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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建立之初,省以下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置,基本沿袭清制,分为道、府、厅,州、县。依兰属当时的吉林省东北路兵备道依兰府。民国2年(1913年)兵备道改为观察使,依兰府改为依兰县,仍以府衙为县衙(县公署),并将旗务提调裁撒,所有旗务归县署掌管。此时县公署设总务、行政两股,由知事督率股员办理一切事宜。县公署设办公室一处,以便县知事及各科长科员按规定时间齐集办事。公署雇用公役6名。民国18年(1929年)改县公署为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县政府另设有电报局、农务会、警察所、地方审判厅、税捐征收局、财政部金矿局等机构。
据民国3年(1914年)《依兰县报告书》记载,依兰县公署办事细则规定。县知事下设二科办理各项行政事宜。第一科掌管事务:一、关于机要事项;二、关于印信事项;三、关于统计及报告编制事项;四、关于职员履历及进退记录事项;五、关于文件之收发分配保存编纂事项;六、关于会计及庶务事项;七、关于选举事项;八、关于监督下级自治团体及其他公共团体之行政事项;九、关于赈济及其他慈善事项;十、关于道路及其他土木工程事项,十一、关于宗教及礼俗事项;十二、关于征兵征发事项;十三、关于人口户籍事项;十四、关于警察卫生事项;十五、关于士地调查事项;十六、关于土地收用事项。第二科掌管事务:一、关于本县行政经费之出入事项;二、关于委任国税征收事项;三、关于教育学艺事项;四、关于农林工商事项;五、关于官产官物事项;六、关于地方交通行政事项。民国期间依兰县职官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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