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县志  
 
 
《依兰县志》
 
 
第七篇 商业
 
 
第五章 工商管理
 
 
第一节 市场管理
 
     
    市场变化。1946年后经济逐渐发展,县内市场活跃,市场管理部门除对上市产品征收管理费、销售税外,兼管市场秩序、物价工作。
    1956年片面认为以个体生产者交换为主的集市贸易不再需要。除少量蔬菜、自养自繁家禽允许上市外,其余产品不准许集市贸易。依兰市场,逐渐萧条。
    1956年,国务院下发《恢复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的通知》后,依兰市场形势又见好转,除统购统销商品外均可入市交易。
    1958年由于"左"倾思想影响,片面认为"社会主义市场就是国营商业独家经营"。  "废除商品生产,实行商品调拨"。商业部门提出"生产什么收购什么,生产多少收购多少"的口号。关闭了依兰集市贸易市场。
    1961年党中央公布《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即12条)后农民家庭副业有所发展,农民生产的剩余三类土副产品重新上市,但价格失控。
    1962年中央发布《关于商业的若干决定》后,重新开放县南市场。
    "文化革命"时期,国民经济严重失调,造成生产生活资料缺乏。正当交易视为投机倒把,依兰市场萧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集市贸易日渐活跃,贸易额逐年上升,县城市场四处,各公社所在地均设自由市场。日交易额达1O万余元,上市品种多达700余种。
    市场建设、管理按"先小型后大型,先简易后永久,城镇乡同上"的原则,结合乡综合治理,狠抓城乡市场建设。至1985年全县建设各种市场24处,其中划为综合市场、副食品市场,总面积4万平方米。1984年建成的古城三姓农贸大棚为1008平方米,投资17万元。达到乡乡镇镇有市场。
    1984年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查处大要案27起,收罚款7.1万元。1985年查处案件695起,千元以上55起,万元以上5起。违法案为倒卖钢材、木材、化肥、汽车、汽油、火车皮指际等。
 
     
  附件: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技术维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资料信息处
电话:(0451)86772465  E-mail:dfz_lx@harbin.gov.cn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邮编:1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