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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兰县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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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篇 公安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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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司法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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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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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至1981年,公证业务均由县公安局和县人民法院分担。1982年3月始建依兰县公证处。公证处为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和法律规定,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活动。到1983年共接待申请公证的来信来访277件,474人次,共办公证153件,其中海外公证55件,国内公证98件。1934年到1985年共接待申请公证330人次,其中经济合同公证79件,国内130件,涉外30件,其他91件。通过办理公证工作,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尊严,减少了纠纷,促进了安定团结和改革的顺利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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