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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出入表附 田赋 杂税 积贮 蠲恤 盐法 钱法 公债
田 赋 巴彦居江省东南隅,咸丰九年(1859年)放荒招垦,首当其冲,制定径里为方,方分四十五晌,按七成升科纳税,三成作领户房园沟渎之用。六年后,每晌额征大租钱六百文,小租钱六十文,原报熟地二十万晌,共征租钱十三万串零。同治三年(1864年)巴彦苏苏设理事同知经收。光绪四、五等年,将军丰绅布(按:应为丰绅) 拨濠河北五段地,租赋由北团林子协领分收,濠河南拉三太、东阿力罕等段地,由巴彦茹苏协领分收,留大、小木兰达,苏字等牌、段地,由同知经收。九年(1883年),将军文绪裁撤垦局,将濠河南北租赋统归同知经征,立督催。承催等名目,分上年五月,下年九月两限定为考成。十二年(1886年),将军恭镗设绥化通判(成栋按;应为光绪十一年将军文绪奏请分呼兰厅北境设绥化理事通判厅),驻北团林子,与同知分疆而理,濠河以北之地属焉,计五段,岁租约十三万串。嗣后,清丈不下七、八次,浮多之地较前倍蓰,而收钱之数仍故。
十九年(1893年)兵事起,档案无存。历年清丈年月与续领升垦之地数,举难稽核。复拨征收半数归绥化,巴彦犹额征田赋钱十九万串零。盖税契之令行,滋地益广。滋地者,丈出余多饬原户挨界续领,当即升科,不折不扣之名也。三十一年(1905年)将军程德全奏裁协领、同知等官,改设州治,划东境大、小木兰达之地为木兰县治。分去熟地万晌,随带租钱六万余串,犹留巴彦额征田租钱十三万余串。时当兵燹之后,钱荒特甚,奏设官钱局,行使官钱帖,田赋改收银,钱各半,准以官钱帖合银纳之。
民国元年(1912年)国家经征处成立。二年,每晌 合十亩 改征纹银一钱九分八厘。三年,每晌又改征大洋三角五分。据四年度下半年岁入决算书,凡历年由税契清出及清丈报竣之浮多,均一律升科。街基、地租在内,全境实丈出熟地二百八十一万零四百二十三亩八分六厘三毫,由五年一月起至六月底止,六个月共征收江钱三十八万四千三百三十一吊一百二十一文,按照例言十五吊,折大洋二万五千六百二十二元零七分五厘。收小洋六千三百十一元三角七分八厘,一二折,合大洋五千二百五十九元四角八分二厘,共折收大洋三万零八百八十一元五角五分七厘。
契税项下 由五年一月起至六月底止,六个月共收江钱六万七千四百三十二吊四百六十四文,按照例言十五吊,折大洋四千四百九十五元四角九分八厘。收小洋一千元零零零一角八分,一二折,合大洋八百三十三元四角八分三厘。又收江银四百三十七两四钱八分,按七钱二分折合大洋六百零七元六角一分一厘,共收大洋五千九百三十六元五角九分二厘。
验 契 费
自一月讫六月,共收小洋一百三十一元五角二分,一二折大洋一百零九元六角。收江钱四千吊零零零四文,按十五吊,折大洋二百六十六元六角九分三厘,统共收入大洋三百七十六元二角九分三厘。
再,地方办理警察、学务、自治,原定每地一晌,岁捐钱一吊文,旋加八百,续加三吊。后奉省令,改收每晌江钱四吊二百文,据四年度下半年岁入决算书,由一月讫六月实收地捐江钱九十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五吊一百八十文。他项捐收详杂税,附表
杂 税
巴彦当,同治初年,千仓万箱,酒酤盛行,遂定每灶一应岁纳课银百两,正当商每户纳课钱五吊六百文。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改征当商每户课银五十两正(成栋按:应为整),并于本城及西集厂、兴隆镇设三局,征收牲畜正税三分,历年报解钱七百一十五吊四百五十二文。烟麻三六税钱,报解钱一百三十吊零,由地方官派丁征收,后随奉文加倍起解,亦不过千分之一,旋分三起:一、厘捐,专收烟土、粮石、百货;一、木税,专收木植,山本、山货、皮张;一、马税,专收烟、麻、油、酒。牲畜、厘捐、木税由将军派员,马税仍属地方官。三十一年(1905)巡抚(成栋按:应为将军)程德全并各局为一,另委正副两员,经收各税厘,唯烧、当二课,仍归地方官征解。二十四年(成栋按。应做三十四年)巡抚周树模裁去副委员,定名曰国税征收局。据民国二年度决算案,酒每斤征银一分一厘。烟按价每吊征制钱七十二文。油按价每吊征制钱三十六文。豆饼每块征二十文。麻按价每吊征钱三十六文。靛按价每吊征钱六十四文。木植按价每吊征钱一百文。山本按价每吊征钱八十文。山货、皮张按价每吊征钱三十六文。加征审判经费钱三十六文。粮按价每吊征钱十文。鱼按价每吊征钱六十四文。碱按价每吊征钱六十四文。卤硝每百斤征钱四百文。百货一成捐每吊征钱十文。粮石一成捐。每吊征钱十文。内附出境捐,按价每吊征钱二十文。牲畜一成捐,按价每吊征钱十文。鱼捐,按价每吊征钱十文。斗秤课,常年每分征银三两。合计共征大银洋一十三万三千九百三十八元。
