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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兰县志》
 
 
第四篇 农业
 
 
第一章 生产关系变革
 
 
第三节 人民公社化
 
     
    1958年8、9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精神,全县25个乡先后建成9个所谓"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实现了人民公社化。
    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农林牧副渔统一经营",由公社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生产资料全部公有化,一部分家庭副业和生活资料也实行公有,无偿地调用。提倡"大协作"、"大兵团作战",强调"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大办公共食堂,实行"吃饭不要钱"的伙食供给制。因此出现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的左倾错误,挫伤了农民群众的积极性。
    1958年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对人民公社体制进行调整,公社内建立公社、管理区、生产队三级管理机构。公社仍然是一个统一经营、统一核算和统一分配的单位。1959年3月31日,县五级干部大会通过《关于人民公社体制和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公社统一领导,公社、管理区、生产队三级所有,三级管理,三级核算的办法,开始纠正"一平二调三收款"等"左"的错误。但在同年8月党的八届八中全会后,在全县又开展"反右倾”运动,“同以富裕中农为代表的农村资本主义自发势力作斗争”,搞穷过渡。至1960年4月,占全县4.5%的7个管理区,7%的33个生产队,由管理区基本所有制,直接过渡到全民所有制,占全县10.4%的16个管理区,11.7%的54个生产队,由管理区基本所有制,过渡到公社基本所有制。
    为继续解决"一平二调"等问题,1960年6月1日中共依兰县委发出共四项十九条规定,10月县委组织百余名干部在道台桥公社搞试点,11月1日,中共依兰县委发出《农村经济政策十条规定》。但由于左倾错误的严重影响,加上当年的自然灾害,1960年粮食总产仅10 268万斤,亩产98斤,是建国后全县产量最低的年份。
    1961年,在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的指导下,全县改建成16个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确定以生产队(管理区)为基础,生产队下属的生产小队有了小部分所有制。这次调整,对改变束缚生产队积极性的平均主义起了一定的作用。
    1962年以后,全县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发出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农业六十条),又经过两次大的调整,至1963年,人民公社体制基本定型。公社实行以生产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这样较好地调整了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进一步解决了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和管理上的过分集中问题,调动了农民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使农业生产得到很大发展。从1962年至1966年这五年中,全县粮豆薯平均总产比"人民公社化"前四年的平均总产增长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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