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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兰县志》
 
 
第十二篇 公安 司法
 
 
第三章 法院
 
 
第一节 机构
 
   
    清宣统元年(1999年)依兰道台公署设审判衙门,负责审判事宜。大部案件能够随时判结。宣统三年(1911年)审判厅停办,民刑诉讼案件统归地方长官受理。民国初年,民刑两案始由县知事直接受理,但积案较多。民国3年(1914年),依兰县公署设帮审员,助理县知事划结案件。民国16年(1927年)依兰设吉林高等审判厅第一分厅,置监督推事,总办依兰道署的十三县民事、刑事上诉案件。民国17年(1928年),改设吉林高等法皖第一分院,置推事、署理民刑诉讼。民国20年(1931年)仍设第一分院,置院长、推事、书记官长、书记官,下设文牍科、会计科、记录科。此时法院仍沿旧制,施行最高、高等、地方、区法院四级三审制度。经三级法院审理后终审定案。最高法院主审刑事要案,地方法院和地区法院主审民事案犯和一般刑事案犯,每年受理民刑两案件,约在150起左右。民事案件以债务和婚姻纠纷为多。刑事案件以抢劫、盗窃为多。民国后期,民刑两案逐渐增多。民国20年(1931年)犯监月平均人数最少为311人,最多达404人。
    伪满时期,法院机构仍沿旧制,大同元年(1932年),设依兰地方法院,置推事1人。康德元年(1934年),设吉林高等法院依兰第一分院,附设地方庭,置审判官1人。并设有第一分庭看守所1处,收押人犯,康德4年(1937年)改为依兰法院,仍置审判官。伪康德11-12年(1944-1945年)设依兰区法院,附设佳木斯地方法院依兰分庭,置审判官1人(兼依兰分庭庭长),监督书记官1人,书记官4人,分别负责民事、刑事、财会、总务。此时期在案犯中,增加了"思想犯","经济犯",人数屡屡增多,经常出现狱满"超员"情况。
    1945年"九·三"以后,人民法院工作由依兰县政府司法科署理。1949年5月设依兰县人民法院,下设看守所1处。置院长,刑事、民事、审判员、书记员,见习书记员、看守听所长等职。1951年增设劳改农场1处,8月份将看守所移交公安局。1952年将劳改农场交公安局。1953年增设刑事审判组、民事审判组。1957年人民法院下设巡回法庭(1969年撤销),深入到各地审理案件。1961年1月,设依兰县人民法院道台桥法庭(下简称法庭),审理道台桥、三道岗、平原、护林诸公社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是年7月,设宏克力法庭,审理宏克力、愚公、涌泉、东风诸公社管辖范围内案件。1967年9月,改县法院为县革命委员会政治委员会保卫部审判组,取消民事审判。1968年法院实行军管,1970年恢复民事审判。1973年恢复县人民法院,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增设接待室、达连河镇法庭。1979年增设收获机厂和依兰农场法庭。1981年9月,增设经济审判庭。1982年3月,增设秘书科、信访科。共有正副院长、庭长、科长、书记员等52人。1985年增设农兰煤矿企业法庭,江湾镇、三道岗镇、德裕镇、依兰镇法庭。各法庭均置庭长1人,书记员兼法警1人(有的法庭设助理审判员1人)。人民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居多。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从1954年开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55年至1965年,每年置l-2人不等。"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1974年恢复。人民陪审员多数为各级人民代表或经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推选,1980年以后有少数离退休职工担任。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全过程,并为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1985年有人民陪审员4人。人民陪审员制度从建立到1935年,共陪审民事、刑事案件4818件,并参予调解了大量的民事纠纷,向人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历届法院院长一览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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