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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考核 新中国建立后,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干部鉴定(考核)制度,在提拔任用干部时,由组织上进行全面考核。50年代初期,注重提拔工农干部,强调家庭成分、个人出身;60年代和70年代注重干部又红又专,强调在各项政治运动中有较高的阶级斗争、路线斗争觉悟。1979年11月,中央组织部将干部考核内容规定为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对各类干部的考核,各有侧重,技术干部、专业干部侧重考核技术、业务水平和成果;党政干部侧重考核政治思想水平、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对领导干部的考核侧重政策思想水平、组织领导能力、熟悉业务程度、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状况和工作的实际成效。干部考核主要方法有:定性定量考核、考试评议、工作标准、比较鉴定、自我申报、人员功能测评法等。考核时间分为定期常规考核和不定期特别考核。1986-1990年干部考核情况(附表)
干部任免 新中国建立后,实行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干部路线;坚持合理结构,不断更新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1957年11月,国家颁布《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县人民委员会有权任免县属部、委、办、局(科)、行、社、院和群团组织的正、副职领导。县级领导干部,根据法律选举产生。1955年3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将县政府改称县人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县长、法院院长。1980年9月,开始选举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委、委员及正、副县长、法院院长及县政协的组成人员。政府序列各科局领导,由人大常委会任免,其他领导干部按干部任免审批权限及程序任免。1984年为适应改革的需要,及省、市关于干部管理的要求,本着管少、管好、管活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下放人事管理权,原则上只管下一级主要领导干部。1990年起,县对乡镇政府股级干部任免权上收,由乡镇考核提出任免意见,上报县人事局。1986-1990年干部任免情况(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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