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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
(一)工资制度
解放以后,全县工资制度大体上经历了供给制、实物工资制、工资分制,工资制四个阶段。
1、供给制。1946年8月至1947年3月,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的规定,在县,区、乡党政干部中,实行供给制,统一就餐,发给少量服装,家居农村的享受土地代耕补贴,当时享受供给制人数,共育686人,其中县政育30人,县委会19人,公安局34人,公安队99人,县支队194人,区政府292人,乡村校9人。
供给制的标准:伙食分小灶、大灶、病灶。县委委员以上领导干部享受小灶待遇,其余大灶。小灶:细粮二分之一,菜金按大灶加倍,大灶:每人每天粮食1.5斤,细粮七分之一,菜1斤(取白菜、萝卜、豆腐、土豆五种平均价),油8钱、盐4钱、木柴8斤,肉月人1斤(折价发钱),另加调料2元,病灶:按小灶待遇(特重病号按小灶待遇加倍)。津贴费:不分干部、战士、勤杂人员,一律每人每月290元(东北流通券)。服装:夏季机关于部每人每年单衣一套、衬衣一套、单帽一顶、单鞋两双(发皮鞋每年一双),战士及勤杂人员,每年加发单鞋一双。
2、实物工资制,1947年4月到1949年9月,改供给制为实物工资制。实物工资制是按每个职工从事职务的高低,每月发给一定数量的小米,最高者每月发75公斤,最低者每月发40公斤,尚有白布。
3、工资分制。1949年10月,改实物工资制为工资分制,以米、布、油、盐、煤五种生活必需品的单价为依据,折合成工薪分,再以分值折合战现金计发。当时县长、书记月工薪分为359分,科(局)长为21O-240分。股长为165分,科员和办事员为115-135分。这种工资制度,一直执行到1955年6月,1955年7月,国务院发布命令将"包干"制一律改为工资制,结束了解放初期遗留下来的供给制与工资并存的状况。
4、工资制。建国以后,对企业的工人、职员首先实行工资制。1956年9月,根据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通知,在县、区乡干部中实行工资制,在企业工人中实行全国统一规定的工人工资标准。当年工人、职员均按职务、业务水平、工作经历定级。从此执行行政干部25级,工人8级及其它各部门不同级别的工资制。在支付形式上有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两种,另有奖励、津贴为辅助形式。
1979年,有些企业在推行经济责任制过程中,试行了联产计酬、联利计酬、浮动工资等分配办法。
(二)调资
从1959年开始,职工升级办法、升级面统由国家安排。在升级中不强调技术、业务水平,而靠群众评议。
19S3年,按照各部门的工资水平高低,老职工比重多少等情况,确定职工升级面为40%,工人和18级以下干部为40%,17-14级干部升级面为25%。经过评议,领导机关批准有2843人晋升一级。
1972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为部分工资偏低的职工调整工资,按参加工作年限和工资级别确定调整范围。对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中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均升一级工资,对矿山井下作业的生产工人,给予放宽一级照顾。这次调资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工资高低悬殊的差距。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党和人民政府在国民经济还暂时困难的情况下,多次为职工调整工资和晋升工资。1977年,按照职工的政治思想表现,劳动态度,贡献大小,技术水平高低等条件,为40%职工升级。1978年,为生产工作中成绩优异,贡献大的职工和提职后表现较好而工资特别低的人员进行考核升级,共有231人,升级面为2%。1979年,调整工资把职工的升级面同企业的经营管理效果结合起来,对经营管理好,效果显著,贡献大的单位,扩大升级面,对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企业则缩小升级面。一类企业升级面为55%,二类企业为45%,三类企业为40%。对职工本人则本着"贡献大小,技术高低,成效显著"等标准,进行考核评定,有5781名职工晋升一级,占51.8%。1981年10月,为教育和卫生系统的职工调整工资,给从事卫生和教育工作多年,而又工资偏低的职工普遍晋升一级工资,其中少部分人员晋升二级。1982-1983年又为国家机关、事企业单位职工调整了工资。
1985年,按国家规定进行工资制度改革。1月份,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调资,7月份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和企业工人调资。这次干部工资改革,是以职务工资为主,包括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在内的结构工资制。对机构规格、职务、职称、序列已明的为"一步走",未明的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则按其现行工资级就近高套一级,待机构规格、职务、职称明确后再行兑现。全县共有6547人参加,改革后年增加工资额161.8万元,平均每人月增加工资20.6元。为鼓励中小学、中专、幼儿园教师和护士长期从事本职业,加发教龄津贴和护士津贴费,合乎条件者每月3-10元。企业工人工资改革,是以年限为依据,在现有级数基础上实行套改和升级。共分三步走,第一步以现行机械级为准,进行调偏,有4545人参加,人平均月增工资3.34元。第二步为套改,有6017人,人平均月增工资5.38元,第三步为升级,有6 250人参加,人平均月增工资8.51元,第二步、第三步从1986年1月执行。此次工资改革,进一步清理了原有工资制度中的平均主义和不合理因素,较好的体现了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建国以来,全县职工的工资水平逐步增长,1958年,全民所有制职工平均年工资603元,1965年,年平均626元,比1958年提高3.8%,1978年,年平均710元,比1965年提高13.4%,1980年达到829元,1985年平均为1015元,比1978年提高42.9%。
