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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兰县志》
 
 
第四篇 农业
 
 
第五章 渔业
 
 
第二节 资源
 
      
    一、水面
    全县有水面达189 757亩。其中江河为150124亩,水库为23981亩,塘坝5110亩,泡沼10062亩,蓄水池75亩,人工渔池405亩,可养鱼水面40 02亩,此外,还有可开发利用养鱼的沼泽地220462亩。自然水域资源丰富,水质肥沃。水面资源总表(1985年)(附表)
    二、水产品
    全县水产品较普遍的种类有13科,60余种,主要有:鲤鱼、鲶鱼、狗鱼、大白鱼草根鱼、大马哈鱼、牛尾巴鱼、鲫鱼、银鯝鱼、唇魤鱼、甲鱼、哲罗鱼、细鳞鱼、雅巴沙鱼、虫虫鱼、川丁子鱼、青根鱼、鳊花鱼、板黄鱼、胡芦予鱼、花鲢鱼、白鲢鱼、新嗄牙子鱼、黑鱼、鳌花鱼等,此外,尚有朱母珍珠蚌,草是等。
    三、水产资源保护
    新中国成立以前,水产资源的保护不被人们重视。渔业生产处于盲目捕捞状态。新中国成立后,水产部门置渔政人员,负责水产资源保护和渔政法规的贯彻。1950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了《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办法》,1957年12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又颁发《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条例》。全县在靠近江河的依兰镇、宏克力、土城子、太平(今江湾)、达连河(今红星)、演武基、三道岗、平原、团山子、涌泉、愚公等乡镇建立群众性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委员会组织。并将松花江流域的义马河口划为常年禁捕区。对渔具渔法等做了具体规定。1967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渔业秩序较为混乱,酷捕乱捞,毒鱼、炸鱼等不良现象屡有发生。1972年,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颁布《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全县明确了水产繁殖保护范围,采捕标准,禁渔期和禁鱼区。对渔具、渔法又做了具体规定,监重新换发了渔业生产许可证。对已发生的炸鱼、毒鱼事件进行严肃处理,整顿了渔业生产秩序。
    1982年4月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布《黑龙江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政府建立以渔政干部为主,聘请公安、税务、工商管理等部门人员参加的管理组织,深入到渔区、网场,验网核检。结冰期坚持于松花江、牡丹江定点、定期打冰眼,采水样,进行化验,搞好污水监测。禁捕期坚持对江河经常巡视,对违犯法规作业者予以严肃查处。使索取无厌、养护无心的状况得到扭转,使鱼类得以生息繁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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