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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兰县志》
 
 
第八篇 财政金融
 
 
第三章 税务
 
 
第三节 新中国税收
 
        
    一、税制
    建国后,县税分两大类,一是工商税、二是农业税。
    1950年1月,国家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了全国税制。《要则》中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征收工商各税14种(有货物税、工商税、存款利息所得税、交易说、印花说、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薪金报酬所得说、遗产税、盐说、关税、)一律以货币为标准,从价计征。当时全国开征了前10种税,后4种税没征收。依兰县与全国一致。
    (一)税制应革
    为了使税收工作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对工商说进行了4次改革。
    1958年,国家为保证税收,简化税制,对工商税制进行了修正。一是开始试征商品流通税取消薪给报酬所得说和遗产税,二是将房产税、地产税合为城市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改征文化娱乐税,三是简化货物税,修正工商税;四是棉花交易税并人商品流通税,粮食、土布交易税改征货物税。修正后工商各税尚存12种: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关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盐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本县没征盐税和关税。这时期实行的是“多种税、多次征”为特点的复税制,基本适应当时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体制促进了经济发展。
    1958年遵照"基本上在原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方针,对原工商税再次进行了改革。
    1、简化税种。将工商企业原来交纳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
    2、将工商税中的所得税改为独立税种,称工商所得税;
    3、简化征税办法。对连续生产企业的中间产品,除另有特殊规定外,一般不再征税;
    4、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对税率进行了部分调整;    
    5、降低农业机减、化肥、农药、水泥等税率。提高了手表、缝纫机等高档生活品的税率。经过这次改革,工商各税还有10个税种,全县除盐税、关税没开征外,共开征了8个税种: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牲畜交易税、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
    1973年税制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1、合并税种。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新的工商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仍然保留,但只对个人和外侨征收; 
    2、简化税目、税率。原工商统一税的税目、税率比较复杂。改革后对税目税率进行归类、简化。
    经过这次改革,依兰县工商税收只保存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关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体交易税、牲畜交易税9种。改革后全县对盐税只是对免税用盐改变食用时补税。
    关税只是拣漏查证,县开征9种税。县始终停征集市交易税,1974年停征了车船使用牌照税,这三种税保留税种。到1979年,全县只征收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4种。1978年后,国家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统一税一种,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税收同经济活动的许多环节不挂钩,限制了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发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对税收制度采取一系列的改革,1981年依兰县恢复了集市交易税和牲畜交易税。1982年全国五届人大会议肯定国营企业利改税是改革方向,全县在企业扩权的基础上进行第一步利改说,以白酒厂为省试点单位,1988年6月全面推行第一步利改税,并开征了增值税、建筑税。1984年10月1日全县推行第二步利改说,彻底改变国营企业吃“大锅饭”的状况,将国营企业应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分别按十一个税种向国家交税,本年内实行国营企业奖金税。1985年1月1日开征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奖金税,11月1日国务院确定对商业企业开征批发环节营业税。
    (二)征税规定    
    1、工商税
    自1968年后,我县工商税有如下调正。
    (1)个体:经济所得税,从1968年4月起实行14级全额累进的征收办法征税;
    (2)合作商业所得税,自1950年至1959年依兰县以21级全额累进税率纳所得税。1968年4月合作商业的所得税实行9级超额累进的征收办法;
    (3)供销合作社所得税,依兰县在建社初期依20%的税率征收。1957年供销社所得税以5级累进税率征收。1963年以后,供销社所得税按39%的比例税率征收,1966年交纳所得税改为上交利润,实行利润留成比例43%,到1968年仍以39%纳税,1985年按8级累进税率征收。
