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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兰县志》
 
 
第十三篇 民政 劳动 人事
 
 
第一章 民政
 
 
第二节 救济
 
       
    一、灾害救济
    发动群众生产自救、互助互济,是人民政府对群众抗灾的基本方针。政府每逢自然灾害即拨大批救灾款,动员职工群众捐款捐物支援灾区。1961年,本县遭受特大洪涝灾害。政府向土城子、太平、达连河3个严重被淹公社拨救灾款13万元,布1万尺。
    1973年至1983年间,政府共拨救灾款528631元平均每年66097元。
    1981年至1983年,连年遭受洪涝等灾害,救灾工作列入合江地区重点,三年政府拨款救灾款共1710733元。其中口粮款1156809元,衣被款190 000元,房屋款250 000元,治病款70000元。其它款43924元。1984、1985年,每年拨款770000元。
    二、社会救济
    人民公社化以后,对农村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贫困户,各生产队每年都从公益金中给予补助。
    对于农村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社员,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的社员和遭到不幸事故生活发生困难的社员,对于城镇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及无固定职业,或参加生产自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居民,政府分别给予临时救济和定期定量救济。从1961年至1965年、1972年至1985年的19年中,全县共支出2944713元,用于城乡的临时救济和城镇定期定量救济,平均每年154985元,其中农村占71.5%。
    三、老职工救济
    1957年之前参加工作而由于1961年至1965年精减下放期间办理精减退职手续的老职工,自1965年开始,对其中已经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无依无靠者,政府给其原标准工资40%的固定救济,并享受本人医疗费用三分之二的补助。全县享受此类救济的老职工173人,每年政府支出费用489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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