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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到1980年,民事调解工作由县人民法院承担。根据1954年3月22日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的规定,各区(乡、镇、社)和村(生产大小队)普遍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置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均兼职),负责民事纠纷调解和法律宣传。1981年民事调解工作改由司法科负责,到1985年全县共有调解委员会379个,其中村民调解委员会357个,居民调解委员会19个,厂企调解委员会3个。
为了普及法律知识的宣传,办训练班12个,宣传法律知识126场(次),解答法律咨询1069件,代写法律文书224件,共挽回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7.2万余元。
民事调解工作,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从1982年到1985年,共调解各种民事纠纷23370件。预防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60起,防止48起恶性案件发生,帮教失足青少年1023人次。几个年度调解民事纠纷情况统计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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