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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兰县志》
 
 
第十二篇 公安 司法
 
 
第一章 公安
 
 
第四节 消防
 
    
    民国8年(1914)依兰设消防队一队,共有队长、书记、巡长、巡警、役夫等12人。消防队订有救火章程,为其工作准则。
    伪满期间,康德2年(1985年)设消防署1处,后期改为消防大队,下设消防中队2-8个。消防队员由商业推举,监负责一切开销,为义务消防队员。消防队平时对队员进行一些灭火知识训练。组成运水、破坏灭火等若干个小组,一旦遇有火情,各执其事。灭火工具,皆为手压式水车。    
    1945年8月解放以后,消防工作贯彻了"以防为主,以消为辅,专群结合"的方针,减少了火患。1947年8月成立依兰县区民消防基干队,由公安局领导。全队54人,设队长1人,副队长2人,文书1人,通信1人。基干队下设分队两个。每队设破坏组,机械组,输水组。各组人员由商界抽选,经费由商会补助。1948年11月,设脱产消防队10人,装备简陋。1949年各单位普遍建立了群众性的消防组织330个。1965年6月专业消防队配改装水车一台。1966年成立合江地区消防大队依兰中队,下分两个班,接收义务兵22人,公安局配正,副队长,指导员各1人,负责组织领导。1968年增配消防车一台。1988年末改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兰消防中队。1985年有消防车4台,2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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