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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木材工业》
 
 
第五篇 企业经营管理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二节 财务管理
 
 
  一、经济核算
  木材工业企业在五十年代开始逐步推行会计核算、统计核算和业务核算。把工厂的各项
经济指标与经济责任制、奖励制度结合起来,核算出各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通过这种方法,
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用最少的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1957年,正阳木厂、香木厂、哈木
厂、松江厂和防腐厂等厂实行经济核算。首先进行了查定工时定额、设备维修定额和各项消
耗定额。正阳木厂、香木厂等厂还实行了厂部、车间、班组三级核算。工厂根据林业部颁布
的《森林工业经济核算条例草案》及东北制材工业管理局颁布的《东北制材企业经济核算条
例草案》的精神,制订了自己工厂的《工厂经济核算办法细则》,按照《细则》进行经济核
算。厂部经济核算,采取分步结转成本法,把工厂的生产财务计划分解到各管理部门,由各
业务部门分别承担全厂的生产财务计划,各个部门再制订和实施各管理部门经济核算。各个
工厂运用经济核算,加强了企业管理。车间核算出各班组和个人完成生产计划情况,作为劳
动竞赛评比的依据,从而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班组经济核算,是工人参加管理一项重要措
施,每个班组都设立工人经济核算员,定期向班组全体工人汇报每个时期的班组经济核算的
情况,通过民主讨论,提出改进生产工艺当中存在的问题,确定今后努力方向,从而保证生
产任务的完成,提高了产品质量,降低了原木的消耗,节约了各种原材料。松江厂、哈木厂
在1958年以后实行限额领料制度。1961年,木材工业企业开始实行分步平行结转法,改变过
去的分步结转成本法。生产费用完全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计算。结合木材工业的特点,各厂
产品成本项目设有材料、燃料、动力、工资、附加费、生产设备使用费、车间经费和企业管
理费等。
  “文化大革命”期间,忽视企业的经济核算工作。1968年,哈尔滨市木材工业企业大量
简化产品成本和木材核算内容。成本项目简化为工资、材料、费用。成本核算简化,看不出
企业经营的情况,致使企业出现了成本提高、利润下降的局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哈尔滨市木材工业企业普遍恢复经济核算工作,重新建立了
经济核算制度,有的企业实行两级核算,有的企业实行三级核算。特别是在1982—1983年期
间,在全面整顿企业中,重点整顿了企业经济核算工作。首先将国家计划指标层层分解,逐
级下达,实行“包干、保证”措施,使每个部门的职工工作目标明确,责任清楚。同时,还
对财务各项指标,特别是各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全面核实,分别进行考核。有的企业还实行企
业内部银行结算制度,使各部门在经济往来上明确责任,相互制约,相互考核。为了保证企
业进行经济核算工作,有的工厂还建立了结算中心(内部银行),集中控制厂内资金,促进
车间(科室)合理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的周转。并且还对车间、部门的经济核算实行等价交
换,避免了乱摊派,缩短了核算期限,及时、准确地核算出各部门、车间的经营情况。
  为了便于考核,避免受社会价格因素的影响,各企业对固定的物资、产品和半成品价格
实行厂内价格结算。厂内价格有的企业分了三部分,各类原材料、辅助材料和原木等,以国
家调拨价格为准;进料、钢材、机电、化工、油脂、工具、低值易耗品等物资,凡属国家统
配一、二类物资的以国家调拨价格加运费,属于国家三类物资的以市场价加运费;外购配件
以协商价加运费。通过这三种价格进行计算,各单位可以持领料单和内部支票到仓库购买。
厂内劳务价格(动力、机修、制备件、运输劳动服务)自行制订,由双方协商。锯材、胶合
板、木箱、活动房子、家具等厂内价格,国家统配产品以调拨价为准,其他非统购产品以销
售价核算。企业内部结算的方法,采取企业财务科设立结算组,建一本帐,进行内部结算。
车间设立核算组和专业人员,由车间主任主管,核算组主抓班组、车间的经济核算。有的工
厂还建立了全面经济核算制度。
  “七·五”计划期间,木材工业企业的产品成本基本上逐年上升。主要原因是,原料涨
价,产品销售价降低,更新生产设备,管理机构庞大,人员逐年增加,费用逐年增多。
  二、固定资产管理
  木材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国家所有的固定资产、企业的固定资产、待转的固
定资产、国家拨入的特准储备资金(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资
金和后备资金。
  固定资产管理主要是对固定资产划分标准、调拨手续、使用、维修、报废、更新改造和
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的提高使用等方面的管理。
  哈尔滨市国营木材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由省森林工业总局和市第二轻工业局及各
区、县领导,企业具体管理是两级管理体制。固定资产管理规程、制度是由省财政厅和省森
林工业总局制定的,各木材工业企业只是认真贯彻这些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1952年,固定资产是按照实物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单项价值在100元以上的生产资料,
列为固定资产,统一进行管理。1953年11月,企业认真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固定资产标准的
通知》,对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凡单项价值在200元以上者为固定资产,
统一进行管理。
  哈尔滨市4家大型国营木材工业企业,在1953年之前,由于企业的固定资产比较少,由
财务部门来管理,只有一级固定资产会计科目帐。1953年以后,各个工厂的固定资产逐年增
