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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兰县志》
 
 
第十二篇 公安 司法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机构
 
   
    民国17年(1928年)8月,依兰始设高等审判厅第一分厅,置检察官2-3人,首席1人。负责侦察、提起公诉、实行公诉、协助自诉、担当自诉,指挥刑事裁判事宜。民国30年(1941年),改置吉林高等法院依兰第二分院检察处,设院长、高等分院推事、地方庭推事、书记官长、书记官。此时期的检察机关实为法院的附属机构,审判方面的收转机关。伪满大同2年(1933年)7月,依兰县设吉林高等检察厅分厅。康德2年(1935年)改设高等检察厅。康德11年(1944年)设依兰地区检察厅和佳木斯地方检察厅依兰分厅,置检察官1人(兼检察厅长),监督书记官1-4人。书记官若干人(分总务、财会、记录等),雇员1-2人,勤杂1人。检察厅和检察分厅对刑事案件经提起公诉后,相对法院方能受理,但民事案件则不受此限。
    1951年6月设立依兰县人民检察署(与公安局合署办公)1954年12月改称人民检察院。  "文化大革命"中,检察院被取消。1979年2月,检察院恢复建制,继续行使检察权。1970年8月检察院下设秘书、批捕、起诉、经济、检察、法纪检察五个业务科,人员由开始的3—7人增至26人。人民检察院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侦察监督,审判监督,劳动监督和一般监督等事宜。历任检察院(署)检察长一览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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