    供销社5级累进税率起征点3.000元。县社、基层社税率各为30%,最高累进额为5万元以上,县社税率为80%,基层社税率为70%。
    (4)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的所得税,1963年起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5)国营企业、合作社企业经营生猪和农民宰猪,1965年9月15日财政部、商业部指示,一律减半征收屠宰税,对农民限地春节期间宰猪减征一半屠宰税;
    (6)农村社、队企业征收工商所得税,从1966年10月起,可以改按比例税率计算征收,税率定为20%;
    (7)县以下农机修造厂属"五小"工业企业,在开办初期暂时亏损的,农机修造厂以废旧产品为原料,生产和修复的农机、农具及其配件,按着规定纳税有困难的,根据财政部1974年11月27日《通知》规定,在一定时间内给予减税和免税照顾;
    (8)基层供销社经营的饮食、服务、修理行业的工商所得税,根据1979年4月12日财政部《通知》规定,其税率由39%暂改为20%;
    (9)1979年11月13日,财政部通知,降低食糖的税率,机制甘蔗糖由40%减为30%,土糖由30%减为20%,甜菜糖由30%减为8%,由1979至1980年制糖期实行。依兰县糖厂执行后者,
    (10)1980年10月9日,财政部发出《关于改进合作商店和个体经济交纳工商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对合作商店,不分城镇和农村,从1980年10月1日起,改按集体手工业8级超颁累进税率征所得税。对合作商店经营饮食、服务、修理行业,改按集体手工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对个体经济可以暂不执行14级全额累进税和现行加成征税办法。所得税的负担水平,可在相当于手工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11)队办企业经营直接为社员生活服务的豆腐坊、粉坊、油坊、酱油坊、粮食加工以及理发、缝纫等所得的利润,确实需要给予照顾的根据1981年1月30日国务院《规定》精神,就其所得免征工商所得税;
    (12)1981年11月24日,财政部发出《关干对玻璃和水泥减征工业环节工商税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了适应经济调整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将玻璃税率由51%减为10%,对设备能力在20万吨以上的大中型水泥厂生产销售的水泥,税率由15%减为10%,对设备能力在20万吨以下的小水泥厂生产销售的水泥,税率一律减为5%。
    2、农业税    
    1958年省财政规定,县级执行。凡纳税单位所种植的农作物,因受自然灾害而欠收者,其欠收产量达不到计税的常年产量时本着"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给予减税免税的照顾"。全县连续三年自然灾害,农业减免额1981年为2311千元,减免率为71.8%,1982年减免额为2186千元,减免率为73%,1983年减免额3341千元,减免率为82.2%。
    减免规定:受灾一成以上不足二成的,减征5%,受灾二成以上不足二成五的,减征10%,受灾二成五以上不足三成的,减征15%,受灾三成以上不足三成五的,减征25%,受灾三成五以上不足四成的,减征40%,受灾四成以上不足四成五的,减征60%,受灾四成五以上不足五成的,减征80%,受灾五成以上的免征。
    国家规定,对连年欠收,粮食三留不足,分配水平低,负担偏高,生产生活有困难的生产队,可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1984年对减免办法做了简化与改进。将灾欠减免与机动减免合并。改为"分等定率,重点照顾、,机动调节",使减免政策更趋合理。
    农业税政策规定,从农业税额中提取2%(1984年调整为3%),做为社会减免,用以集中照顾热爱集体,生产积极,劳动力少,生产生活有困难的贪下中农和军烈属户。
    二、税种
    建国后,税收分为农业税、工商各税两大类。依兰县开征过的税种有:
    (一)工商各税
    1、工商业税:1949年前即开征,执行地方条例,1950年按国家规定执行。工商业户按其营业额、收益额、拥金额,分别不同行业的税率,从价交纳。1958年,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工商业中的所得税成为独立的工商所得税,工商业税即不存在。1973年,又将工商统-税和企业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新的工商业税,确定工商业税属于国家税,系现行税种。
    2、印花税:1950年开征,是以凭证书立人、领受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3、交易税:1950年开征,交易发生后买方为纳税人。1953年,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粮食、土布交易税,并入货物税,药材交易税停征,牲畜交易税成为独立税种,交易税即取消。
    4、屠宰税:1949年前即开征,执行地方条例。凡屠宰猪、羊、牛三种牲畜,均需交纳。1958年前为从价计征,1958年后,改为从量计征。
    5、集市交易税:依兰县1962年开始征收。"文化大革命"时期停征。1983年恢复征收集市交易税。对工业品和农、林、牧、水产应征税品种和长途贩运商品从价依率征收,系现行地方税种。
    6、牲畜交易税:1949年开征,执行地方条例,1950年后按国家规定含在交易税中,税率为5%。起征点为一头,交易牛、马、骡、驴、骆驼、猪、羊七种牲畜时,向买方从价征收。1953年成为独立税种,并停征猪、羊交易税,系现行地方税种。
    7、特种消费行为税。1950年开征,由消费者负担,营业者为代征义务人。包括电影、娱乐、冷食、旅馆等,从价计征。1953年取消。
    8、文化娱乐税。1953年由原特种消费行为税改征。凡在县内经营电影、曲艺等文化娱乐的企业,均为纳税人,从价计征。1966年停征。