加,在固定资产科目中划分为4类2级帐户。它们是工业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同时,明确了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的责任,财务科与房产
科、设备科、动力科共同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帐户。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还要分别立帐,负责使
用保管。固定资产使用,是按月提取基本折旧费,具体业务由各企业的财务科办理计价,一
部分上缴国家,大部分留给企业,主要用于大修、更新改造。固定资产实物的变动,由财务
科负责办理报废、调拨和入帐手续。
  1969年2月,各企业根据财政部门的通知,实行大修理费用直接列入成本的办法。对大、
中、小修理一律改按实际开支数,直接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列入生产成本。
  1973年6月,木材工业企业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的规定,对固定资产标准作了新的划分,
4家大型木材工业企业一般采用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列为固定资产管理范围。7月,各企业
又实行预提大修理基金的办法,对中小修理费用直接列入成本。
  1976年以后,哈尔滨市4大木材工业企业对更新改造基金试行统一计划,提取的基本折
旧基金60%上缴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40%企业留用。1978年3月,根据规定,提取的
基本折旧基金50%留给企业自用,50%上缴给国家。
  1984年,省森林工业总局对哈尔滨市4家大型国营木材工业企业下放固定资金管理权力,
对现行的管理办法进行改革。企业有权使用留利,有权使用大修理基金、基本折旧基金,有
权对固定资产出卖和有偿转让等。
  1989年7月,4家大型国营木材工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固定资产有偿调拨。
  三、流动资金管理
  流动资金管理主要内容是核定流动资金定额、供应资金和清查、核减等,加速流动资金
周转。
  1951年6月,哈尔滨市国营木材工业企业认真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国营企业
固定资产与流动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流动资金定额每年由省、市财政部门核准,不足部分
由银行贷款或者从企业的经理基金中解决。经过核定的流动资金,如果有变化,要报黑龙江
省和哈尔滨市财政部门核准。7月,又根据政务院《国营企业清理资产核定资金的决定》,
进行了重新清理登记,重新估价;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都经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核实。
  1954年,4大木材工业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统由省规定;防腐厂的流动资金由哈尔滨
铁路局核定。不足部分由主管部门采取抵补办法,统一核算列入国家计划。
  1955年,国家决定国营工业企业取消定额贷款,木材工业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由地方预
算内拨款,或由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解决。
  1958年,由于受“大跃进”的影响,木材工业企业普遍忽视流动资金的管理工作。1959
年,香木厂定额流动资金占用295万元,比1958年的217万元提高了26%;超定额银行贷款额
179万元,比1958年增加153万元。1962年木材工业企业认真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
的方针,对企业的财务工作,进行了整顿。各企业根据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和哈尔滨市人民
委员会的指示,普遍进行了清产核资工作。1963年,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基本上核
清了木材工业企业的资产情况。重新审定流动资金定额,定额流动资金和超定额银行贷款额
都有所下降。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木材工业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工作受到破坏,虽然有
的企业有人负责流动资金的管理,但是,因为财会人员下放车间劳动,不能进行监督、控制
和检查,流动资金占用量又有增长。香木厂到1971年,定额流动资金达到574万元,超定额
银行贷款额320万元,大大超过“文化大革命”之前的数量。
  1977—1978年,木材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管理开始有所好转,逐步恢复了企业的流动资
金管理制度。恢复的范围只在企业的财务科,而企业的木材供应部门、运输部门、销售部门、
生产部门基本上还没有全面地恢复起来。
  1979年9月,木材工业企业全面地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流动资金
定额信贷的暂行办法》,企业的流动资金不足,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生产经营所需
要流动资金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分为定额流动资金贷款、超定额流动资金贷款、超积压贷
款、估算贷款、大修理贷款。并要报年度、季度计划,按期向银行申请。
  1983年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木供给由国家计划供应改由企业到林业局
自行选购;产品由国家统购、包销改由企业自行销售。哈尔滨市木材工业企业由于受计划经
济的束缚,对此变化一时还有些不适应,木材工业企业普遍地扩大流动资金,到1990年末,
全市独立核算木材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额达到16536万元,是有统计以来最高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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