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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兰县志》
 
 
第十二篇 公安 司法
 
 
第一章 公安
 
 
第二节 治安
 
       
    一、民国与伪满时期
    民国时期,依兰镇守使、知府、道台经常责令县知事,驻军首脑,饬所属军警加强各交通要道、船埠码头,车旅店来往行人的检查,旅行者禁带危险物品或宣传文件。大小旅店需建立循环店簿,按日呈送给检查所,检查所每旬向直辖机关呈报一次。伪满大同2年(1933年)7月,日伪当局组成依兰地区治安维持会,属依兰地区警备司令部内部顾问处管辖。委员长为日本军队长会田中佐,副委员长为地区司令于深澂。有外地区顾问东宫少佐、神田大尉、山冢大尉等人为该维持会的委员,负责依兰、勃利、桦川、富锦、同江、宝清等六县治安维持会的指导与监督。又成立依兰县治安维持会,委员长为守备队长,副委员长为参事官,警务局长、教育局长、吉林军参谋长、内务局长、总务科长、财务局长、农商会长、各区警察署长等为委员。同年12月12日,伪满洲国公布《暂行保甲法》,县公署将原来的保甲改为8保259甲,每个警察署为1个保,每村为1甲,每十户为1牌,户与户互相担保,1户“违犯治安”,各户都受到牵连。凡18岁到40岁的男子,都要充当自卫团员,受日伪统治者驱使。县城每晚7时经常实行戒严,军警沿街搜查,扰得人心慌恐,鸡犬不宁。伪满康德8年(1936年)依兰被划定为保甲指定县(即重点县)。
    二、新中国成立后
    解放以后,加强站岗放哨,村民外出实行"路条"制度。即村民外出需持有本村农会开具的证明,经卡哨验明后方能放行。建国以后,按照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有关规定加强了治安管理工作。
    (一)户籍管理    
    遵照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发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和1958年1月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的《户口登记条例》及公安部修订的《关于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试行规定》通知,加强了迁出、迁入、出生、死亡、常住、暂住,变迁更正,户口管理制度,严格手续,方便群众,保障居民的迁徙自由。1977年11月8日根据国务院140号文件,为防止居民乱迁乱动、盲目流入城市,加重城市负担,户籍部门对城镇人口加强了控制,从农村盲目流入城镇的人口不予落户。但对父母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在农村又无依靠投奔子女的,农村女青年同城镇职工结婚的,在农村鳏、寡、孤独老人无依靠,投奔城镇亲友照顾的,每年均有迁入,1981年迁入70人,1982年迁入150人。1983年到1985年,共迁入8306人,平均每年迁入2768人。
    (二)、枪支管理
    根据1951年6月政务院发布的《枪支管理条例》,凡公用枪支(重要设施、工矿企业、公安部门等)和公民用于狩猎和集体生产的枪支,均经审查造册登记,批准佩戴,做到枪证相符。
    (三)、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自1957年11月公安部发布《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后,对于炸药、雷管导火索、焰花、鞭炮等物品,加强了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的管理。1982年,全县存和经营易爆物品的有13家,均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专库保管、专车运输、专人负责。1985年有经营单位1家,储存单位2家。每逢大节日之前公安部内都深入到库进行安全检查。
    (四)特种行业管理
    1981年,全县登记旅店业(招待所)34家,旧货业(寄卖店、废品收购站)12家,印钫刻字业11家,修理业(自行车、钟表、收音机、电视机等)25家。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进行管理,监落实了防范措施,以保证这些行业的合法经营,防止犯罪分子乘机活动。1984年后,出现私人收购废旧物资,但均登记注册。
    (五)公共场所管理
    根据1957年1O月国家发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重点加强影剧院、车站、码头、农贸市场等处的管理。对于违反条例者,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拘留处罚。
    (六)毒麻药管理。
    根据1978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对毒麻药的种植和吸用的管理,以保护人民健康,保障科研和医疗的正常需要。
    (七)交通管理。
    协助县交通主管部门,维护交通安全,防止和杜绝交通事故,对于违犯交通规则造成车辆事故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赔偿损失、警告、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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