    9、城市房地产税。1950年为房产税、地产税两个税种,1953年合为一个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按面积计征,系现行地方税种。1981年,依兰县决定免征房产税。全县3000余户有房居民,一年共免征房产税2万余元。
    10、车船使用牌照税:1950年开征,当时定为纳吨税,1951年改为车船使用牌照税。救护、垃圾等专用车船和单位,农民自用车船免予征税。1979年后,城镇居民自用,车船亦免征税。1979年全部停征。1982年5月开征摩托车税,三轮摩托每年征税48元,二轮加重摩托车每台每年32元,轻便摩托12元,每年5月1日至月末,一次性交纳。
    11、存款利息所得税:1950年开征,按利息所得额的5%价计征。1959年该税停征。
    12、工商所得税:1958年,原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独立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对由集体工商企业、个体户和国营预算外企业,按年度结算净利润,从价依率计征,行业税率,各有差异。1973年确定工商所得税属于地方税种,系现行地方税种。
    13、国营企业所得税:1983年开征。凡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系现行国家税种。
    14、增值税:1983年开征,以企业增值额为征收对象,采取扣额法计征,系现行国家税种。    
    15、建筑税:1983年10月开征,由使用投资单位交纳建筑税。该税由国家财政收入。
    16、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开征。国务院于1985年2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凡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交纳。
    (二)农业税
    农业税(即公粮)是国家财政收入一部分。依兰县农业税按1951年9月11日公布的《东北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执行。核定常年亩产量为203斤,税率定为23%。农业合作化后,为了有利子巩固和发展合作化制度,1958年6月3日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改累进税为地区差别比例税办法。依兰县农业税率下调为19%,1961年下调至13.5%,国家规定以生产队为单位,最高负担率不得超过农业实际收入的15%,同时征粮价格也做了调整。
    1979年根据中央《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定》,国家又实行了起征点以下一定几年免税的政策。全县实行了农业税以人平均分配收入50元为起征点办法,1980年又实行人均收入不足50元加口粮标准(不足380斤)的双轨起征点的办法。从1983年开始按三年平均产量分等定率,重点照顾的征收办法,使农民负担农业税更趋于合理。
    为使负担公平合理,1958年根据黑财政901号通知精神,在全县农村进行调整常产和清查土地工作,清出计征面积6万余亩。1984年根据省政府36号文件精神,全县农村进行第二次土地清查工作,共清出计征面积181987亩,计税面积增长11.93%。
    三、稽征管理与征收方法
    县工商各税由税务局征收,农业税由财政局征收管理。
    (一)工商税管理
    1、纳税登记。根据税法规定应纳税的单位或个人,在开业时要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登记。中间有变更名称、改变营业种类及经济性质,或者转业、歇业、改组、合并、停业、迁移营业地址等,要办理变更纳税手续。
    2、纳税鉴定。县税务部门对纳税单位或个人的纳税事项要做书面鉴定。包括业务项目、所属行业、营业方式、征税范围、税目、税率、计征价格、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等。
    3、发货票管理。发货票是正确计算纳税额的重要依据,是控制财源的主要环节。对反偷、漏税和打击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活动,保护社会主义经济,都有重要意义。
    4、纳税检查。是税务部门稽征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纳税检查,了解税收政策贯彻情况和纳税义务履行情况,有无偷漏税款,隐瞒收入、拖欠、挪用、截留税款以及弄虚作假等违法乱纪行为。采取企业自查,税务部门重点检查、抽查和组织力量进行税务大检查等方法。
    1982年税务部门重点检查6户。1户销货收入拖延入账款699235元,收入不如实核算,形成了偷税行为。令其补交税款11438.03元,根据工商税条例第10条规定,从轻处以罚金2000元。对违背税法和财经纪律的户通报全县。
    1985年10月,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通告,开展全国税务大检查,全县共清查偷、漏、欠税804千元,已全部入库。
    5、征管形式
    县城:分经济性质管理,即国营、集体、个体。每个税收人员分担一定管户。农村:按每个乡(镇)各税同管,每个乡(镇)一至二个征收员。各村实行代征,由村民委员会代收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契税。
    (二)农业税征收
    农业税征收,坚持征收实物。贯彻先征后购,征购结合,先税后贷的原则。1964年以前,实行以高粱为主粮,按品种分等级折算,1964年简化结算手续试行"以粮送交,以款结算"的方法,便利社队交纳,减少农业税尾欠。1984年征收结算改队交队结为户交户结,由征实物改为折征代金,简化了手续。农业税征收由财政部门以驻库征收为主,驻库与到户征收相结合的办法。
    全县1957年农业税征收397千元,1965年为1450千元,比1957年增长2.65倍,1977年农业税征收2659千元,比1965年增长84.7%;1985年3275千元,比1977年增长22.7%。依兰县1950-1985年工商税收情况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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