又征地方牲畜税,按价每吊征钱三十五文。吉猪每口税钱七百二十文。车每辆征钱一百八十文。猪印每口征钱八吊文。合共大洋七千五百二十九元。
县公署国家经征处 兼收烧锅、典当税课。据四年度下半年岁入决算书,自五年一月讫六月,共收江钱一万七千八百九十六吊七百四十八文,按照例言十五吊,折大洋一千一百九十三元一角一分七厘,收小洋五百七十六元八角四分八厘,一二折,合大洋四百八十元零七角零七厘。又收江银一百二十九两四钱五分二厘, 按七钱二分折大洋一百七十九元七角九分四厘,共折收大洋一千八百五十三元六角一分八厘。
附地方办理警察学务自治 民国二年,奉文饬县署地方经征处,加收百货五厘捐,按价每吊抽钱五文。杂粮一成捐,按价每吊收十文。出境杂粮一成捐,按价每吊抽十文。油榨捐,商榨每盘二十二元,佃榨十元。牲畜捐,按价每吊收十四文。商床捐,一等月纳西吊,二等二吊。鱼捐,按价每吊抽钱十四文。运货捐,每件收钱五十文。脚行捐同妓捐,头等月纳十六吊,二等十二吊,三等八吊。戏捐,每吊抽八十文。合学田出产,共收制钱二百一十万零二千零三十三吊九百七十八文。(附表)
积 贮
巴彦粮产丰富,未遇奇荒,第有一廛之获,即免八口之饥。数十年生斯土者,唯虑金钱不足耳。其或偶遇偏灾,当事第筹款散钱,民即安堵如故。不特飞刍挽粟,未见其劳,即遏籴平粜,并未一见狃于故常,视若天幸。故于余三委积之政无人讲求,甚或侈口交通便利,不难移彼处之粟,济我不足。于是有粮者每以不易出境为忧,烧酒不畅为务,举起而争藏金,积谷防饥懵焉不讲,听任富庶之区,留此一大缺点。斯有心世道,念切痼瘴者急急不容自已也。倘或有世家大族,未雨绸缪,不必七肆积储,第能预留来年一家之食,长守不变,为乡邻倡推至彼户皆然,未始非补偏救弊之一法,果其济仓、社仓逐渐成立,虽遇饥馑,有备无患矣。慎勿谓先我而为者之无人也。
蠲 恤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豁免大小租钱六万八千九百三十一吊二百六十文。
宣统二年(1910年),东西阿力罕、少陵河一带水灾,巡抚周树模发江钱五万吊。本邑殷实,共捐钱八万余吊,分轻重赈之,共费江钱十三万余吊。
民国三年(1914年)水灾,巡按使朱庆澜发大洋五千元,知事马六舟复就地集江钱二十八万余吊赈之。
盐 法
巴彦食盐向由商民贩卖。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六月,设立官运分销局二,一在本城,一在西集厂。局盐由吉林省之营口运来,招商铺照章领销者九家,咸听命于局。每斤先定价钱二百一十文,每月朔(1)定价一次,牌示局门,全境岁销四百余万斤,向无私盐及蒙盐侵占诸弊。近来领销之店增至三十六家。价山总局规定,每百斤小洋八元零五分五厘。
钱 法
巴彦向用官铸通宝,制钱以四十九文为百,十百为吊,每吊重三斤三、四两。缴纳税课、买卖货物,均以为准。光绪二十三年(1397年)以来圜法大坏,每吊轻至十四、五两,物价大涨,市面恐慌。殷实商号乘隙出具纸条,载明钱数,互相通用。
兵燹后,巡抚(成栋按:应为将军)程德全设立广信公司,印行江钱纸币,由一吊至百串。立官银号,印行小银洋纸币,每元重六钱,化为十角,由一角至百角,一元至百元。并印行铜元纸币,由十枚至二百枚,以辅现行铜元五文一枚、十文一枚及二十文一枚之不足。州城分设广信公司、官银号,经理兑换。兼用俄国纸币,士人名曰羌帖,银币名羌银,铜币名羌子,并行不悖。居民则利用江帖及小银洋为多。
民国二年(1913年),警学各费,周转不及,绅商建立另印行江钱纸币由地方经征处董其成, 仍以二吊至十吊之帖为多,通用于县属境内,与广信公司之江钱帖,同为巴全境所信用。虽市面无多现金,遂不觉金融之少,唯物价日见其贵耳。初,纹银每两易江钱三吊上下,小银洋易江钱一吊七、八百文,俄币易江钱一吊六百文不等。嗣后,纹银每两竟易江钱二十五、六吊,小银洋易江钱十四、五吊,俄币易江钱八、九吊。近来欧战发生,俄币大落,有时只易江钱五、六吊矣。
公 债
民国二年(1913年)发行内国公债票,常年六厘生息,巴彦人民颇见踊跃。议定有地五晌者五元;三十晌者十元:六十晌者二十元;九十晌以内二十五元;百二十晌以内三十元;百五十晌,三十五元;百八十晌,四十元;二百一十晌,四十五元;二百四十晌,五十元;二百七十晌,五十五元;三百五十晌,(成栋按:疑为三百晌)六十元;三百三十晌,六十五元;三百六十晌,七十元;四百晌,百元;五百晌,百三十元;六百晌,百六十元;七百晌,百九十元;八百晌,二百二十元,九百晌,二百五十元;千晌,四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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