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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兰县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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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篇 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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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预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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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公费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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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以后,为保证职工干部的健康,国营企业单位,按劳动保险条例,对职工本人实行免费医疗,其家属报销半费,列入企业福利费项内核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实行公费医疗,由国家卫生事业费列支。依兰县公费医疗始于1952年。1973年前卫生科内设专职干部一名管理。1974年成立了公费医疗办公室,编制8名,专管此项工作。1965-1985年(缺1968、1969、1970三年数字)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支出公费医疗费达4093900元。平均线年227389元。1965-1985年公费医疗费用支出详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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