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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兰县志》
 
 
第十三篇 民政 劳动 人事
 
 
第一章 民政
 
 
第三节 优抚安置
 
 
    1945年光复后,县、区(乡)、村(街)政府都设有专人负责优抚工作。建国后,优抚工作形成了群众化、经常化、制变化。每逢年节,全县都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1981年会县有复员军人2405人,其中抗日战争时期的85人,解放战争时期的1465人。从1929年到建国后,为国捐躯的革命烈士249人。1981年10月,完成烈士英名录的编写工作。1935年,全县有优抚对象(烈、军属、残废、复员、转业、退伍军人)11249人,其中在乡5204人,在职6045人。
    一、抚恤    
    建国以后,对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因战因公牺牲而未进行抚恤的我军指战员和战勤民兵、民工,都办理了追抚手续,并按国家规定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从1972年至19 35年的14年中,全县发出牺牲、病故抚恤金共计163人,57765元。
    对全县残废军人和因战残的民兵、民工都及时进行评定残废等级工作。从1952年开始,每十年评换证一次。革命残废军人由所在部队评定发证,地方复审评议。评残换证后,按评定调整残废等级发给抚恤金。从1972年至1985年的14年中,全县发出残废抚恤金共计4 606人次385 653元。1952年全县革命残废军人评定等级表(附表)、几个年份残废人员评残等级表(附表)   
    二、安置
    建国以后至1985年,全县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9094人。国家公布兵役法以后,本着哪来哪去的原则,分别进行安置。其中一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
    三、补助    
    对生活有困难的烈军属、病故军人和失踪军人家属、残废复员军人,经过群众优待后,对其中丧失劳动能力的孤老病残和城镇二等以上残废军人,政府分别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对灾区、贫队的优抚对象,政府还给以临时补助。从1972年至1985年,全县发给城乡优抚对象的定期定量补助共计11208人次835259元,发给临时补助共计61990人次464988元。几个年份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情况(附表)
    四、优待劳动日
    建国初期后,对烈、军属,残废军人实行群众包耕、定补,使其保持当地上中等生活水平。公社化以后,对优抚对象实行优待劳动工分。几个年份享受优待劳动工分(金额)情况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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