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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兰县志》
 
 
第四篇 农业
 
 
第二章 种植业
 
 
第九节 经营管理
 
       
    一、财务管理
    从初级社、高级社到人民公社,本着勤俭办社和民主办社的方针制定和完善了各种财务管理制度。其中包括财务收支(预算)计划、开支审批、物资管理、财产管理、现金管理、费用定额、帐钱权分管、财务会计核算程序等制度。
    高级社时,除上述一些制度外,还订有个人、小组、生产队的三包一奖定额包干制度。人民公社化后,这种三包一奖的办法发展为"省、包、定、挖、统"的财务管理办法。省。勤俭办社、节省开支;定:开支有定额,按标准掌握;包:财政下放,财务包干;挖:大挖资金和物资潜力;统:资金的筹划、管理、使用、安排四统一。1962年,开始以生产队为甚本核算单位后,生产队设四本帐(现金帐、总帐、明细帐、劳动工分帐)、三个簿(固定财产登记簿、库存物资登记簿、产品登记簿)、一个表(月份余额对照表),建立起一整套的财务核算制度。在此基础上,财务管理的各种制度趋于完善。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乡经营管理站和村会计重点帮助两户(专业户、重点户)一体(经济联合体)搞好生产和财务收支计划,搞好经济核算。对其他农户,采取等距抽样和分类抽样办法,搞好20%农户的家庭计帐,并以此作为年度收益分配统计工作的依据。
    二、劳动管理
    (一)组织形式    
    初级社时有三种:一是由领工员领着大家一起干。二是临时性和季节性的作业小组。三是除固定工种以外,由生产主任临时派活。
    高级社时,起初有的社每天劳动都靠社主任或管理委员直接支配,顾此失彼,上忙下闲,窝工浪费。经过调整,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根据一社多村条件牛,划分若干生产队,适当搭配人力、耕畜、农具、耕作区域。二是生产队内再根据生产需要划分若干季节或短期作业生产组。
    人民公社后采取的形式:一是合理划分作业小组,有季节的临时的两种。二是因人派活,量活定人,由领工员领着干。三是民主制定劳动纪律,提出各种具体要求。四是实行每年基本劳动日制度,由社员自报,民主评议,队委会核定,有奖有罚。实行包工到组、包工到人、包产到户等多种农业生产责任制后,生产队按包工包产定额要求或所订合同进行管理。包干到户以后,基本核算单位将一定的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固定给农户(承包单位)使用,并代表集体同承包户签订承包合同,保证和监督其完满执行。
    (二)计酬方法
    初级社对有两种。一是死分活评。即按农事季节的农活分别订出标准分,在每日收工前评定。也有按各人体力强弱和技术高低,评定出一定底分,然后根据每天劳动情况进行评议。二是临时小包工(个人或小组),定量、定质、定时、定工,按原定要求结算劳动日,监订有一定的奖罚办法。
    高级社时,对生产队实行"三包四固定"。包工、包产、包财务,固定土地、劳力、牲畜、农具,然后按春订的三包合同指标对生产队计算劳动报酮。超产提成奖励,减产扣分受罚。生产队对社员则分别实行个人的定额计件、集体的定额计件、季节卯子工(不便定额计件的)、固定工种(饲养员、使役员、更夫等)等计酬方法。
    人民公社化后,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生产队对个人或作业组实行小包工,作业组按人评分或按人定底分。二是对零星农活(刨粪、选种等)实行个人计件。三是劳动力分等定级,有分三级的四级的,也有只分整半的,接季民主评议,可升可降,按级记工分。四是对有技术特长的社员(木工、农技员等),作技术活时给予一定数量的技术补贴工分。五是对专业人员(饲养员,使役员等),常年固定死分,年终论功行赏。六是按备耕、春耕、夏锄、秋收等农事季节,分别确定一个标准分计分。
    农业学大寨时期,全县推行"一心为公劳动,自报公议工分"的劳动管理方法,使管理上的过分集中和分配上的"大锅饭"、平均主义达到了高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各种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兴起,计酬方法主要是按业组、按户、按人实行联产计酬或定额计酬,超产奖励,减产受罚。包产到户的劳动成果中包产部分由基本核算单位用工分形式统一分配,超产部分全部或部分作为奖励,分给承包的农户。包干到户后,基本核算单位不再统一按工分分配,而是承包户在完成国家征购任务、上交集体提留的公共积累和其他费用之后,其承包所得劳动成果全部归己。
    三、收益分配
    农业合作化以后,收益分配依据不同时期的现行政策,贯彻按劳取酬、多劳多得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在增加生产增加收入的基础上,相应提高社员生活水平,适当提留集体公共积累。
    分配项目和分配办法,各时期基本相同,即从当年收入中,扣除生产费和国家贷款、税金后,根据当地不同收入水平和社员生活水平,确定集体积累比例,其剩余部分,按劳动工分进行分配。初级社时,公积金和公益金一般不超过当年实际收入的5%和1-2%。高级社时,公积金和公益金一般不超过8%和2%。
    人民公社化时期,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后,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和收益分配。从1960年至1962年,全县曾推行伙食供给、定期预支、以产计酬三结合的分配办法。当时称之为"一个铁饭碗(指伙食供给),一个胶皮饭碗(指以产计酬)"。1968年起,此办法因弊病很多而中止,又恢复执行原来的分配办法。
    "文化大革命"期间,分配政策的基本内容是:积极交纳农业税,偿还国家货款,留足生产费,扩大公共积累,巩固壮大集体经济。因此提留项日和提留比例,在正常年景不断增加。公积金比例由原来的3-5%、5-10%,增至10-15%,最高达2O%以上;提留项目由公积金、公益金、生产费基金,又增加了贮备粮基金、分配基金、折旧基金等。这种高积累高提留的分配政策,一直延续到农业经济体制改变时才得以纠正。
    1983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分配政策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农户当年收入除交纳税金、提留费外,剩下归己。也就是农民所说的:"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的提留,根据各村所需资金,按土地等级分别确定提留比例。农村经济收益分配表(附表)、几个年份农村粮食分配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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