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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兰县志》
 
 
第十三篇 民政 劳动 人事
 
 
第二章 劳动
 
 
第三节 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一、劳动保护
    建国以后,职工的劳动受到国家保护。依兰县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工人实施了各种劳动保护措施,坚持了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的发放制度。对高空作业工人、搬运工人.机械操作工人、井上井下作业工人、建筑业工人、森林采伐工人、勘探工人、汽车驾驶人员等,发放了劳动防护用品。对接触尘毒有害工种的职工和井下采煤工人发放保健费和保健食品。为了确保工人身体健康,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对非加不可的均付加班加点费。为改善职工就医及公费医疗状况,一些较大企业均设有职工卫生院或卫生所,为职工保健服务。县于1977年建立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对职工公伤进行医务评定。使公伤鉴定得到保证。防尘防毒工作有较大进展,不断增加一些新的措施,危害有所消除。
    二、安全生产
    建国以后,县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极为重视。在布署每项生产任务同时,均布署安全措施,强调安全生产。各企业经常对职工开展安全技术教育,并制订出机械保养与维修,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达到生产安全。1957年,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县配劳动监察员1人,负责安全生产的督促检查。1964年,随着生产锅炉和取暖锅炉的增多又增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1人,每年对司炉人员进行一次培训,提高司炉人员操作水平。一部分企业尚成立了安全生产小组和设置安全员组成全县安全生产网。各工厂、企业的生产条件和卫生状况有明显改善。
    "文化大革命"初期,一些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制度,被当作"管、卡、压"加以批判并废除,伤亡事故上升。1972年县设安全生产办公室,此后,依兰煤矿、东北油泵油嘴厂、纺织厂以及较大企业均相应的设置了安全科(或安技科),松江煤矿、大修厂、亚麻厂等中小型企业均配置了安全员。全县共有专职安全干部25人,兼职29人。1982年,增设压力容器检验所1处。是年以后每年开展一次安全月活动,每次活动都在企业中消除一些不安全隐患,安全生产工作收到较好效果,伤亡事故显著下降。1983年增配矿山劳动安全监督员1人。同年,县政府做出《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和《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使各工厂、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生产措施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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