例的几项决定》,在固定工人200人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中实行《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
月,哈尔滨市在所有国营企业中实行《劳动保险条例》。7月20日,市劳动局制订劳动保险
基金月结算制度,解决劳保会计无人领导、报表不按时、剩余基金不按时上缴等问题。
  1954年7月21日,市劳动局将劳动保险工作业务移交给市总工会。移交内容包括:批准
企业实行劳动保险,监督劳动保险金缴纳,检查《劳动保险条例》执行情况,解释现行劳动
保险法令,处理有关劳动保险申诉,汇编劳动保险基金收支月报表和各企业行政或资方直接
支付劳动保险费用报告表,批准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企业订立劳动保险合同等。1956年,哈
尔滨市商业、外贸、粮食、供销、金融、民航、石油、地质、水产、国营农场、营林等产业
和部门实行《劳动保险条例》。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劳动保险工作处于无人管理局面。1970年,市革命委员会民政
劳动局成立后,把劳动保险工作承担过来。1973年4月,市劳动局根据省劳动局《摸清当前
劳动保险工作基本情况调查提纲》要求,对财贸系统190个企业,城建系统19个企业,轻工
系统18个企业,粮食、民政、物资系统45个企业和21个直属企业的劳动保险工作情况进行调
查,发现一些问题:有的取消女职工产假工资;有的把25%的家属抚恤费提高到50%;有的
绝大多数劳保卡片丢失毁掉,支付劳动保险待遇失去依据。据全市318个企业不完全统计,1
年支付劳动保险费1110万元,占全年工资总额的9.4%。为此,市劳动局于1975年5月20日
下发《国营企业重新办理劳动保险登记的通知》。国营企业重新办理劳动保险登记手续,经
核准后发给登记证,未经劳动部门登记核准不实行劳动保险。新建企业经向劳动部门办理登
记备案手续后,实行劳动保险。核准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经职工自己填写(或自报由他人
代写)、群众评议、劳动保险委员会审查后,登记劳动保险卡片,归入人事档案,做为支付
劳动保险待遇的依据。
  二、改革劳动保险制度
  市政府于1984年5月22日批准市劳动局《关于在市第二轻工业局系统集体所有制企业进
行退休费统筹试点的请示报告》。10月,市第二轻工业局系统2.5万余名退休职工参加退休
费统筹。1985年10月统计,全市28个局属企业停发、拖欠退休费的职工13994人,占退休职
工总数的7.1%;停发、欠发退休费185226元,占全市退休费总额的15.3%。12月17日,
市政府成立以1名副市长为组长的“哈尔滨市退休费统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
在市劳动局)。10月19日,市政府批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关于在部分城镇
企业开办职工养老保险的报告》,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市分公
司全面负责。
  1986年3月6日,哈尔滨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成立。12月12日,市政府发布《哈尔滨市国
营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办法》,规定退休基金统筹范围、项目、筹集办法等,自1987年1
月1日起施行。12月25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中国工商银行哈尔
滨市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哈尔滨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分行、中国银行滨江分
行联合下发《哈尔滨市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办法实施细则》。10月1日,哈尔滨市根
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退休养老社会保险。
企业和合同制工人分别缴纳基金,不敷使用的,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企业缴纳的退休养老基
金,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缴纳的数额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20%;劳动合同制工人按
本人标准工资3%,逐月缴纳退休养老基金。1987年2月6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发出通知,
要求中外合资企业按中方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工资总额20%逐月提取退休养老基金。1987年
2月6日前未提取部分,从招用之月起,按月累计,一次性计提,营业外列支;中方劳动合同
制工人按本人月标准工资3%缴纳,从1986年10月1日起,由企业从本人工资中扣留,一并存
储。从1988年1月起,按劳动合同制工资总额20%缴纳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年
初一次报表,专管机构一次核定,企业逐月定额上缴,年末结算,多退少补。按本人标准工
资3%缴纳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按其月标准工资额分3个档次逐月定额缴纳;月
标准工资50元以下(含50元),个人月缴纳1元;50元以上至80元(含80元),个人月缴纳2
元;80元以上,个人月缴纳3元。至1988年末,全市1273户国营企业,有49.9万名职工参加
退休费统筹,筹集基金14895万元,统筹面达到99.6%。有3万余名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退
休养老基金统筹,筹集基金812.8万元,统筹面和基金收缴面均达到99%。10月14日,市政
府发布《哈尔滨市改革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病假待遇的规定》,对病假(含非因工负伤,下
同)在6个月以内的职工,病假期间工资按连续工龄和标准工资的不同比例支付。对病假在6
个月和6个月以上的职工,病休救济费按连续工龄和标准工资的不同比例支付。对符合离、
退休后照发标准工资条件的在职职工,病假期间工资照发。对保持哈尔滨市市级以上劳动模
范和部队军以上战斗英雄荣誉称号的职工,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病假在6个月和
6个月以上的,在原病休救济费的基础上加发15—20%的病休救济费。
  市政府于1989年5月发布第12号令,从1989年7月1日起,凡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职工的
死亡待遇,均按《哈尔滨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规定》执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对因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及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丧葬费,抚恤费,救济
费都作出明确规定。
  1990年末,全市1249户国营企业,有51.5万名职工参加退休费统筹,筹集基金63266万
元,统筹面达到98.9%。有27963名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退休费养老基金统筹,筹集基金2800
万元,统筹面和基金收缴面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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