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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2年(1913年)1月,县知事隶属于依兰道尹之后,设科长科员,协助县知事执行有关法律教令章程。民国5年(1916年)县署,添设承审,由承审员处理刑事、民事诉讼案件。伪满洲国时期,在警务局(科)内设有司法股,掌管刑事案件之假予审及解送,检举刑事犯人及搜查赃物并检查伤亡,搜查证物及侦察犯人一切罪证,拘留刑事犯人及保管赃品;调讯证人及保释,违警处罚,办理清乡,维持治安,公共卫生等事项。
1945年解放后,设司法科(隶属民政科),置科长1人,科员6-7人,负责司法工作和审理民事案件。1946年司法科设民事、刑事两股,1949年5月由于人民法院的建立,将司法科撤销。1983年5月,重新成立司法科,置科长1人,科员3-4人。负责律师业务、公证业务、民事调解、法律宣传等司法行政工作。1984年2月,改称司法局。1985年8月,各乡镇设司法办公室,配专职司法助理员17人,工作人员27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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