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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兰县志》
 
 
第四篇 农业
 
 
 
 
第三章 林业
 
   
    清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清政府颁布了"四禁令",即禁止采伐森林,禁止采掘矿山;禁止狩猎捕鱼及农耕牧畜;禁止国人出买。由于"四禁令"的施行,客观上对森林资源起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作用。清同治五年(1866年)三姓招垦放荒,移民增加,始出现民用性质的采伐建屋。但此时尚保持原始森林状态。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庚子之役,沙俄军队乘机侵占黑龙江,滥施砍伐,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伪大同元年(1932年),日本军国主义侵占依兰后,施行掠夺性采伐,择优冷伐,有用之材弃之遍地,原始森林资源破坏殆尽,林木蓄积量骤减。
    解放以后,坚持"采育结合,以育为主,以采为辅"林业工作方针,采取有效措施。封山育林,护林防火,积极组织与动员国营林场和广大群众,营造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绿化大地,有效地开展林木病虫害防治,获得许多新成果,使森林资源得以休养生息。1985年有林地面积119,232公顷,占林业用地60.72%,森林覆盖率占26.4%。从1949年到1985年经历了四个发展过程;1950-1955年为"采造结合,以采为主"阶段。采伐生产任务由企业局承担。年采伐量10万立米以上。县林业部门主要担当护林防火,植树造林任务,年均造林5313亩,产值71.1万元。1956-1965年为"造采结合,以造林为主、采伐为辅,造林与抚育相结合,国营造林与群众造林相结合"阶段。1956年企业局由依兰移至高楞以后,县林业部门承担采伐和造林任务,国营林场开始造林。年采伐量8万立米左右,此后无大变化。年均造林23341亩,比1950-1955年增长4.39倍。年均产值104.5万元,增长46.9%。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仍坚持"采造结合"原则。年均造林43926亩,产值170万元。但由于左倾错误影响,无政府主义思潮严重,全县发生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乱砍滥伐林木事件千余起,共毁幼、中柞桦天然林40余万亩,将近十年造林面积的总和,造成秃山连片。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按照《森林法》(试行)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精冲,坚决制止乱砍乱伐林木,进一步落实党的各项林业政策和承包经营责任制,调动了国营、集体和个人三者营林的积极性,育苗面积不断扩大,造林面积不断增加。1978年到1985年共造林622443亩,年均造林77805亩,比1950-1955年均增长14.6倍,比1956-1965年均增长2.33倍。产值2700万元,年均获337.5万元,比1950-1955年均增长4.74倍,比1956-1965年均增长3.22倍。全县由于砍滥伐乱之风得到制止,森林保护工作得到加强,林业生产获得新的发展。1984年,佳木斯市政府"锐意改革"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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