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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兰县志》
 
 
第五篇 工业
 
 
第三章 乡镇工业
 
 
第五节 经营管理
 
      
    一、劳动管理
    乡镇工业的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均由乡镇工业管理站选定。管理人员来自大队党支部书记或大队长,生产人员来自社员和公社干部家属,工人入厂不入城,用退不需县劳动部门市批,由于手续简便,消除了依赖思想。从二轻企业转留到乡镇工业的集体所有制工人,仍享受原有待遇。其他人员的福利待遇,1978年以后,也参照=轻工业标准执行。
    二、财务管理
    乡镇工业按行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结余扩大再生产,亏损不补"的经营原则。县乡镇企业局按收入千分之四收取管理费,各乡镇管理站按上缴利说总额收取50%提成,此外,企业获得的利润,皆可扩大再生产,乡镇工业人员的工资,不列入国家计划,1982年以前计酬形式,对亦工亦农人员采用劳动在厂,收入归队,厂队结算合理补贴,评工记分,参加生产队分配的办法;对吃商品粮的从业人员,采用逐月发放工资或逐月借支,年终结算的办法。1983年以后,普遍实行经济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有计件工资、定额加奖惩、大包干承包制、专项承包制等计酬方法。
    三、供、产、销管理
    县对乡镇工业实行计划管理,乡镇工业生产各种产品、产量、产值等指标均由县主管部门下达,乡镇管理站将完成情况逐月报给乡镇企业局。乡镇工业所需钢材、煤炭、焦炭、木材等原材料,县计划部门纳入计划并优先予以调拨。乡镇局对乡镇工业生产的产品施行质量、价格把关,并帮助推销。
    四、经营成果
    乡镇工业产值逐年增多,1985年总产值比1956年增长近37.7倍,比1976年增长3.3倍。总产值按农村人口平均每人33.8元。从1977年到1985年为国家上缴利税493.9万元,平均每年上缴利税54.8万元。镇工业经营情况统计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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