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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木材工业》
 
 
第五篇 企业经营管理
 
 
 
 
第五篇 企业经营管理
 
 
  哈尔滨市解放前,只有59家中、小型木材工业企业,设备比较简陋,技术水平低,企业
经营管理属于经验管理型。
  哈尔滨市解放以后,人民政府接管日伪财产,收买外侨财产,分别建立公营企业和公私
合营企业。同时还有私营企业和外侨企业。公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建立了工厂管理委员
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废除把头制。在企业管理上基本延续了过去的制度。
  1953—1958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哈尔滨市木材工业企业普遍学习苏联的企业管理经
验,推行以计划管理为主要内容,建立生产技术财务计划,实施生产作业计划和按指示图表
组织生产等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同时,在生产管理中,重点建立了厂长、车间主任、班组
长(工段长)的三级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建立了生产核算制度和技术质量管理制度。1956年
9月,国营木材工业企业否定了“一长制”的领导体制,实行企业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1958年以后,木材工业企业受“大跃进”的影响,忽视企业管理,使生产受到一定的影
响。1961年,中共中央发布《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即“工业七十条”)。同年,黑龙
江省委林业部制定了“黑龙江省林业企业工作六十条”(即“林业企业六十条”)。“林业
企业六十条”是“工业七十条”在林业企业中的具体实施措施。哈尔滨市木材工业企业认真
贯彻“林业企业六十条”,普遍整顿了企业管理秩序,健全了企业管理制度,促进了生产发
展。
  “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经营管理被打乱,“工业七十条”被当作所谓“复辟资本主
义的黑纲领”受到批判。大批企业领导干部被当作“走资派”揪斗,企业管理机构被撤销。
1968年以后,工厂陆续建立了革命委员会,实行一元化领导,企业的一切权力归“三结合”
的革命委员会。1978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哈尔滨市木材工业企业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苦干问题的决定》(即“工业六十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分工
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木材工业企业基本上恢复了“文化大革命”前的
企业经营管理制度。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木材工业企业普遍进行恢复性企业整顿工作,并且认真贯彻
了中共中央发布的《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
《中国共产党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暂行条例》和《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1982年,中
共中央又发布了在全国工业企业开展全面整顿企业的工作指示。哈尔滨市木材工业企业进行
全面整顿,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整顿了企业领导班子。同时,还建
立了总工程师负责制,改进了企业经营管理,推行了以承包为主的经济责任制。省森林工业
总局和哈尔滨市有关部门下放了企业管理权限,工业企业有了一定的经营自主权。普遍对职
工进行文化技术补课和技术培训;加强了工业企业的标准化管理;修订了各项定额,健全了
企业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了全面质量管理、全面能源管理和全面经济核算三个管理体系,
从厂部到车间、班组普遍建立了三级管理组织,形成自上而下的管理网络。同时还完善了企
业管理方法,有的采取了科学管理和现代管理手段和目标管理、价值工程等先进管理方法。
通过企业整顿,经济效益普遍提高,精神文明建设有了新的发展。1985年下半年,各厂开始
对干部实行逐级聘任制;各车间和科室有奖金分配等管理权。1986年以后,原木两次调价,
木制品在市场滞销,企业管理开始滑坡,改革的步伐比先进地区、先进企业迟缓,致使有的
木材工业企业出现了亏损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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