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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兰县志》
 
 
第七篇 商业
 
 
第二章 供销合作社
 
 
第一节 机构
 
     
    1950年,依兰县召开第一届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成立依兰县供销社联合社,大会选举产生供销社最高权利机构社员代表:大会和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实行民主管理。本届代表大会,确定"上级社为下级社服务,基层社为社员服务"的方针,制定了《供销社章程》。县联社(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成立后,对恢复经济、稳定物价,引导农民互助合作,进行"三大改造"有很大作用。
    1952年在县联社下增贸易设货栈、土特站、生产资料站等直属批发业务机构。于二、八两区设批发部各1处,依兰镇设渔民社、消费社、市民社。
    1957年,根据农村供销业务发展需要,建立八个供销合作中心社,分管下设供销社的行政、业务工作。
    1958年供销社过渡为全民所有制,把群众的经济组织变成国家商业机构。这种"平调"使供销社受到很大损失,供销社逐渐失去"三性"(民主性、灵活性、群众性),官吏作风逐渐滋长。同年,国家实行"两放三统一包",依兰县供销社联合社解体,农村供销社划归人民公社,土特站、果品站、生产资料站划归商业。由于管理不善,企业经营不利,挪用、抽调严重,全县供销社固定资产、流动资金(自有资金)几个月内损失近50万元。
    1961年,国家退回供销社的资产,恢复依兰县供销社联合社。
    1965年供销社集体有所制经济再升级为国营全民所有制经济,社员股金大部分退出,使供销工作又出现失误。
    1938年依兰县供销联合社再度与商业局合并。不久商业局解体,县内各专业公司联合成立"大批发",农村供销社划归公社领导,供销社联合社解体。
    1972年成立依兰县农副产品科,领导农村供销社、县土特站、果品站、生产资料站、蚕业指导站。
    1974年重新恢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依兰县于当年也恢复了供销社联合社,至今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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