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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部署,重新组建统一的仲裁机构。1996年8月22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挂牌成立,原隶属于省、市、区(县)工商、房地产、科技等各级部门的仲裁机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除外)均依法终止。
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实行协议仲裁,在仲裁范围上比原来的仲裁机构有所扩大。不仅可以受理经济合同、技术合同、房地产合同纠纷,还可以受理保险、期货、证券以及涉外经济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同法院的判决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成立后,首先抓制度建设,制定《仲裁委员会办案程序》、《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和主任会议制度》、《仲裁员守则》、《财务管理办法》、《仲裁员报酬给付办法》共12项制度和程序,规范33种仲裁文书。在省内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刊登、播发宣传仲裁法和仲裁机构稿件10余篇;开展咨询活动,接待300多人次,散发《仲裁法》、《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公告》、《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致厂长(经理)的公开信》5 000份;走访30多个部门和企业集团。(单国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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