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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兰县志》
 
 
第八篇 财政金融
 
 
第三章 税务
 
 
第二节 解放前的赋税
 
   
    一、清朝时期
    三姓地方税收分课、税、捐。课不以收入多寡而增减,有规定的定额。税分为从量征和从价征两种,捐有征之物产税的,也有征之营业税的。捐既有从价征的,也有从量征的。有些商晶课、捐、税同时征收。
    (一)田赋
    清朝三姓官屯壮丁种地所纳的钱粮。
    1、义仓:清乾隆八年(1748年),清政府为加强边疆防务,在三姓驻扎兵丁、屯田积粮,设义仓地450垧。三姓15牛录(每牛录立牛犋一犋,挑兵3名耕种),每年共交纳仓谷72O石。
    2、永凝社:清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三姓设永凝社,规定每丁征银一钱五分。四甲丁民共409人,征银61.35两。对每个壮丁随带的12O亩地,分为上、中、下三等,银谷各半征收。
    上等地各20亩,每亩征银3分,共征银钱6钱,另2O亩征米,每亩征米6.6升,计征米1.32石。中等地各20亩,每亩征银2分,共征银4钱,另2O亩征米,每亩征米4.4升,共征米8斗8升。下等地各20亩,每亩征银1分共征2钱,另2O亩征米,每亩征2.2升,共计征米4.4斗。
    3、官庄:清乾隆四十五年(178O年),三姓设官庄15屯,150名壮丁,每个壮丁给地12垧,共种地180O垧,每丁每年交纳谷30石,共交仓谷4500石,每石照例加耗粮8升,一年收耗粮谷135石。
    (二)其他税种
    清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依兰税收已有定章,监规定征收的税银除税课局公费外,按六成折合,年终如数交右司造册存库报省听候拨用。
    清朝时期,除田赋外,以后相继征收十几种税。最初,只收牲畜税和当税两种。相继征收洋药税、烟土税、酒税、麻税。以后又新征收卖货捐、木税、石税、柴炭税、洋草税、渔网税、货物税、粮税、木植税、山货税等。清乾隆三十二年税目税率表(附表)、清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征收税银表(附表)
    清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四月经户、工两部会同议准,正式定税制抽收课税。主要分两大项。
    杂税:包括当地满汉旗民及庄头、壮丁、披甲人等买卖马、牛、骡、驴等抽收的课税,及店房当铺、斗秤等收的税金,统称杂税。限定额为每年290两。
    木植税:凡有木材交易,则按十抽一收税。以抽收大小木植317根,按时价卖银128两,作为木植税额,并以此为定例。
    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规定,三姓地方少数民族每年贡纳貂皮外,分剩黄貂皮等准予自行出售,但必须到省城吉林交纳课税。
    道光四年(1824年)吉林将军为了防止偷漏貂皮税,改令三姓就近纳税。在三姓副都统衙门交纳税金,领取税票后可自行进关售卖。至道光八年(1828年)议准三姓每年征收貂皮税不得少于184.2两,以此做为定额。道光=十二年(1842年)共收税银845两。道光四年(1824年)三姓收税情况(附表)
    清咸丰五年(1855),三姓开设土税(即山海土产税)。应征山海土产等物税则表(附表)
    咸、同年间战事频仍,清朝采取增加捐税办法企图挽救危局,于同治四年(1865年)起将三姓城乡较大的铺商53家按资金的多寡分成六等增收店铺日捐钱。同治四年三姓城乡店铺日捐表(附表)
    清代其它税收
    1、秧参(即人工养殖)。自光绪六年(1880年)准予设局收税。
    2、网亮户课税约于光绪十年(1884年)三姓沿江一带始收渔户网亮税。纳税具体数字未见记载,但光绪十三年(1887年)各网亮户共欠税钱1345吊,其数字亦十分可观。
