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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兰县志》
 
 
第十三篇 民政 劳动 人事
 
 
第三章 人事
 
 
第七节 离休 退休 退职
 
 
    依兰县职工退休、退职始于1956年1月1日。1966年以前职工退休、退职由县人民委员会人事部门审查批准。从1975年开始,工人退休、退职改由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干部按管理权限范围,改由人事部门和组织部门审查批准。1978年5月24日以后,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千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准予离休。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工人需易地安置的原工作单位都发给150-300元不等的安家补助费,离休、退休干部确需修缮、扩建或新建住房的,各单位均列入统一规划加以解决,离休、退休、退职干部和退休、退职工人都享有同在职干部、工人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工人退休、退职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准予招收一名子女参加工作,并将退休费的际准由享受原工资的40-85%分别提高到享受60-90%。1980年10月以后,根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对原来批准退休的干部,又补办了离职休养手续。几个年份职工退休、退职人数统计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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