城镇集体所有制职工的工资水平也有提高,1976年工资总额为179.6万元,年平均工资628元,1985年工资总额为611万元,平均工资703元,比1976年提高11.9%,与1985年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平均工资相比较,低44.4%。几个年份全县职工工资统计表(附表)、1952-1957年商业饮食业工资统计表(附表)
(三)补贴
全县职工除工资收入以外,还享受有地区差价、粮煤、副食品等补贴费。
地区差价补贴,1963年以前,依兰县为四类地区,1964年上升为五类地区,月差价,为1.5元,是年起职工每月享受五类地区差价补贴。
粮煤补贴:1964年,国家给职工发粮煤补贴费,每口人每月O.29元。1965年以后,改增为每口人每月O.64元,人口变化不增不减。1965年起,以职工(户主)计发取暖补助费37元(年),1968年后,改为按职工计发。
副食品补贴:1979年八种副食品调价,为了不使职工生活受到影响,从同年11月1日开始每个职工每月发补贴费5元。
(四)职工工资构成
职工工资分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两种,另享受各种奖金、各种津贴,以时计发工资的多为机关、事也部门的职工,占工资比重较大。以计件计发工资的多为基本建设职工和林业、粮食等单位的搬运工人,占工资比重较小。1963年计时工资占总数73.48%,计件工资汉占18.3%;各种奖金占O.98%,各种津贴占5.58%,其他占1.66%。"文化大革命"中计件工资和各种奖金被诬以"金钱挂帅”被砸碎。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恢复了计件工资和各种奖金制度,而计件工资和各种奖金占工资总额的比例上升。1980年计件工资和附加工资占工资6.92%,计时工资占72%,各种奖金和各种津贴占工资17.41%,1985年有4194人实行计件工资,占总职工15.4%。几个年度全民所有制职工工资构成情况(附表)
二、福利
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是解放以后建立的,随着生活的提高逐步扩大。
实行供给制时规定夜间值班之报务员、电话员、看护员每人每夜肉2两。女职工有产假待遇,产前20天,产后40天,假期按小灶伙食供给。分娩,鸡两只、鸡蛋60个、红糖O.75公斤。小产,休一个月,保养费与夫产相同。哺乳,如因工作特别繁忙产后无奶,需要奶母、保姆者,经批准可雇用,待遇与战士供给标准相同。洗澡费由机关生产费中解决。
建国以后按照《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困难补助暂行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每年拨出一定数量福利费,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和职工家庭丧葬费补助。1952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费医疗制度。1953年以后,贯彻了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因公负伤休养的职工,每月按100%发给工资,对因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由企业发给致残补助金。同年,开始实行女职工享受产假待遇。1958年4月,依着《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放宽了职工退休条件。"文化大革命"中,职工福利遭受破坏。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党和国家对年老本弱职工尤为关怀,197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和《工人退休、退职》两个办法,又进一步放宽了退休条件,提高了待遇标准。1980年,参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对只生一个子女的职工给产假100天,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发给一定数量补助费。
随着福利制度的逐步完善,每年支付的福利费用逐年增加。1958年至1964年共提取福利费404.6万元,平均每年提取57.8万元。最高年份为1958年,平均每人88元。
1978年至1981年共提取职工福利费1124.4万元,平均每年提取281.1万元,最高年份1981年为平均每人140.6元,比1958年提高59.7,%,退职退休费占35.8%,医疗卫生费占40.5%,职工困难补助费占5.3%,集体福利事业补功费占4.6%,集体福利设施费占2.8%。职工死亡丧葬及抚恤费占4.2%,文体宣传费2.1%,农副生产补助费和其他占4.26%。1985年共提取752.9万元,平均每人提取277.7元,比1981年提高97%。1978年至1981年劳保福和费用构成情况(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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