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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兰县志》
 
 
第四篇 农业
 
 
第二章 种植业
 
 
第一节 土地开发
 
   
    依兰是黑龙江省开发较早地区。金代于依兰设置胡里改路治时,其中央政权指令混同江(今松花江)等地方以予民耕种,并把战辽时获得农具、耕牛分赐百姓,"委官劝督田作"。
    依兰土地全面开垦,则是"文明白女真,移垦由清代"。清初,三姓即为发遣人犯的流放地之一,他们被分配给旗人为奴,以耕旗地和编为驻防八旗兵丁。康熙五十三年(17l4年),三姓正式设驻防八旗,令其兵丁开垦土地,因之有了少量旗地。自康熙三年(1664年)三姓设官庄(田庄)后,这些发遣人犯又多编入官庄。每庄额丁10人,每丁拨给10垧或12垧,并拨给耕牛、籽种、犁具等,强令垦殖,每丁岁纳粮30仓石,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三姓已有官庄10个,100丁,仅次于吉林将军衙门所在地和宁古塔。至乾隆末年,三姓已有垦地一万四、五千垧。
    康熙七年(1668年)开始,到光绪年间,清廷对东北实行近二百年的"封禁",严禁汉人出关。尽管如此,大批炎内农民迫于生计,过长喊,渡渤海,携眷担子,源源闯入关东,进入三姓,使清廷禁而不绝,逐而又聚。三姓是吉林地区最后开禁的地区。光绪七年(1881年),吉林将军铭安、吴大澄奉旨开放三姓界倭肯河流域,从此三姓全面开放招垦。此时,由于沙俄等列强侵略,清朝政府为了解救危机,乃实行“屯垦”、“招民试种”,也叫“移民实边”、“试办电田”。随之三姓移民逐渐增多。光绪三十年(1904年)以后,又经历任府县知事出放荒地,垦地显著扩大。几任知府、知县出放荒地表(附表)、依兰县若干村屯开发年代表(附表)
    民国2至8年(1913至1914年)间放出依兰至密山亩道间大小五站荒地60万垧,民国4年耕地面积达16万余垧,民国19年达19万余垧。
    在全县放荒同时,鼓励垦殖,发展农垦公司。当时有三姓垦务公司、垦吉公司。又由实业局购买火犁二架,供垦荒使用。
    伪满时期垦荒开发土地无大成效。所谓日本移民开拓团,他们多不开垦荒地而霸占中国人民的熟地,强行圈占土地,收缴地照。伪康德8年(1936)依兰可耕地面积(附表)    
    1945年解放后,县人民政府奖励开荒,规定凡无主生荒,允许农民报领,当年开垦,即为本人所有,并免征公粮三年。开熟荒者,不问原主与新主,一律免征公粮一年。1948年8月,合江省政府公布"谁开荒谁有,第一年免征,第二年少征三分之二,第三年少征三分之一"的奖励开荒政策。
    1949年建国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直执行如下政策。不论集体或个人开垦荒地,五年内不计征农业税,但必须履行一定手续。凡开荒者,500亩以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500亩以上1000亩以上分别由地区行署和省政府批准。不准越界开荒,不准毁林开荒,不准毁坏草原,不准超坡度(15度以上)开荒。凡滥开荒地,毁坏草原、苇圹及其他自然资源,妨碍蓄洪、泄洪,危害堤防安全,以及超坡开荒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退耕还林、还草,并对其单位和直接责任者、指使者,按规定给以一定罚款。1980年以后,开荒每亩国家无偿投资10-20元。至1984年的五年中,县共得此项款149.7万元。1985年起,由国家无偿投资变为有偿无息,扶持开荒,采用周转金形式借给农民,三年归还。1949--1985年开荒统计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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