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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木材工业》
 
 
第五篇 企业经营管理
 
 
第一章 管理体制
 
 
第二节 企业领导体制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领导体制
  建国初期,公营木材工业企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有关规定,实
行工人参加生产管理,建立在厂长领导下的工厂管理委员会。1950年2月,政务院财政经济
委员会发出《关于国营、公营工厂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指示》,再次强调建立工厂管理委
员会。哈尔滨市公营木材工业企业,根据这个指示,都建立了工厂管理委员会。工厂管理委
员会,由工厂的厂长、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工程师和职工选出的代表组成,厂长担任管理
委员会的主席。当时,木材工业企业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上级管理机关规定的任务
和下达的生产经营指标,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讨论和决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并定期
检查和总结工作。同时,还建立了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定期听取和讨论工厂管理委员会的工
作报告,对工厂的行政工作进行检查、批评和建议。
  1951年5月,东北局颁发了《关于党对国营工业企业领导的决议》,明确“党是工人阶
级的最高形式,是独立政治组织,对厂矿中的政治思想领导有完全的责任,对厂矿中行政、
生产工作有保证和监督的责任”。哈尔滨市国营和公营木材工业企业,按照这个规定,完善
了工厂管理委员会制度和实施企业管理民主化,发挥工人群众生产和管理企业的积极性和创
造性。
  1953年,木材工业企业学习苏联企业管理经验,实行“一长制”。实际是厂长负责制。
这种领导体制,对当时整顿企业生产秩序,克服有些生产、工作无人负责的现象,发动全厂
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恢复和发展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影
响了充分发挥企业党委的保证监督作用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作用。
  1956年,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后,全市木材工业企业认真贯彻“八大”决议,把
工业企业领导体制改为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这是哈尔滨市木材工业企业第一次实行党
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实行这种领导制度以后,木材工业企业普遍地加强了党的领导,提
高企业管理水平,积累了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1958年,“大跃进”时期,推行“书记挂帅”,
实行工厂党委书记包揽一切。不久,“一长制”受到了严厉的批判。发生了党政职责不明,
党委陷于繁重的日常行政事务的现象,严重地分散了党委的精力,削弱了党的领导。
  1961年,木材工业企业认真贯彻“工业七十条”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制订的“林业企业六
十条”,普遍地整顿企业管理秩序,恢复企业管理制度。
  1966年下半年,“文化大革命”开始。1967年,木材工业企业管理遭受了严重破坏。
1968年,木材工业企业普遍建立了革命委员会,实行一元化领导,企业里的一切权力归革命
委员会。
  1978年7月,哈尔滨木材工业企业,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
决定》(即“工业六十条”)。撤销了“革命委员会”,实行党委领导下厂长分工负责制和
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使木材工业企业恢复“文化大革命”前的领导制度。
  1982—1983年期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和《国营
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等4个企业领导制度,木材工业企业根据这4个条例,进行了企业整顿,
实行党委领导下厂长负责制,即“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主管理、厂长行政指挥”,改变了
“文化大革命”期间造成的企业管理混乱的状况。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
题。主要是党、政职责不分,生产经营工作多头领导和“党不管党”的问题。因而导致企业
经营决策慢,工作效率低,经济效益差。
  1986年9月,哈尔滨木材工业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
业厂长工作条例》,开始试行厂长负责制,进一步明确了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
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
工业企业法》,其中第七条规定工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受
法律保护。全市木材工业企业认真地贯彻这一法令,全面实施了厂长负责制。企业由党委领
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转变过来,确立厂长在木材工业企业中的中心地位。厂长对企业的生产经
营工作行使的职权有: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决定或申报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决
定企业机构的设置;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任免企业中层领导
干部;提出工资调整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提出福
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的建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依法
奖惩职工。
  实行厂长负责制以后,木材工业企业的党组织对工厂的生产经营工作,由过去统一领导
改为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工会和共青团的工作,按照
各自分工,各尽其责,围绕生产经营这个中心,开展工作。
  经过几十年来的探索和实践,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哈尔滨市国营和地方国
营木材工业企业的领导体制改革,开始出现了行政领导指挥灵、决策快、办事效率高的新气
象,初步改变了党政不分、职责不清的状况,逐步完善企业领导体制,逐步适应实现木材工
业现代化的需要。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领导体制
  哈尔滨市木材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多数是从城市人民公社社办的工业企业和手工业生
产小组、手工业合作小组以及手工业生产合作社逐步发展起来的。开始时,都以手工业生产
合作社作为主要组织形式。参加这些生产小组、合作小组、生产合作社的都是手工业工人,
一切财产都是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领导体制,按照民主办社(组)的方针,实施民
主管理制度。1953年,哈尔滨市政府制订了《哈尔滨市工业生产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准则(草
案)》,全市木材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认真贯彻这一准则。同年下半年,木材工业手工业
小组、生产合作小组、生产合作社按照准则,采取民主选举的办法,全体社员选出生产合作
社和工厂、社小组的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由5—13人组成,任期2年。理事会的职权主要
负责组织生产和经营管理;代表社(工厂)签订合同;任免职员和技术人员;制订各项企业
管理制度等。理事会要选出1名主任和选举若干名副主任。理事会主任负责企业领导工作。
监事会是监察机关,主要职责是监督和检查集体企业(社)的工作。理事会和监事会都定期
召开会议,研究企业的主要工作,作出决议,由理事会主任执行。
  有的木材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比较少,民主选举一名主任、组长或者厂长。集体所
有制企业理事会,定期向社员公布帐目,一切重大问题经过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讨论
决定。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在木材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是领导核心。根据党的方针、政策,
加强对企业领导。不包办代替企业的理事会的日常业务工作。集体所有制木材工业企业的党
组织,还定期讨论和检查理事会提出的各项主要工作和职工代表大会工作。
  1967年初,“文化大革命”期间,木材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普遍建立了工厂革命委员
会,实行一元化领导,党政不分,革委会主任由主管上级任命,不是由群众选举的。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木材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恢复了党组织,普遍建立了党的支
部委员会或总支委员会。行政工作由哈尔滨市第二轻工业局的各专业公司或者由各区工业局
直接管理,并且任命厂长。实际上实行的是国营工业企业领导体制,没有按集体所有制企业
管理制度,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理事会和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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