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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兰县志》
 
 
第四篇 农业
 
 
第二章 种植业
 
 
第八节 土地管理和利用
 
     
    一、土地管理
    1962年9月,县设立土地管理委员会,并在农业科设立专职干部。1972年5月恢复土地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1982年,撤土地管理委员会设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历年土地管理机构按国家和省的各项土地政策和法规行使职权。1981年以后,按《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执行,其中规定:基本建设征拨用土地,5亩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核查批准,超过5亩2 0亩以下的,经县人民政府审核,由行政公署批准。超过2 0亩的,经县人民政府审核,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利用
    据依兰县农业区划办公室1983年调查统计,全县土地总面积6924045亩,其中耕地占33.8%,林地占41.7%,牧地占5.5%,园地占O.12%,荒地占8.2%,荒山占3.9%,水域占2.6%,建设用地占8.6%,其它用地占0.58%。
    全县乡镇耕地面积2331354亩,占总面积的33.6%,县属农牧三场占地59891亩,占0.86%,县属各企事业、机关、学校、农场或副业基地占地43817亩,占O.63%,国营农场占地283282亩,占4%;外县飞地(指位居本县而行政上隶属外县的土地)6971亩,占0.1%。依兰县土地面积利用(附表)
    三、农业区划
    1981年4月至1983年4月,完成全县农业资源调查及农业区划的全部工作。其成果包括:全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全县土地面积统计表;综合农业区划报告及综合农业区划图;土地、气候、农作物、林业、水利、水保、水产、农机、畜牧等专业区划报告及图表;草原、农经、多种经营、社队企业等专题报告。农业区划分区情况统计(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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