    渔户在沿江地方耕种土地还须交纳地租银。据21家网户统计,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共交纳地租银10O2吊,银40两。
    3、地方屠宰税。自光绪十五年(1889年)起三姓地方加征屠宰税,规定宰牛一条,捐1OO文,猪一口捐20文。
    4、鸦片(清代称上药)。光绪十五年正月始征土药捐,规定卖价一吊,收税钱20文。当年收土药说银4180吊,合银1184两。
    5、房捐。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5月1日以"饷糈支绌""万不得已",开始征收房捐。其规定如下。
    (1)只捐城镇,村屯不捐。
    (2)铺商瓦房2间以上,民房瓦房10间以上,均为头等,月捐钱800文。铺商瓦房1间,民房不足10间,为二等,月每间捐钱200文。
    (3)铺商学房为二等,月间收捐200文,住房(草房)为三等,月间收捐100文。
    (4)板房、大马架、偏厦,凡系住人、存货者为三等,月间收捐1O0文。
    (5)砖墙平房(即海清房),如系门市房,按瓦房纳捐,住房按二等纳捐。
    (6)房间无论空否,均应一律照等纳捐。
    (7)房主远在外省,由货主纳捐,在租价内扣除。    
    (8)官府庙宇含住房一律纳捐。
    (9)门楼,即门房一律纳捐。
    (10)房主不得因房捐增长租价。
    二、民国时期
    民国初便进行划一田赋,统一税制。民国二年(1918年)北洋军阀政府制定了《国家税与地方说法草案》,将赋税按税源分为国家税、地方行政补助税、地方公益税三大类。
    田赋又称升科,包括耕种的土地和城镇街基地两种。房地契税·始于民国6年(1917年),从价征分费契、典契两种。印花税民国7年(1918年)开征,所有书盘、薄、票、据、婚书等,凡可以作为凭证者,一概照章贴花,以示纳税。国货销场税。包括菜税、糖税、丝货税、药品税、海菜税等。凡本省出产的物品均需纳税,有从价征的,也有从量征的,税率不等。从阶征的有山货皮张税、鱼税、木税等。从量征的有豆油税、屠宰说等。地方行政补助税,包括田赋、妓捐、赌捐、车捐、戏捐、店捐、商捐、木场捐、草甸捐等2 O会种。田赋归地方使用的部分叫小租。民国8年(1914年)小租取消后,又增收了"三旋"(即学费、警费、自治费三项)和经征费。地方益税民国2年(1913年)起征。民国2年(1913年)征收各项税捐表(附表)
    民国3年(1914年),开征车捐,同年又假"街道低洼不堪"之名,加收旅客捐。税种累累增多,百姓怨声载道,税员"故违定章",致使百姓深受其害。
    民国14、15年国家税26种,地方税23种,税收金额逐年增加。民国14、15年国家地方税种表(附表)、民国时期几个年份税收金额比较表(附表)
    三、伪满渊国时期
    伪大同元年(1932年)国务院颁发《国地税划分纲要及其办理方法》,规定了国家税与地方税划分的原则。国家税分所得税、消费税。流通税三大类,共2 9个税种。伪康德8年(1941年)进行第一次战时增税,决定提高卷烟税、家屋税、烟税、特别卖钱税、油脂税、事业所得税的税率。第二年,实行了第二次战时增税,即新设清凉饮料税,增征酒税,特别卖饯税,改变劳动所得税,修改事业所得税税率,恢复了面粉,棉纱和水泥的统税,新设交易税。第三年,又实行了第三次战时增税,再一次提高酒税、清凉饮料税、卷烟税、烟税、特别卖饯税及法人所得税的税率。至伪康德11年(1944年),税种达34种之多。康德5年(1988年)三江省公署公布了《地方税规则》,又将地方税税种改为营业说附加捐、自由职业说附加捐、家屋税附加捐、地捐、杂捐。伪县政府在依兰城内设烟馆、妓院,从而收增了大量的娱乐捐、游兴捐、妓女捐和"国防献金"。另有街税三种:地费、门户费、家屋费,村税二种:门户费、地费。伪满洲国内税体系(附表)、伪满时期地方税税种(附表)、伪满大同2年-康德4年(1933-1937年)税目税率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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